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4年以来,我省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文化事业发展和搞好文化财务工作的需要,认真抓了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的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1984年至1987年新增的“以文补文”收入1300多万元。在全省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的过程中,我们和各级财政部门,同各级文化事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同,主动支持和扶助了这一活动的开展。我们在这一方面所抓的主要工作和基本作法是:
一、端正财政部门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扶持“以文补文”活动作为自己的份内职责
我们首先从端正自身工作的指导思想出发,搞清财政工作,特别是事业财务工作同事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强调财政工作要走出只管拨款算帐的圈子,与事业发展需要紧紧地挂起钩来,牢固地树立起为事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把财务工作做到事业发展中去,既把事业财务工作搞好搞活,又保证和促进事业发展。同时,注意克服我们一些从事文化事业财务工作的同志,包括有的领导同志头脑中曾存在的认为抓这一活动是“自找麻烦”,是“额外负担”的思想和态度,把抓“以文补文”活动的开展摆上了我们财政部门的议程,作为自己必须履行好的份内职责,紧紧抓到了手上。同时,我们还从以下几个方面抓了提高对开展“以文补文”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的工作。一是使大家搞清楚,“以文补文”活动不是随意出现的,它是在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方面的需要日益增长,与我们的文化生活相当落后,而国家的财力有限,仅靠国家预算内拨款远远满足不了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的情况下,为解决这一矛盾而必然创造和产生出来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活动;二是使大家搞清楚,开展“以文补文”活动其经济方面的意义和作用,就在于它增加了文化事业发展的经费,弥补了国家拨给的有限经费之不足,增强了文化事业单位自我发展的物质力量;三是使大家搞清楚,“以文补文”活动的开展,其作用不仅限于增加了一些文化事业活动经费,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更为重要的还在于这一活动的开展,可以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方面的需要,直接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政治意义。这样,就使大家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广大文化事业财务工作者抓好这一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积极参与对“以文补文”的指导,把扶持工作贯穿于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
自“以文补文”活动开展以来,从进行试点单位和项目的选择到全面铺开规划的确定,从思想认识的提高到实际工作的部署,从实际问题的解决到工作政策的明确,我们财政部门都根据财务工作的要求参与进去,及时地进行各种指导。其中,特别注意花力量抓了制约和影响“以文补文”活动能否健康顺利发展的一些重大政策问题的研究,并予以明确。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国家预算拨款与“以文补文”收入的关系问题。在“以文补文”有了收入并且幅度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如何认识和处理事业收入与国家拨款的关系,财政部门对文化事业单位的拨款采取什么政策?我们经过认真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后,及时地明确和宣布了这样一条政策:“以文补文”收入财政部门一概不打主意,应该拨给的正常经费不少给;不但不少给,而且在同样的条件下,对“以文补文”活动开展得好的单位还要考虑给予一定的照顾;相反,对“以文补文”搞得不好的,特别是那些可以开展而不积极开展的地方和单位,在经费核拨上不给予额外照顾。由于明确和实行了这一政策,很好地解除了文化部门和单位一些同志的后顾之忧,调动了他们认真开展和积极搞好“以文补文”的积极性,保证了这一活动持续稳定地发展。
第二,关于正确认识和合理使用“以文补文”收入问题。关于这一方面的管理政策,我们和文化事业主管部门经过反复研究商定,决定建立“三项基金制”的政策,来加强对“以文补文”收入的管理。所谓“三项基金制”,就是按照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原则,把收入分为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个人鼓励基金三个部分。在一般情况下,这三项基金按五、三、二的比例掌握使用。在具体分配时,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批,不定死比例。如果收入较多的,按三、二的比例提取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所得数额很大的,可以适当调高事业发展基金,按“六、三、一”或“七、二、一”的比例掌握;如果收入偏低的,也可以考虑不提集体福利基金,把收入只分为事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如果收入很低,还可以将职工奖励基金再高调一些。由于我们对加强收入管理的思想明确,政策适宜,执行认真,因此,基本上防止了胡花乱用的现象,使“以文补文”收入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第三,关于如何掌握并检验“以文补文”工作成效尺度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在工作实践中特别注意了克服单纯财政业务的观点和只注意经济收入的偏向,同文化事业主管部门一道,既看经济收入,又看社会效益,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并以社会效益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准则。由于我们注意了这些方面的问题,所以,全省的“以文补文”活动自开展以来,一直没出现什么大的偏差,发展得比较正常、健康。
三、从财力上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解决活动开展中出现的实际困难
在“以文补文”活动开展以来,我们一直尽力调济一部分经费,支持和帮助“以文补文”活动的开展。其具体的资金支持形式主要是三种:
(1)用一部分经费来修缮房屋、翻建场所。没有房屋和场所,“以文补文”活动就没有安身之处,鉴于一些文化单位房屋、场所过于破陋,我们从1984年以来安排房屋维修专款共520万元,帮助维修翻建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图书馆、博物馆和重点乡镇文化站共48个。这就为全面开展“以文补文”活动提供了场所上的必要条件。
(2)拨出一部分经费作增加和扩大“以文补文”设施、手段的专款。要开展“以文补文”活动并不断扩大活动范围,增加活动内容和服务项目,不扩大和增加文化单位的设备和手段是不行的。我们许多文化单位的基础很差,设备陈旧,手段单一。不改变这种状况,使这一方面问题逐步解决,“以文补文”活动就会因缺乏必要的条件而很难开展起来。特别是在活动开展之初,就更是如此。为此,1984年,我们一次拨出此项专项经费46万元,集中解决了一些单位之急需。尔后,1985年到1987年又拨款50万元,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这就为开展“以文补文”活动提供了更新设备、完善手段方面的必要条件。
(3)设置专门用于支持有偿文化服务活动的周转基金。1987年在我省召开的全省“以文补文”工作会议上,我们提出全面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省财政当年增设300万元文化事业周转金。1988年我们又增设300万元,达到600万元,以满足更多的需求。除省级财政外,各市地县财政也都设置了一部分文化事业周转金。周转金的设置和使用,对支持和扶助“以文补文”活动的开展已经显示了并将继续显示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