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财政局长兼党组书记周元春在新的形势下,经不住金钱物质的引诱,由一名领导干部蜕变为经济罪犯。1988年3月,桃源县三阳建筑公司经理等四人,为了承揽县财政局宿舍楼的建筑业务,先后四次给周元春送去现金1万元,周虽口头上说不要,却把款收下。事后既没向组织汇报,将赃款上交,也没退还给该建筑公司,他利用职权,批准将工程交给三阳建筑公司承建。
周元春的犯罪事实被查实后,于1989年3月份两次退出了受贿的赃款。4月,该县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撤销周元春财政局长职务,县人民政府报经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开除其公职。此案现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