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王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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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的发展,财政立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批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正在深入进行,越来越多的财政法规正在被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初步形成,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财政法制工作的这些成绩是应当充分肯定的。
1994年是我国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一年。从财政工作来说,是确保财税改革及其他重大经济改革顺利推进,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关键性的一年。在这样的特殊时期,财政法制工作,要在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紧紧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发展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认真进行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新财政法规的宣传教育,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把财政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适应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政法规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从...
1993年,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的发展,财政立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批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正在深入进行,越来越多的财政法规正在被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初步形成,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财政法制工作的这些成绩是应当充分肯定的。
1994年是我国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一年。从财政工作来说,是确保财税改革及其他重大经济改革顺利推进,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关键性的一年。在这样的特殊时期,财政法制工作,要在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紧紧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发展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认真进行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新财政法规的宣传教育,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把财政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适应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政法规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从预算管理来说,预算法颁布之后,紧接着就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再者,预算法已经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后,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已经同过去有了很大的不同,对预算外资金的概念范围需要重新界定。因此,需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及早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或办法。
从税收制度来说,去年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并发布了几个税收暂行条例,这些还要通过实践检验,不断补充和完善,以后还要上升到法。现在,流转税方面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已经统一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还没有统一起来,为了促进企业平等竞争,需要制定内资、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还有一些地方税,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也要改革,对于屠宰税、筵席税,国务院已经决定下放给地方,征不征,如何征,完全由地方决定。这些都需要立法。
从国有资产管理来说,如何保障国有资产经营者和使用者充分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国有资产的权利,同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必须有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和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国有资产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我们要认真负责参与这项法律草案的制订工作。
从国家债务管理来税,现在只有一个《国库券条例》。从今年开始,债务收支不再列入预算收支,预算收支的差额也不允许向银行透支,只能通过发行国债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管好国家债务是个大问题,而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今后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内外债务。因此,必须加快国债管理的立法工作。
从财务会计制度来说,“两则”的颁布实施,实现了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但是要真正使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从财政监督来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加强和改善财政的监督职能。但是,现在还没有一部有关财政监督的法律。需要起草制定财政监督条例,以后逐步上升到法律。今年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实行分税制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以后,地方财政部门的立法任务也很重,特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财政部门,必须引起重视,抓好地方财政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
二、继续抓好财政法规宣传教育
根据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1994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的实际,今年的财政“二五”普法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二五”普法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突出抓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制定的财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坚定不移、善始善终地贯彻财政“二五”普法规划。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普法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财政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重点要抓好以下几点:
第一,围绕财税改革,大力开展新颁布的财税法规的学习宣传。主要有《预算法》、《会计法(修订)》、《注册会计师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等。要积极宣传这些法律、法规,使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自觉行为的规范,以保证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宣传学习新财税法律法规作为今年财政“二五”普法教育的中心工作,严格按照财政“二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力争学深用好,更好地为财税改革服务。
第二,积极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工具的作用。《1994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指出,在普法工作中,要积极“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阵地,充实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过去三年普法工作取得的经验,在继续坚持以面授为主的方法的同时,灵活采用其他多种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充分利用法制文艺宣传和法制新闻宣传的形式,教育群众,为以法治财、依法理财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三,要认真搞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巩固、提高财政“二五”普法效果。现在,不少地方财政部门已经先行一步,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这项活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财政部准备今年5月到8月举办一次全国性的财政法规知识竞赛,对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组织奖和个人优胜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这项活动。
三、努力做好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是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保证财政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正常的财政秩序,促进财政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对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总结财政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提高财政立法的质量,保证财政法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是非常必要的。
近几年来,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得到了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去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开展执法检查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使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进一步程序化、法制化。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中也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到国家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检查,并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要求,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财政系统内部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目前,财税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的时期,改革的目的能否顺利实现,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保证分税制改革方案和各项新的税收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因此,今年搞好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至关重要,重点是对新发布的财政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为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督。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了对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和健全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机构,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认真受理复议申请、积极参加应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财政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会不断扩大,行政争议的问题也将变得更加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广大财政干部,尤其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对待这项工作,把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转变财政部门职能,严格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复议应诉人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使财政复议应诉工作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四、加强财政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财政法制干部队伍
财政法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和知识性都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在当前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来加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没有一个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一支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很难圆满地完成各项任务。因此,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各级财政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政府法制工作专业人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为财政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对财政法制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努力造就一支政治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工作作风过硬的财政法制干部队伍,为财政法制工作新的发展和新的提高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财政法制干部更要严格要求自己,热爱本职工作,刻苦学习财政业务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切实为领导在财政法律方面当好参谋和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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