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全面推行外贸承包,部分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外贸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企业各项资产的经营、使用、管理和保值增殖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新的问题。本文想就其中几个方面的问题谈点看法和建议。
一、关于外贸企业各项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1988年外贸企业下放时,对企业各项资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相应作出规定,使得资产管理职责无法落实,形成了管理上的漏洞并导致外贸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明确,国家投入外贸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基金、专用基金和资产经营收益,无论分布在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有资产。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对外经济贸易部受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外贸系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有关工作;同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当划分资产管辖权。1988年确定下放地方的外贸企业,其资产管辖权应归地方;确定仍由外贸总公司垂直领导的企业,其资产管辖权应归中央。无论中央管辖还是地方管辖的企业资产,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负责管理和维护好,不断提高资产经营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完好和正常增殖。企业对各项资产,只有经营使用权,无权擅自转让、调拨和作价处理,任何部门也无权随意平调和占用,也不得将外贸企业资产调至外贸系统以外。确需跨系统调拨的,应按规定报批,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同时,还要明确,今后凡涉及外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和处置等问题,按照产权管理原则,均需分级报企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违反上述原则导致外贸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视为侵权行为,应追究主要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关于外贸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问题。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合理经营使用企业的各项资产,是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不能随意干涉企业正常的资产经营活动;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企业对其经营使用的各项资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是不断提高各项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充分利用现有资产,确保资产完好,实现资产保值增殖等。对企业各项责任的履行情况,国家可设立相应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可以包括资金利润(亏损)率、资产利用率,周转率、完好率、增殖率和利润(亏损)额、资产净增殖额、资产保值限额等。以上指标均应列入承包条款,并与企业职工工资、奖金等挂起钩来。企业在经营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除要履行上述责任外,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的财产权益,保证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如将企业中的资产用于联营或对外合资合作投资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合理作价、折股,不能随意低估我方资产价值;租出固定资产也要合理收费,定期收回,不得以租赁或其他任何名义将国有资产用于集体经营、个体经营或转作其他非国有经营,更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转入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外资企业或其他非国有企业。
三、关于固定资产购置、购建问题。目前外贸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购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盲目性和投资浪费现象,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对此应作出严格的规定。企业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经济实力安排固定资产购置、购建计划。不得购置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购置与企业经济实力相脱节的高档、豪华设施,不得盲目引进或进口设备,避免形成新的闲置资产,造成浪费;固定资产购置要优先保证业务、生产需要,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购置非业务用固定资产,更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将生产资金用于扩大职工宿舍和其他福利设施的购建;要按照治理整顿、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自觉控制基本建设规模,不得随意扩大,要根据企业现有资金和偿还能力确定基建项目,避免因资金不足和无力还款造成投资项目不能完工、中途下马从而导致投资浪费的问题发生。今后,企业安排基建计划,除向计划、银行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还需将基建项目的用途、规模、预期效益、各项资金来源及还款能力的估计等情况向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经上述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关于固定资产保值增殖问题。由于近年来通货膨胀持续不下,固定资产购置、购建成本不断提高,按现有折旧率提取的折旧基金无法保证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而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之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进一步减少。在这样的条件下,要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殖确有一定的困难。目前,由于国家财政吃紧,依靠提高折旧率、加速折旧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是不现实的,只能考虑集中现有资金、重点使用的办法。具体办法是将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的一部分集中起来,作为固定资产保值增殖基金,集中比例可按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40%确定。这项基金用于企业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购建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集中掌握,使用时企业专项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五、关于自有流动资金的保值增殖问题。近年来,国家一直未增加外贸企业流动资金拨款,企业自补也极为有限。这一问题已成为限制企业扩大业务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使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在业务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增加,以实现流动资金的保值增殖。建议外贸企业专用基金除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用于奖金、福利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均应在年末转入自有流动资金。如遇其他必需用途,可再从流动资金中转出,作核销国家基金处理。同时,企业减亏(增盈)留用资金也应按有关规定,以一定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自有流动资金的增减、核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银行、财政部门予以审批。
六、关于外贸企业专用资金使用管理问题。企业专用资金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渠道统一进行管理。首先要加强专用基金使用的管理,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各种专用基金,要将提取比例、提取总额和用途等情况向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报告。不得少提生产发展基金,多提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不得将生产性基金用于消费,也不得将应从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列支的费用和开支从生产基金列支;应当制止并纠正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全部从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及其他类似的做法。对企业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的使用,也要从严掌握,奖金发放必须与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挂起钩来,改变效益不增长甚至下降而奖金照发甚至增发的不正常状况。需要指出的是,不能认为缴纳奖金税后企业即可无限制地发放奖金。因此建议今后企业应将缴纳奖金税的情况每年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以便监督检查。对简易建筑费、扶持生产周转金等其它专用资金,也要加强管理,主要是加强对这些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企业要将所形成的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情况等向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