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跟踪问效范围。1.财政管理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如城建资金、环境治理资金、科技三费资金、支出专项资金等。2.财政一次性安排的专项资金,如设备购置费、车辆维修及房屋修缮费、专项会议经费、出国经费、贸易洽谈经费、宣传经费等;3.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有偿、无偿专项资金。
(二)跟踪问效程序。1.单位需用专项资金,必须事先写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支出计划和实际考察情况审查批准后,与用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2.签订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计划进度拨款,保证及时到位;用款单位收到拨款后,必须及时安排项目的实施,不得延误或擅自改变用途。3.项目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合同现象,有权停止拨款和收回已拨资金;专项资金被用款单位积压超过4个月的,财政部门有权收回。4.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要在15天内向财政部门填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反馈表》;财政部门负责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并据此核销项目专项经费。5.建立项目档案。由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从考察立项到竣工验收,逐笔建立项目档案,归档保存备查。
(三)奖罚措施。对按时或提前完成项目计划、效益较好的,专项资金结余全部留给单位使用;结擅自挪用资金、虚报冒领,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财政强行扣回原全部拨款,并且年度内不再安排其它项目用款。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