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1980年至1991年,国家财政对内蒙古、西藏、新疆、广西、宁夏5个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3个省共扶持资金达1200多亿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民族省区实行优惠财政体制
1.为了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央财政对民族省区的补助数额,在1980年至1987年期间,每年递增10%,八年间共补助506.62亿元。从1988年开始,国务院决定调整对民族地区的补助办法,将每年递增10%改为按1987年递增10%后的补助数额固定下来,每年按定额给予补助。1980年至1991年,12年累计共补助808.62亿元。
2.为了适应民族省区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财政1955年开始设置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开始设置民族地区预备费和民族机动金(按上年各项行政事业实际支出数给5%),这三项优惠,到1979年累计补助31.64亿元。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时,以1979年预算数3.69亿元为基数,列入民族地区财政支出包干基数,以后随着财政补助的增长相应增加了三项优惠数额补助。
3.1981年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款时,对一般地区是按地方财力的20%计算借款数的,对八个民族省区按照15%计算,照顾了五个百分点,少借款4.41...
本刊讯:1980年至1991年,国家财政对内蒙古、西藏、新疆、广西、宁夏5个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3个省共扶持资金达1200多亿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民族省区实行优惠财政体制
1.为了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央财政对民族省区的补助数额,在1980年至1987年期间,每年递增10%,八年间共补助506.62亿元。从1988年开始,国务院决定调整对民族地区的补助办法,将每年递增10%改为按1987年递增10%后的补助数额固定下来,每年按定额给予补助。1980年至1991年,12年累计共补助808.62亿元。
2.为了适应民族省区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财政1955年开始设置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开始设置民族地区预备费和民族机动金(按上年各项行政事业实际支出数给5%),这三项优惠,到1979年累计补助31.64亿元。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时,以1979年预算数3.69亿元为基数,列入民族地区财政支出包干基数,以后随着财政补助的增长相应增加了三项优惠数额补助。
3.1981年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款时,对一般地区是按地方财力的20%计算借款数的,对八个民族省区按照15%计算,照顾了五个百分点,少借款4.41亿元;1990年中央财政要求地方财政作贡献时,对八个民族省区也给予了照顾,没有分配任务。
(二)中央财政在专项拨款的分配使用上也注意了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照顾。主要有:
1.从1980年起,为了支援“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财政设立了“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民族省区是这项资金分配的重点。1980年至1991年,中央财政共分配给八个民族省区36.06亿元,占这项资金总数的50.3%。此项资金中央财政在“八五”期间将继续安排。
2.从1990年起,中央财政设置“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暂定三年,每年安排2500万元,专门用于全国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发展经济。
3.1983年以来,国家财政为了帮助民族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对普及初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师范教育、培训中小学师资、改造中小学危房等方面拨出专款,至1991年共补助八个民族省区7.14亿元。另外,中央财政又确定,从1990年起至今后实行新财政体制时止,中央财政每年安排民族教育补助费2000万元。
4.从198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西藏在实行定额补助8.98亿元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补助。从1989年至1991年,三年共增加补助2.70亿元。
5.从1983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三西”(即甘肃的河西、定西、宁夏的西海固)建设资金,每年2亿元,截至1990年已拨付16亿元。其中宁夏西海固2.64亿元。
除了上述特殊照顾外,1982年以来,中央财政对新疆、广西、云南、青海、贵州等民族省区搞改水、发展烟草和西藏43项工程建设等都给予了一些补助。对民族较多的省,如四川、甘肃等地也给予了较多的优惠照顾。
(三)民族地区享受了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
1.在农业税收政策上,对于少数民族生活、生产困难的地区,按照社会减免的办法给予减免照顾。“七五”期间对八个民族省区减免农业税1.5亿元。
2.在民族贸易政策上给予了照顾。对运输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的民族贸易国营企业,在利润留成(不征调节税)、自有流动资金(规定零售企业80%,批发企业50%)和价格(实行保护价)上给予优惠照顾,统称民贸“三项照顾”。这三项照顾,除自有流动资金因资金供应体制改变有所变动外,其余两项照顾一直持续执行,其补贴已打入1980年的财政包干基数。
3.为了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国家设立了专项扶贫贴息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和以工代赈资金。从1986年起设扶贫贴息贷款,到1991年共发放贴息贷款57.99亿元,其中民族地区为16.88亿元,占29.1%;从1984年起,用库存商品支持贫困地区修路和农田建设,到1991年支持的物资折合资金58亿元,其中用于八个民族省区38亿元,占全国分配数的65.5%。
上述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民族省区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八个民族省区的工农业总产值由1979年的511.01亿元,增加到1990年的2496.9亿元,增长了3.9倍,平均每年递增15.5%,其中工业总产值增长了4倍,平均每年递增15.7%;国民收入(按可比价格计算)由1979年的305.76亿元增加到1990年的1451.45亿元,增长3.7倍,平均每年递增15.2%,同时,民族地区的财政状况也有很大改善。财政收入由1979年的44.77亿元,增加到1991年的263.86亿元,增长了4.9倍,平均每年递增15.9%,大大高于全国地方财政收入增长7.4%的幅度,财政自给能力也正在逐步增强。财政支出由1979年的110.69亿元,增加到1991年的395.44亿元,增长2.6倍,平均每年递增11.2%;人均财政支出由1978年的81元增加到1990年的192元,增长2.37倍,超过一般地区的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财政收支的增长,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步伐提供了财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