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预算法》,是我国财政预算管理的第一部全国性基本法律,是我国实施以法治财、依法理财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预算法》,对于促进地方预算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保障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改善地方财政状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多年来,地方预算管理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促进了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在预算管理方面没有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程序不清、预算管理权责不明、预算审批不严,预算执行不认真以及预算监督不力等。这些问题的严重存在,往往导致财政超支,资金浪费等现象发生。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结合地方预算管理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预算法》。
一、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要依法接受监督。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预算的权力。这次颁布实施的《预算法》,进一步将人...
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预算法》,是我国财政预算管理的第一部全国性基本法律,是我国实施以法治财、依法理财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预算法》,对于促进地方预算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保障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改善地方财政状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多年来,地方预算管理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促进了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在预算管理方面没有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程序不清、预算管理权责不明、预算审批不严,预算执行不认真以及预算监督不力等。这些问题的严重存在,往往导致财政超支,资金浪费等现象发生。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结合地方预算管理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预算法》。
一、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要依法接受监督。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预算的权力。这次颁布实施的《预算法》,进一步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管理监督职权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确立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预算审批、调整和监督的主体。《预算法》确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预算执行的监督权;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对决算进行审批;对预算、决算方面不适当决定的撤销权。这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地方预算的约束,督促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单位依法进行预算管理。
实施《预算法》后,地方政府必须根据《预算法》规定的职权范围,严格依法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总预算草案及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必须进行预算调整时,要执行《预算法》的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特别是要坚决杜绝预算执行中乱开口子、乱批条子的不规范的行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预算法》后,要依法管理,接受监督,改进工作。要做到编制预算的科学性,执行预算的严肃性,管理工作的程序性,情况汇报的经常性,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地方预算应当依法做到收支平衡。《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但目前,地方财政赤字呈普遍和扩大的趋势。以湖北为例,1992年财政赤字县45个,赤字累计额3亿元,分别比1988年增66%和5.3倍。解决这个问题,真正做到当年预算收支平衡,关键是要认识对头,要消除“赤字有利”、“赤字有理”的错误认识,要克服贪图享受、穷日子当富日子过的倾向;要坚决杜绝预算下达以后,计划外的请款报告不断和乱开“口子”乱批“条子”的行为;要改变财力分散、各部门设置基金过多的状况;要从严控制和压缩行政费开支和集团消费的膨胀,改革支出结构;要强化财政监督,减少收入流失,增收节支,确保地方财政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三、各级各部门领导要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法律贵在执行。《预算法》出台后,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或是在执行中走了样,其结果不但立法的目的达不到,而且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要把《预算法》贯彻实施好,关键是要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各部门领导,财政部门领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真正做到把预算管理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理财。因此,要在各级党政领导中宣传《预算法》,宣传依法管理和监督预算的重要意义,增强党政领导、各部门领导的预算法制观念。此外,要抓紧制订地方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对地方如何贯彻实施《预算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于《预算法》的顺利施行。
(责任编辑 王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