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吾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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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对象和原则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在经济活动、财务收支过程中进行会计事务所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关系。对会计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可以使会计活动规范化,明确会计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加强经济管理,这对强化整个财政法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会计制度,从建国起,即由财政部负责管理。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第一部系统调整会计关系、规范会计活动的基本法。这部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它的核心内容是要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这部会计法从内容到结构,都体现了我国的特色。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会计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会计关系,从不同角度,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基本方面:
从会计关系所存在的经济层次看,可分为宏观的会...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对象和原则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在经济活动、财务收支过程中进行会计事务所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关系。对会计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可以使会计活动规范化,明确会计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加强经济管理,这对强化整个财政法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会计制度,从建国起,即由财政部负责管理。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第一部系统调整会计关系、规范会计活动的基本法。这部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它的核心内容是要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这部会计法从内容到结构,都体现了我国的特色。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会计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会计关系,从不同角度,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基本方面:
从会计关系所存在的经济层次看,可分为宏观的会计关系和微观的会计关系。前者如国家会计制度的确立、会计监督体系的形成等,后者如单位内部或单位之间的会计活动。
从会计关系的内容看,可分为会计核算关系、会计监督关系、会计管理关系和其他会计事务关系。
从会计关系的功能、参加的主体看,可分为实体性的会计关系和程序性的会计关系,企业会计关系和机关、事业会计关系,以及对内会计关系和涉外会计关系等。
总之,只要是会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都属于会计法律制度调整的对象。
(三)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会计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的基本准则。我国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法制原则、统一性原则、监督原则和责任制原则。
所谓法制原则,是指会计立法必须符合宪法及有关法律的精神。任何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所进行的会计活动,都必须严格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会计制度。
所谓统一性原则,是指在会计科目、会计记帐程式、会计帐簿规格及报表结构等方面,要实行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要求,体现会计活动自身特有的统一性。
所谓监督原则,是指会计立法必须以强化会计监督为核心。从事会计活动的一切主体,都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
所谓责任制原则,是指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工作机构以及会计工作人员,必须真实、准确、有条不紊地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并正确行使会计法中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
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
(一)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以会计法律制度为依据,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资金收支、财物变动、财务状况和结果等进行核实、计算及其他会计处理。在会计法中,对会计核算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1.关于会计核算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主要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2.关于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核算应保证全面、相互联系地再现客观存在的会计对象,即按会计对象的本来状况加以计算、记录、对比、考核,以达到对经济运行过程的会计监督和管理目的。在会计法中,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模棱两可,不得残缺不齐,也不得脱离会计制度的要求随意进行不规范的会计核算。
3.关于会计核算的方法。核算方法是会计活动中特殊的业务手段,它一旦为会计法所确认,任何会计机构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发生有关业务的单位,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在收到原始凭证后,应依法加以审核,然后编制记帐凭证,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记帐(即设置和登记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填制完成后,发生有关业务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法定期限,编制会计报表,上报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二)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一是指会计工作机构、会计工作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利用会计手段对单位的财务活动和经济运行过程实行的会计监督;二是指有关机关(包括审计、财政、税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事务、会计活动本身实行的社会监督。会计监督主要是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监督。
按照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不予办理。各单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
(一)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包括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工作机构,它们是构成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要主体。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管理机构主要是国家各级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会计工作机构主要是各单位按照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的会计机构和经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各单位会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订本单位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二)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也是会计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会计人员主要指会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会计专职人员。具体包括: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大、中型企业和业务主管部门设置的总会计师。
会计人员的职责与会计机构的职责是一致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是经国家批准执行会计查帐业务和会计咨询业务的人员。在会计法律关系中,注册会计师是重要的主体,起着为其他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可替代的作用。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调整注册会计师活动的基本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必须通过有关管理机关组织的考试或考核。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是为委托人进行会计查帐验证和会计咨询活动。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有关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委托,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关为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维护合法的职业权益,交流工作经验,增进国内外交往,注册会计师可以组织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
四、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法律规定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统称,下同).其会计事务和会计活动应当接受我国有关会计法规的调整。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立法,又需要考虑到国际惯例和各国(地区)的具体情况。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法律规定,既应相对独立于内资企业的会计制度,又应符合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业务和会计活动的单行法规,主要是1985年财政部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这个《制度》,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投入资本的核算,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存货的核算,长期投资及长期负债的核算,固定资产的核算,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核算,成本和费用的核算,销售和利润的核算,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查帐,会计档案,以及解散与清算等,都分章作出了详细规定,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其他投资与合作方式的外商企业的会计业务和会计活动,我国至今尚未制定单行的会计法规来调整,而是由其参照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从形势的发展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经营方式也日趋多样化,特别是合作经营等较为灵活的方式发展得更快。长期令各种外商投资企业比照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会计制度,既不利于我国涉外企业会计法制的加强,也有碍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业务的开展。因此,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法规,适用于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是涉外企业会计立法的基本发展方向,也是涉外企业会计立法的当务之急。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健全涉外会计法制;便于企业的实际执行和国家对企业行为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企业会计事务和会计活动的开展,也有利于企业间竞争的发展。
五、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特点
参与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进行会计活动过程中,如发生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计法对会计工作中合法与非法的行为界限有明确的标准,并对各种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限于有关责任人员,即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会计人员、行政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实施制裁,而不对有关单位、机构实施制裁;二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是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经济责任的规定。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下列不同情况.有关人员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人员对明知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对明知违反国家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以及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5.单位行政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会计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6.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定工作规则,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应如实上报,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责任人以警告、罚款、暂停执行业务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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