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大利亚实行转移支付制度,始于本世纪三十年代,主要做法是:
——依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确定对地方政府的财力分配。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以下,设州政府,州政府以下设地方政府。联邦政府推行转移支付是按联邦与州两级政府的事权来考虑的,州以下的地方政府收支基数的确定和转移支付标准,由州政府去核定。据澳大利亚有关资料介绍,中央政府的事权包括国防、外交、移民、社会保障等。中央掌握全国财政收入的70%,公共部门税收的四分之三左右由联邦政府征收,四分之一左右作为给各州、各地区和地方政府的拨款。联邦政府的经费支出约占澳大利亚国民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收入的大头在中央,支出的大头在地方。
——按照基数法和因素法确定州与州之间的支付标准。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澳大利亚在执行转移支付制度上创造了一套非常成功的作法,即确定地方收支水平的“基数法”和“因素法”。基数法就是依据地方的人口、产业、交通、税源等及政府规定达到的服务水平测算的收支标准,是一个相对的静态概念。因素法是一个动态概念,是联邦政府在基数法以外对州政府的拨款。例如,人口素质不同、结构不同,产业布局不同、收入水平不同,交通条...
澳大利亚实行转移支付制度,始于本世纪三十年代,主要做法是:
——依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确定对地方政府的财力分配。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以下,设州政府,州政府以下设地方政府。联邦政府推行转移支付是按联邦与州两级政府的事权来考虑的,州以下的地方政府收支基数的确定和转移支付标准,由州政府去核定。据澳大利亚有关资料介绍,中央政府的事权包括国防、外交、移民、社会保障等。中央掌握全国财政收入的70%,公共部门税收的四分之三左右由联邦政府征收,四分之一左右作为给各州、各地区和地方政府的拨款。联邦政府的经费支出约占澳大利亚国民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收入的大头在中央,支出的大头在地方。
——按照基数法和因素法确定州与州之间的支付标准。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澳大利亚在执行转移支付制度上创造了一套非常成功的作法,即确定地方收支水平的“基数法”和“因素法”。基数法就是依据地方的人口、产业、交通、税源等及政府规定达到的服务水平测算的收支标准,是一个相对的静态概念。因素法是一个动态概念,是联邦政府在基数法以外对州政府的拨款。例如,人口素质不同、结构不同,产业布局不同、收入水平不同,交通条件不同、离城距离不同,在计算收支标准和拨款水平时,都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如澳大利亚的官方语言是英语,西澳人英语较差,联邦政府就增加这一地区的教育拨款;某地妇女比例大,中老年妇女妇科病多,这个地区便可在基数法以外得到一笔额外的拨款。
——采取“有条件拨款”和“无条件拨款”方式进行财政收入的转移支付,实行严格的财政监督。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根据中央、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把用基数法测算的、经过议会批准的拨款称为“无条件拨款”,用因素法测算的拨款称为“有条件拨款”。这两种拨款方式协调运用,一方面有利于满足全澳民众公共支出的需要,另一方面有利于联邦政府从宏观上调节经济活动,促进政府经济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无条件的一揽子拨款的使用,由州政府统筹安排,中央政府不加干预;有条件拨款的使用是有严格要求的,必须达到联邦政府提出的目标,财政部要行使监督管理权,地方政府要从本级预算中安排50%的配套资金,一并用于这个项目,并向中央财政报送财务报表。澳大利亚财政部、国库部和拨款委员会,对联邦政府专项拨给地方政府的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中央部门派出驻各州的代表,通过现代信息网络,随时掌握资金的运用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中央,实行有力的财政监督,强化资金的有效利用。
——制定严格的法律章程,尊重法律的公平调整。澳大利亚法律属于欧美体系。自1887年第一批欧洲人登陆以来的100多年中,澳大利亚沿用欧洲一些国家的管理模式,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建立了一系列法律章程,用以调解和仲裁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纠纷。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当与地方政府发生经济矛盾时,一样服从宪法,接受法律调整。前年,维多利亚州政府向联邦政府呈送一份报告,要求在联邦政府征收烟酒税的同时,州政府加征一定比例的附加税。澳大利亚宪法规定,税法的解释权在高级法院,只好由高级法院裁决。按高院的法律解释,维多利亚州政府的这一要求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