以往我们在税法宣传中,对于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和不履行纳税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宣传较多,而对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所应有的权利宣传不够。从法律关系看,纳税人同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对应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征税的,因此,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就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利;纳税人所具有的权利,也是国家规定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充分体现了这种法律关系,在规定了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时,又规定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应享有的权利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忽视了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实际上也就是忽视了税务机关应尽义务的宣传,这种宣传具有片面性。从现状看,纳税人缺乏法律意识,一方面表现出纳税意识较差,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不懂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有通过较全面的税收宣传,使他们认识到学习税法不仅是履行纳税义务的需要,也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需要。这样才有利于调动他们学习税法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