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实施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对振兴福建省的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福建与台湾隔海相望,语言相通,习俗相近,积极发展闽台贸易,吸收台胞来闽投资,对福建省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海峡两岸关系进一步缓和,大陆对台贸易的具体管理措施,越来越灵活,越来越放宽。在这些灵活、放宽措施下,近10年来,两岸贸易总额已突破80亿美元,直接以台胞身份来大陆投资设厂的投资金额也已突破2亿美元。近年来,福建省充分发挥与台湾相邻的地理优势,扩大闽台之间的经济交流,台商到福建投资与贸易者日益增多,发展趋势甚猛。1988年1—10月,台胞到福建投资办企业达百余家,吸收台资近8000万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是成倍地增长;小额直接贸易成交额比去年同期增长270%。1988年7月,国务院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这将进一步推动福建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促进祖国海峡两岸的共同繁荣。
当前,福建各地正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在建设资金紧缩情况下,我认为务必要抓住福建省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取得显著成效的良机,因势利导,大胆地适时地采取各种形式,多渠道地引进台商资金和技术,广泛吸引台胞来闽投资办厂经商,大力发展闽台两岸贸易,推进八闽经济振兴步伐。下面,我想就福建省财税部门如何积极配合、支持、促进这项工作谈点认识。
一、统一思想,加快“治理”和“整顿”步伐,创造良好环境,坚持实施沿海发展战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是为了更好地实行改革和开放。福建省是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省份,各级财税部门应当坚定不移地继续贯彻执行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和措施,一手抓整治,一手抓发展,搞整治要坚决,抓机遇不放松。我们要从实际出发,走出一条适应治理整顿新形势,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路子。要通过治理整顿为发展外向型经济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争取吸收更多的外资来发展经济。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要重点开发台胞直接投资项目,鼓励台胞兴办独资企业和其资金占多数的合资企业。同时,积极引导台资投向,把握好台胞投资企业的结构和布局,特别要多办“两头在外”的台胞投资项目。这样做,既能缓解资金矛盾,又能有助于调整福建省产业结构,促进治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对台胞来闽投资和经商的吸引力。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加强了对港口、航运、邮电、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但同形势发展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沿海全线开放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要同财力可能的矛盾十分尖锐,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从财政部门来说,一要根据财力的情况,适当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二要积极扩大理财领域,用活用好财政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三要在对全省资金总量的宏观控制下,充分利用社会资金,采取适宜的政策,引导资金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在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上,还要分别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具有举足轻重的关键项目上,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注意资金使用结构,重点安排当前急需的交通、港口、邮电通讯等项目。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城镇建设必须充分利用城市、集镇现有基础设施,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善。在目前情况下,一般不宜另辟新区。
(二)实行多种形式办事业。凡属经营性项目,如商品房建设、供水、供电等,所需投资要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通过出售、出租、收费等回收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如下水管道,污水排放,学校、医院、城镇道路等,应安排财政资金,并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一些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群众也比较富裕,这些地方政府可以开辟一些新的收入渠道,以解决市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来源。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可按成本收费,以腾出一部份财政资金,用于基础设施投资,同时,鼓励民办,以满足社会需要。
(三)鼓励多渠道集资、参股搞建设,办企业、发展资金、技术、物资的横向联合、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或产品,以调动各方投资的积极性。
(四)开展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业务,把地方所得收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提高办事效率和开展咨询服务。要建立统一办事机构,财税部门派驻统一办事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职务相当、素质高,能代表财税部门作出决断。要建立经济和财税咨询服务体系,提供台商投资所需资料,回答台商提出的问题,宣传解释有关的财税法规和优惠条款,接受台商邀清,提供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
三、实行优惠政策、引导台资投向,搞好产业结构调整。福建省矿产资源贫乏,目前可供大规模开采的金属矿、石油、烟煤不多。根据这一特点,在发展外向型经济,吸引台资投向上,要搞好有福建特色的产业结构规划,优化组合,优化生产。在台资投向上,要以生产型、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为主。对台资投向于不同产业和从事不同的经营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和重点倾斜产业,给予不同的优惠待遇。对利用台资引进的技术,必须坚持先进实用的原则。为了防止台商以破旧、淘汰报废设备顶替资本投资,在合同中必须详细列明有关技术标准,并由有关部门检验把关。我方以原有厂房、设备折价合资的,要以复置价值扣除折旧来进行重估价。台商投资的“三资”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应按不同的技术等级,分别实行快速折旧或一般折旧。
四、加强我方投资管理,理顺财产关系。目前,福建省已开业投产的“三资”企业有500多户(包括台资企业)。其中,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我方投资,大多是委、办、主管局或主管公司管理,比较分散。因此,加强我方资产管理是当务之急。目前福建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成立,应积极开展工作。通过这个机构的工作,查验统计我方国有资产和债务的增减变化;代表我方股东,收取我方股金的股息、红利,办理增资减资和股权变更的法律手续;划转以银行贷款作我方投资的债务,以我方收益归还银行贷款;监督合资、合作企业的亏损挂帐,督促企业改善经营,尽快弥补亏损;以及汇编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提供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