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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9年9月6日(89)国检办字第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现对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安排如下:
一、关于检查的步骤。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分为宣传发动、企业和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和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思想发动工作。通过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要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检查人员,深刻理解开展1989年大检查是贯彻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大措施,提高对开展大检查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克服厌烦、畏难情绪,增强搞好大检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要使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搞好自查工作,增强自查自改的自觉性;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全局观念教育,在全国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
2.自查阶段。所有部门、公司、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克服等待观望和侥幸思想,主动检查纠...
1989年9月6日(89)国检办字第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现对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安排如下:
一、关于检查的步骤。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分为宣传发动、企业和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和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思想发动工作。通过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要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检查人员,深刻理解开展1989年大检查是贯彻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大措施,提高对开展大检查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克服厌烦、畏难情绪,增强搞好大检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要使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搞好自查工作,增强自查自改的自觉性;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全局观念教育,在全国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
2.自查阶段。所有部门、公司、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克服等待观望和侥幸思想,主动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自查截止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0月15日。自查结束后,企业和单位要填写自查报告表,经单位领导签章后,报同级大检查办公室审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报送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一份)。如有隐匿不报或以多报少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自查的组织安排和辅导工作,严防走过场。
3.重点检查阶段。重点检查是搞好大检查工作的关键性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对重点检查工作要及早组织安排,尽快调集检查人员,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的名单,参加重点检查的干部数量要多于往年,干部素质要好于往年,确保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对于查出来的各种违纪问题,要督促被查单位如数调帐、入库;对于被查单位与检查单位有争议的问题,要抓紧核实定案。
4.总结和整改阶段。要切实做好大检查的各项收尾工作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并针对查出来的各种违纪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健全规章制度,搞好大检查的总结、表彰先进和整理典型案例等工作。
以上四个阶段,是互相联系的,可以交叉进行,各有侧重。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和“边检查、边核实、边调帐、边入库、边处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阶段的工作,善始善终,不留尾巴。
二、关于检查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越权减税免税和偷漏各种税款、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二)侵占、截留、私分、挪用应交国家利润、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三)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或搞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的;(四)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和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五)擅自以税还贷或违反国家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的;(六)违反国家财会制度和现金管理规定,私设各种形式小金库的;(七)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全民为集体,以及擅自挪用生产性资金搞非生产性开支的;(八)越权制定与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将国家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就地转手加价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或用提货单倒手,买空卖空的;(九)以“联营投资”或购方“返利”为名,产品价外加价、变相提价,以及超出国家规定最高限价销售商品等违反物价政策法规的;(十)擅自把按规定允许提价、加价、议价的收入,不列作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逃避纳税交利的;(十一)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把应由奖励基金开支的奖金列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十二)发放的奖金和实物不列入奖金总额,从中偷漏奖金税的;(十三)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购建私房(包括以借款为名用公款盖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个人住房的;(十四)擅自购买国家专控、禁购商品或超过控购指标购买商品的。
此外,对私人借支的公款,也要认真进行清理。能收回的要立即收回;确有困难的,要订出还款计划,限期收回;以借款为名,据为已有的,要严肃处理。
三、关于违纪金额的入库、调帐问题。查出的违纪问题,是否按规定调整会计帐目和财务决算,并如数收缴入库,是大检查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只检查不调帐等于白查。因此,在这次大检查中,要十分重视违纪金额的入库、调帐工作,严格防止一些企业和单位发生只检查,不入库、不调帐的情况。企业和单位不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在核实定案以后,都要及时调整会计帐目和财务决算,相应增加实现利润和上交税利,或减少亏损补贴额和事业费拨款额,其应当上交的违纪收入,都要及时足额地优先补交入库。如有拒不交库的,请银行协助划拨。
对于1987年、1988年大检查中查出的违纪问题也要有重点的进行一次检查,凡是未作调帐处理的,都要在1989年会计帐目中予以调整,除没收其全部违纪收入外,还要处以相当于应交违纪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各地区、各部门派出的每个检查组.不仅要负责检查、纠正被查单位的违纪问题,还要监督被查单位及时调帐、入库。各级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在审查企业会计决算时,要把审查企业的各项违纪金额是否如数调帐、入库,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四、关于对承包企业(包括实行财务包干的部门和企业,下同)财务违纪问题的处理。承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自查出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应交违纪金额,实行税前承包的,可以抵顶承包任务;实行税后承包的,要按规定补交所得税。被查出来的违纪金额,不论是实行税前承包或税后承包的,都要如数上交财政,不得抵顶承包任务。各地财政部门在与税前承包企业办理财务结算和审批决算时,要特别注意被查出来的违纪金额,要单独上交,如数入库,不能抵顶承包任务。承包企业如有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等行为的,要按照会计、成本法规加以纠正,由此而完不成承包任务的,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
五、关于检查预算外资金的问题。检查各部门、公司、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是这次大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把应交财政的收入列为专用基金,未经批准增设专用基金项目或提高专用基金提取率,把应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单位的收入转为集体企业和单位所有的,均属截留收入性质,分别按大检查自查和被查的政策处理。对于擅自挪用生产性资金搞非生产性开支的,都要认真进行清理和检查。属于自查出来的,该归还的归还,该调帐的调帐。属于被查出来的,还应按规定处以罚款,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发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工资或奖金。
六、在处理违纪问题时,要严格区分自查和被查的界限。凡属自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在如数补交违纪款项后,财务部分可以照提留利或分成;税收、物价部分可以免予罚款。凡属被查出来的问题,除没收其全部违纪收入外,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其他有关财税、物价的处罚规定,给予罚款和处分。查出的违控问题,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办理。不能把自查出来的问题按被查处理,也不能把被查出来的问题按自查处理。
主管部门派人查出所属企业和单位的违纪问题,可视同自查处理。其按规定应提取的留利或分成,是由主管部门提取,还是由企业和单位提取,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七、关于欠交税利的问题。企业和单位按规定在会计帐目和报表上已如实反映,但未上交的税利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等,一般可不作违纪问题处理。但要督促其全部补交入库,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关于防止重复检查问题。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参加大检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的组织、分工和协调工作,尽量避免重复检查。在大检查期间,要尽可能组织税收、财务、物价联合检查组下去检查,也可以互相协商分工,各自负责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由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单独组成的检查组,应连同物价问题一并进行检查。在大检查期间,凡是年度财务收支经过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可以不再进行财务收支的重点检查;凡是年度财务收支经过大检查重点检查的,也不再进行审计。至于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进行的专业性检查,不属于重复检查.国内联营企业,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组织检查,其他有关地区不要再派人检查,铁道系统所属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铁道部系统组织检查,地方不再检查。但对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仍应进行检查。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检查;军队所属企业的军工产品部分,由军队负责检查,民用产品部分,由地方负责检查。
九、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检查的问题。在今年的大检查中,要尽可能多地动员和吸收各地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或离退休的财政、税务、审计、物价、财会人员参加检查工作,以弥补检查力量的不足。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要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审定,并正式通知被查单位,对参加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应适当付费,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应给以适当补贴。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在使用这支队伍时,应做好考察、挑选和培训等工作。
十、关于检查单位和被查单位有异议问题的处理。检查单位同被查单位之间对查出的违纪问题,如有异议的,应按被查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或地方同级大检查办公室研究解决。
十一、关于表彰先进个人和遵纪守法户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调动检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检查结束后,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将从全国参加大检查工作的检查组、工作组和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成员中选出一批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地方各级政府和中央部门也应表彰一批检查组、工作组和大检查办公室成员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各地区、各部门对于近几年来经过严格检查确实没有发生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遵纪守法户,也要进行表彰。在表彰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十二、关于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经费问题。为了使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正常开展工作,其所需的各项检查经费,应按照节约原则予以保证。资金来源,地方可列为同级财政支出;也可从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所得分成中解决。中央部门可以从行政经费、集中留利或企业上缴的管理费中解决。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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