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作为国家信用的典型形式,早在中世纪就已经存在。我国最早发行公债,是在清光绪二十一年(1898年)。名为“昭信票”。自鸦片战争后,清朝政府开始走向衰落,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创设了“厘金”,以增加军费收入,维持战争所需。甲午战争后,大量的战争赔款,使清政府元气大伤,内外亏空,理才之术穷尽。面对大厦倾覆之危,光绪庚辰科的状元、翰林院侍读学士、南京人黄思永,参照外国筹募国内公债的例子,奏请政府发行公债,向商民募债应急。慈禧见奏折大加赞赏,于是下令发行公债。但为了维护所谓皇室体面,清政府不愿称债,将之定名为“昭信票”,以示昭大信于民之意。昭信票印发后交各省派销,由此共得一千数百万元。“昭信票”年息五厘,前10年付息,后10年本息并付,20年还清。到了民国11年(1922年)1月,北洋军阀政府发行银元和日元两种公债,其数额达960万元。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九六公债”。此公债年息五厘,九折发行,定期7年。民国12年(1923年),北洋军阀政府又发行“四库券”。民国26年(1937年)9月,国民党政府发行所谓“救国公债”5亿元,债券6种,年息四厘,每年8月抽签还本一次,20年还清。民国时期,由中央财政部、经济部、交通部发行的公债共计50余种,其名目有统一公债、复兴公债、救国公债、编遣公债、整理公债、金币公债、美金公债、英金公债、同盟胜利公债及有奖储蓄、节约建国储蓄等等。这个时期发行的公债,大部分用于军费和弥补财政赤字,还本付息则全靠赋税。政府为延缓支付期限,多次采取发新债换旧债的方法。例如民国3年(1914年)发行的“有奖储蓄”,民国7年到期,政府以“时局未定,库藏空虚”为由,暂缓还本,继续开奖3年,到民国10年缓期已届,政府以“整理公债”换发。这些公债,实际上都是统治阶级巧立名目,敛刮民财,或因政局迭变,无法兑现;或因货币贬值,形同废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发行过几次公债和国库券。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一亿“分”,折合人民币2.6亿元。由于解放初期,物价波动较大,币值不稳,为了保障公债购买者不受货币贬值的损失,所以采取按实物折算办法,每“分”公债值,是按当时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6大城市的大米6斤,面粉1斤半,白细布4尺,煤16斤的批发价格加权平均计算的总值。折实公债从1951年起分5年作5次偿还。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发行,对于平衡当时的财政收支,回笼货币,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起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从1954年到1958年的5年间,政府每年发行6亿元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发行的公债分8年作8次偿还,其余4次公债都是从发行的第二年开始分10年作10次偿还。到1968年,政府发行的公债本息已全部还清。这几次发行经济建设公债的收入,一般占当年经济建设支出的4%到7%,这对满足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需要,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作用。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我国经济遭受“四人帮”的严重破坏,加上经济工作中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造成国民经济的严重比例失调。粉碎“四人帮”后,为了适应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从1981年开始,发行国库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