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度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印度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是通过所属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机构来具体实施的,这些部门或机构一般都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或综合职能部门、机构。
(一)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主管部门是履行管理国有企业营运这一职能的主要政府机构,部长作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代理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营运并被授予相应的权力。具体来讲,主管部门对所属国有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任免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在印度,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大部分甚至全部是由政府任命的,部长在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任命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总经理在董事会成员中选拔。对国有企业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主管部门也实行控制,或由主管部门直接任命,或经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样,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掌管任免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营运过程。
第二,处理国有企业有关资金方面的问题。企业有关资本支出、借款、投资、利润分配等方面问题的处理,事先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拥有向国有企业发布行政指令的权力。印度公司法规规定,中央政府可以给任何一个国有企业发布指令,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这些指令。
第四,督促国有企业提交有关经营实绩的报告,并根据报告提供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有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获取国有企业经营实绩的信息材料,而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它所需的诸如财务报表等方面的材料也是国有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五,协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国有资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审批各类依法组成的公司的章程。
第六,任命审计员并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其它如雇员的工资和劳动条件、与外资的技术协作等方面问题的处理,也都在主管部门管理范围之内。
(二)印度国营企业局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印度国营企业局于1965年成立,它是下属于财政部并主要负责国有企业事务的专门机构,它拥有如下一些职能:
第一,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如政府投资委员会和财政支出委员会调查和评估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报告书和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收集、分析和审查有关国有企业经营实绩的材料并将这些材料写成报告,提交政府和国会;它还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旨在改善企业经营实绩的深层研究。
第三,协助国会所属的各个委员会对国有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估;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国有企业的方针和政策;协助国有企业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充分系统地掌握有关国有企业经营情况的资料,充当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数据库,为它们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充当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的联络机构。国营企业局既可以把有关部门的指令或安排下转给国有企业,又可以把国有企业的要求和建议报告给有关部门,从而充当了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媒介。
第六,充当国有企业的咨询服务部。国营企业局既了解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又了解国家有关国有企业的方针政策,因此,它能协助国有企业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果。此外,它还负责安排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为了履行这些职能,国营企业局设立了生产部、财政部、管理部、建设部、投资和投资研究部、信息和信息研究部、行政管理和协助部、秘书处等八个部、处。
(三)审计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监督与管理
印度审计委员会于1969年成立,它在审计员和审计长的监督和管理下工作,它是代表印度政府具体管理国有企业的又一机构。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专职成员和兼职成员共同组成,该委员会的主席和专职成员是印度审计和会计部门的官员;兼职的成员由审计员和审计长推荐再报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任命。
审汁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对选定的国有企业有关资产负债表、盈亏会计报表等方面的帐目进行审计,并对这些企业的经营实绩进行合理的评估;促使企业坚持财务惯例,遵守有关管理支出方面的规章和规则,向国会提交有关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
二、印度国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印度国会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国会以国会议题或国会辩论的形式,评议国有企业的重大问题,审议国有企业的预算方案,讨论有关国有企业经营实绩的年度报告;二是通过所属的各个委员会,具体履行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这些委员会主要有公共会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国营企业委员会。
(一)公共会计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
公共会计委员会在1921年就已经成立,它是下属国会的最重要的委员会之一。它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审查国有企业收入与支出、贸易、生产计划和工程等方面的帐目表和资产负债表、盈亏会计表、审计员和审计长的报告,保证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既合法又合理。公共会计委员会一般不干预有关国有企业的政策制定等方面的问题。
(二)预算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
预算委员会于1950年成立,它是下属于国会的另一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能是提交可以改善国有资产营运效果方案,审查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的合格性和合理性。
(三)国营企业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
国营企业委员会于1964年成立。主要职能是:1.保证经国会批准并分配给国有企业的资金,按照规定的目的和方式使用;2.检查各项列入计划表中的国有企业的报告和帐户;3.审查审计员和审计长提交的有关国有企业经营实绩的报告;4.检查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评估国有资产的营运效果;5.经议会和议长授权,代替公共会计委员会或预算委员会履行某些管理职能或在国会议事规则和事务处理范围内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6.提交有关国有企业的报告,其内容涉及国有企业的物资管理、生产管理、公共关系、外资合作等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