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指出:“对于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差距扩大问题,必须认真对待,正确处理”;“从‘九五’开始,要更加重视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解决地区差距继续扩大趋势的力度,积极朝着缩小差距的方向努力。”缩小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差距,关键是缩小东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差距。而要缩小东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差距,关键是要增加少数民族地区的“造血”功能。
一、国家要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国家在出台一些宏观调控措施和经济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刚刚起步、“造血”功能严重不足的现实,制定区别对待的政策,切忌“一刀切”。在资金、人才、技术、物资等方面加大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力度,在投资、信贷等方面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并理顺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体系。在实施新税制中应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可采取基数加因素的办法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照顾,以增强这些地区的“造血”功能和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国家应进一步扩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开放,延长内陆开放城市优惠政策的年限,放宽少数民族地区的进口限制和融资规模,允许外国投资进入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贸易、保险等服务领域。
二、要多渠道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资金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制定一些必要的鼓励性政策措施吸引外商和东部发达地区资金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同时,注意对中西部地区加大政策性投资的力度和增加利用优惠贷款的份额,帮助这些地区更好地发展经济。”为此,建议:
(一)国家在财政体制和财政政策上对少数民族地方应继续予以有力支持。除通过立法使民族自治地方得以享受一定的财政自治权以外,国家财政从1955年起开始设立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起增设的“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和“民族地区机动金”,都曾给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以有力的支持。当前,国家在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以政策倾斜,通过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考虑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使对民族地区的补助数额有较大幅度提高。此外,中央财政在专项拨款的分配上,也应特别注意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继续设立并扩大专门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专项拨款。
(二)多种方式、多种形式筹措生产建设资金。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资金严重短缺、老企业改造负担过重的问题,在合资企业控股问题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为扩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应适当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贷款规模,并适当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借款的规模指标。今后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应有相当部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鼓励东部企业和外商到少数民族地区投资。为此,应适当放宽产业政策。鉴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的状况,在沿海地区停止或限制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少数民族地区应适量批准或不予限制。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的资源开发项目,应更大程度地放开。对旅游宾馆等限制性项目,应允许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制定总量计划上报国家,实行总量批准,由省(区)政府掌握实施。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积极寻求新的利用外资方式,如采用BOT方式(BOT的含义是:建设、营运、移交,它是吸收国外无需担保的民间资本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投资方式)。应尽快制定有关BOT方式的宏观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推进这一新的利用外资方式的实施。
三、认真贯彻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国家制定的这一计划,明确规定从1994年起到本世纪末要实现三个方面的奋斗目标:一是使包括少数民族群众在内的绝大多数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达到500元以上,并形成稳定解决温饱、减少返贫的基础条件;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使绝大多数贫困乡和有农贸市场、商品基地的地方通路、通电;三是改变文化、教育、卫生的落后状况,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积极扫除青壮年文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防治和减少地方病,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根据“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多种开发途径。主要包括:重点发展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种养业和以其为原料的加工业;积极发展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乡镇企业;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和就近移民;合理使用国内资金和国际援助等。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起到2000年,每年再增加10亿元“以工代赈”物资、10亿元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支持贫困地区,这些物资、贷款的半数以上都应用于少数民族地区。
四、东部地区要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增强“造血”功能。东部地区要积极帮助、支援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省区的经济建设。邓小平同志曾多次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他说:“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东部地区要在发挥优势、再求发展的基础上,帮助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我国东部具有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潜力,他们以各种形式对民族地区、尤其是民族贫困地区加强对口支援,已经取得成效。在西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之际,中央组织各省市支援西藏的62项工程,为西藏经济插上腾飞的翅膀,使西藏到本世纪末GNP增长可达10%。这是东部地区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增强“造血”功能的一个成功范例。
五、少数民族地区要主动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少数民族地区为了增强自身“造血”功能,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把劳动力和资源优势集聚到高附加值的项目中,通过发展开发型经济,交换本地区不具备优势的产品,获得更多的资金积累,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要超前发展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基础产业。应多方筹措资金,努力改造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各地省会城市通达中、东部地区及国外的交通、通讯设施,逐步形成四通八达、进出便捷、配套齐全、适应对外开放需要的运输体系和信息传输网络,为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创造条件。
(责任编辑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