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企业破产的现状看,实施破产并建立破产机制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当前实施破产的对策研究应该主要瞄准四个难点:1.职工的生活救济与就业安置问题。职工生活救济与再就业是国有企业破产后面临的最大难题。最近国家明确提出,企业破产后,其资产转让和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安排好职工遣散、转业、培训和基本生活,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救济来源问题。实践表明,破产企业职工不可能全部由政府包下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实行人员分流。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应采取组织调动、劳务输出、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等多种途径。2.破产财产的界定问题。破产企业的土地、福利设施、职工集资款是否计入破产财产是个很重要问题。国有老企业破产,其固定资产净值率很低,有价值的往往是土地。有关破产企业土地是否计入破产财产,可考虑依土地取得方式决定。即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计入破产财产;无偿划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政府收回,以鼓励其他单位整体购买破产企业。破产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分别按照债权或股权形式,依相应顺序受偿。3.破产财产的抵押与变现问题。目前不少企业是以财产作为担保物的抵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的,据调查,有不少企业固定资产抵押率高达100%,因此,按照《破产法》规定,如果银行不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企业实际上将无产可破。
4.担保连带责任问题。如何处理破产中的连带责任也是实施破产中的一个具体问题。由于以往担保行为不规范,特别是行政性担保问题突出,因此,可考虑对担保债权进行分类。一是以1993年2月23日为限,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下发后提供的行政性担保,一律无效。二是提供行政性担保的单位已转为法人实体的,自转为法人实体之日起,对所发生的贷款担保要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是提供行政性担保的单位仍为行政性机构的,鉴于其不具备代偿债务的能力,或者由财政部门偿付,或者在必要时扣划机关工资和业务经费,以示惩戒。
(摘自《瞭望》1994年第19期狄娜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