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程曾泽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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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搞好这项工作,不仅是为解决公司热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是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专门成立了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办事机构,目前全国各地已积极行动起来。
近两年以来出现的公司热,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改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管理不严、盲目发展,也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据我们最近对一些部门和地方办公司的调查情况看,有相当数量的公司财务隶属关系不明确,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办的公司,管理不严,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资金管理混乱。各级机关开办公司,大多都以本单位的结余经费专项拨款和预算外资金等方面给予资助,作铺底资金或开办费。有些单位是领导写个条子,甚至凭一句话,就把钱转到公司帐户上。其中有的是拨,有的是借,但钱一到公司的帐上,就被长期占用,很难收回。由于拨出或借出的款大多属预算外资金及由单位安排的专用资金,拨出单位管理很松,有些甚至长期不加过问。有的公司因经营不...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搞好这项工作,不仅是为解决公司热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是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专门成立了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办事机构,目前全国各地已积极行动起来。
近两年以来出现的公司热,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改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管理不严、盲目发展,也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据我们最近对一些部门和地方办公司的调查情况看,有相当数量的公司财务隶属关系不明确,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办的公司,管理不严,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资金管理混乱。各级机关开办公司,大多都以本单位的结余经费专项拨款和预算外资金等方面给予资助,作铺底资金或开办费。有些单位是领导写个条子,甚至凭一句话,就把钱转到公司帐户上。其中有的是拨,有的是借,但钱一到公司的帐上,就被长期占用,很难收回。由于拨出或借出的款大多属预算外资金及由单位安排的专用资金,拨出单位管理很松,有些甚至长期不加过问。有的公司因经营不善,使投入的国家资金受到重大损失,主办单位只好背着。
二、公司与主办单位经济关系不清。各级机关办的公司,在人财物各方面与主办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开办初期,很多公司都使用机关的办公楼和其他设施,大多是无偿占用,即使有偿,也不是按平等交换的原则处理。从机关调到公司的职工在劳保福利和分配住房等方面,一般都仍然享受机关职工的待遇,但奖金高于机关。有的虽然人在公司上班,但工资、劳保福利等却还靠吃国家的事业费。因此,这些公司所有的重大问题都由主办单位决定,不具备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的条件。
三、部分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据调查,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的现象十分普遍,尤以党政机关办的公司为甚。这些公司,有的本身就是政企不分的,有的主办单位赋予其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或行业管理职能,有的是靠一些在职干部或退(离)休干部在公司兼职,或利用其他方面的一些关系,谋取一些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的经营权。一部分政企不分公司对重要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转手倒卖,层层加价盘剥的结果,不但严重干扰社会经济秩序,也截留了国家财政收入,干扰国民经济的正常分配。
四、主办单位向公司抽取资金和实物。近几年,由于机构越来越膨胀,加上物价上升、费用提高等原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对国家拨款的经费普遍感到不足。故有不少单位通过开办公司,从公司提取一部分利润以弥补机关经费,或利用公司上交的利润搞计划外基本建设,相当普遍的是,主办单位从公司提取一部分资金或实物用于职工的福利、补贴和奖金。这样做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集团购买力,扩大了计划外基建,加剧了分配不公,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五、偷税漏税问题严重。有相当数量的公司及主办单位,从公司一开始筹办时就打的是为本单位谋取好处的小算盘。哪个行业、哪种性质的企业能减免税,就办哪种企业。为了不上交利润和少纳税,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故意将应作为预算内的公司登记为预算外公司,把本应属全民所有性质的公司登记为集体所有性质的公司。个别公司还人为地增加物资流通环节,指使下级公司转圈倒。某地有一批钢材原地不动,却历经11次倒手才到了生产企业,在一个公司曾倒手3次。这样,本来应属于生产厂家的利润被各种公司瓜分之后,应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就所剩无几了。加上主办单位为公司的减免税主动“帮忙”和有些公司不按规定纳税,而千方百计偷税漏税,使税收流失严重。
六、财经纪律松弛。各级机关办公司,一般比较伧促,条件较差。财务人员多是临时抽调的,素质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加之主办单位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不严,产生问题较多。有些领导甚至把下属公司当成自己的小金库,认为下属公司的钱可以自由支配,容易躲避检查,把机关不好开支的款项,就转到公司开销。这样,一些公司事实上成了某些单位和领导逃避财政监督的防空洞,长此下去,不但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也助长了党和国家机关的腐败现象。
综上所述,党政机关办公司,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清理整顿。除了在干部管理、政企分开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以外,在公司财务方面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也是公司清理整顿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们认为,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应着重抓住以下几点:
一、对公司资金要严格审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党和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已经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和银行贷款开办的公司,一律由财政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只要在公司投资来源上把住关,许多不应当办的公司就办不起来。因此,对开办公司的资金来源必须严格审查,公司的投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出具资信证明。全民所有性质的投资,不论其属预算内还是预算外的资金,还应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二、公司财务要与财政机关挂钩。从调查中发现,在社会上存在的各类公司中,尽管投资来源多种多样,但最大量的还是全民所有性质的投资。从国家财政的管理职能讲,凡属全民所有性质的企业、公司,其财务均应与各级财政机关挂起钩来,接受财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但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公司成立了很久,财政机关还不知道,更谈不上什么财政管理。有不少公司的成立,非但财政机关不知道,就连主办单位的财务部门也不知道。还有的公司成立时不找财政机关,待到审批社会集团控购商品,需要审核时,才临时找到财政机关要求挂钩。针对这种情况,在清理整顿公司的过程中,在财务方面应明确规定,凡需保留继续经营的公司,或者今后再设立新的公司,必须在申请审批报告中载明公司财务的隶属关系。并由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否则,工商行政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对那些已经开办而财务未与财政机关挂钩的公司,必须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根据不同情况,其财务分别由主管部门的生产财务机构管理,或由各级财政机关直接管理。
三、公司与主办单位要划清经济关系。从各级机关开办公司的动机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安排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其他待业人员;二是通过办公司在经济方面得到一些好处。公司与主办单位一般是互相依存的关系,有的公司把主办单位当成为自己提供资金、办公设施、紧缺物资等优越条件的靠山,其主办单位则把下属公司当成自己的小摇钱树。有的单位不仅用公司赚的钱弥补经费的不足,给机关职工搞福利和补贴,甚至连社会上的一些对机关的摊派性费用,也转嫁到公司头上。为了纠正公司与主办单位这种不正常的经济联系,财务上应当明确规定,公司与主办单位的机关财务必须彻底脱钩。公司与主办单位机关的一切经济往来,都应当坚持有偿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公司应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办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从公司无偿提取资金和实物。
四、彻底清理公司的减免税等优惠待遇。近几年来,税收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国务院虽三令五申,强调税法的严肃性,但乱开减税让利口子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反映在公司方面更为突出。有些单位以联营名义办公司,来求得减免税等优惠待遇。还有些公司,一旦取得某些合法的优惠待遇,就大力发展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把大量不属于优惠范围的公司也拉了进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因此,必须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对各地自定的减免税规定要认真清理,对所有公司的减免税优惠都要重新审查,除税法明文规定可以减免并严格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税外,严禁各地各部门乱开口子,以促使企业(公司)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
五、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督。实行开放搞活同严肃财经纪律的目标是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但目前有些人,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少数负责人,片面地认为,严肃财经纪律影响开放搞活,是束缚自己的手脚。有些地方的领导,仅从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擅自制定一些与中央规定相违背的土政策和土办法。有些公司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钻国家政策的空子,挖国家财政收入,谋取局部和小团体的利益。财会部门及其他坚持制度的同志如敢于抵制,进行揭发检举,往往受到打击报复。这种状况是在当前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法制不够健全,经济关系没有理顺,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产生的,必须尽快治理。一方面应加强财政立法,完善财政法规,同时要对公司及主办单位的财务加强管理监督,健全公司的财务机构和规章制度,提高财会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财经纪律观念,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责。除了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外,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要加强平时的正常监督。对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好的单位和财会人员应予鼓励,对那些抱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屡查屡犯、知错不改的单位,特别是对单位的领导人和经办人,应严肃处理,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以逐步形成一个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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