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召开的夏、商、周财政史讨论会于1987年5月26日至30日在湖北省黄冈市举行。与会的有财政史、民族学、历史学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他们认真研讨了夏、商、周三代的财政史,对一些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争论,现将争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简介如下。
一、关于财政的起源问题
财政的起源问题是古代财政史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对这个问题与会同志主要有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看法是,我国财政起源于公元前22世纪以前,即我国阶级产生以后,国家产生之前的时期。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剩余产品的产生是财政产生的物质基础,阶级的产生是财政产生的社会条件;在阶级产生之前,没有强制性的财政分配,在阶级产生之后才有以强凌弱的强制分配;财政虽然产生于阶级产生之后,但都产生于国家产生之前,因为国家的产生离不开财政的支持,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机器也是为了维护已取得的支配财政的权益,并使它固定化、合法化。并且认为,统治阶级是财政分配的主体,支配财富的贪欲是财政产生的动因,剩余产品(部分)是财政分配的对象,所谓公共权力的需要,只是剥削阶级的借口。
另一种看法是,中国国家财政是起源于夏朝国家政权建立后继承氏族公社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召开的夏、商、周财政史讨论会于1987年5月26日至30日在湖北省黄冈市举行。与会的有财政史、民族学、历史学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他们认真研讨了夏、商、周三代的财政史,对一些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争论,现将争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简介如下。
一、关于财政的起源问题
财政的起源问题是古代财政史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对这个问题与会同志主要有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看法是,我国财政起源于公元前22世纪以前,即我国阶级产生以后,国家产生之前的时期。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剩余产品的产生是财政产生的物质基础,阶级的产生是财政产生的社会条件;在阶级产生之前,没有强制性的财政分配,在阶级产生之后才有以强凌弱的强制分配;财政虽然产生于阶级产生之后,但都产生于国家产生之前,因为国家的产生离不开财政的支持,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机器也是为了维护已取得的支配财政的权益,并使它固定化、合法化。并且认为,统治阶级是财政分配的主体,支配财富的贪欲是财政产生的动因,剩余产品(部分)是财政分配的对象,所谓公共权力的需要,只是剥削阶级的借口。
另一种看法是,中国国家财政是起源于夏朝国家政权建立后继承氏族公社后期帝禹时的“贡”制形式之时。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大禹是氏族公社时期的最后一帝,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形成是从夏启废除禅让制度开始的;大禹时期有“贡”制,在《史记》、《尚书》、《通典》中均有记载,从“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之说可以看出禹时的“贡”制是共同利益的需要,是一种众多部落公共的财务收入形式。《论语》中泰伯篇载孔子说,禹不讲究饮食,不讲究衣服,不讲究房屋,却讲究沟洫水利。象大禹治水那样涉及各氏族部落利益的大工程,没有公共财务收支的支持,是不可想象的。禹“贡”这类公共的财务活动,存在着两个与国家财政收入不同的特点,一是没有国家政权力量的强制;二是社会成员的交纳同他的受益直接相联结。夏朝财政的主要收入形式是“贡”制,这种“贡”制是继承了大禹时“贡”制的形式。这种形式上的继承,主要是由于夏启时生产力水平不比大禹时高和为了避免动乱需要保持旧的形式。夏启以后的“贡”制属于财政范畴的理由有三:第一,夏启夺位后,帝位世袭,所有“贡”入归帝室所有;第二,“贡”入已从禹时的自愿捐献变成利用国家强权剥夺;第三,贡物的支出运用,也从大同后期的满足公共事业的需要,变成了维护奴隶主帝王统治的一种物质力量,变成了奴隶社会国家机器运行的生命线,同时也变成了奴隶们身上的枷锁。
二、关于税收起源的问题
税收起源问题,是古代财政史研究的又一重要课题。对这一问题,与会同志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税收是随着国家的逐步形成与发展而产生的,并且作为国家的经济基础而存在。持这一观点的同志,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肯定说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是我国最早的税赋制度;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夏、商、周时代的劳役、宾贡、赋等是税收的低级阶段,是具有封建因素的征收方式,它们具有地租的因素,也有赋税的因素,是税收的雏型。
另一种意见是,中国税收起源于春秋后期。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其立论根据有二:一是马克思关于“直接税,作为一种简单的征税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最原始最古老的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那个社会制度的时代产物”这一原理;二是东周以前的中国国家形态,实行的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即土地国家所有制。于是,认为西周以前没有产生税的社会基础,即没有法定的以家庭为单位土地私有制和同它相联系的地租剥削关系,夏、商、西周时代的贡、助、彻都没有真正同时具备税收的三特性——无偿性、强制性、稳定性(固定性),都不属于税收范围。夏、商和西周是个无税期。并且提出,税收是在铁器农具的出现,土地私有制和地租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并在上层建筑上得到反映之后才出现的。具体地说,是把税收的起源时间划在春秋后期。到了春秋后期,铁制农具促进了生产,荒地得到了大量开垦,私田大量出现了,地租经济关系发展了,东周诸侯各国先后进入封建社会的历史阶段。随着这种政治经济上的变化,引起了财政管理上的变革,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了“履亩征收”的办法,公元前548年,楚国按亩定军赋;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五赋”,按亩定率的征收办法风行开来,中国的“税”制从这个时期算是开始了。
三、夏朝有无“贡”制问题
对于夏朝有无“贡”制的问题,是夏、商、周财政史讨论会上争论得最热烈的问题之一。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有“贡”制。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制度,在古代文献中的评述比较完整。提出例证:《孟子》上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尚书·禹贡》记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史记》中写道:“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并且认为对待古代文献(后人对古人活动事迹的评述),采取简单的肯定,随意地否定都是不妥的。只能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实事求是地具体地进行考证、鉴别辨析、推断,找出古人活动的真迹。
另一种观点,是夏朝无“贡”制。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夏朝的生产力水平,还处在木器、石器和骨器之类的历史发展阶段,每一个劳动力所能提供的剩余产品十分有限,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除了把成千上万的战俘罚作奴隶,强制在千里方园的“大田”上劳动而取得收入以外,只能采用比商朝更加原始的劳役形式。他们提出以下理由作根据:最早谈夏朝有“夏后氏五十而贡”制的是孟子,比孟子早180年左右的孔子未见夏有贡制的史料,此其一也。其二,夏代文化遗址没有“五十而贡”的遗迹;其三,甲骨文资料未见“贡”字,更没有“夏后氏五十而贡”的影子。其四,“夏后氏五十而贡”与财政历史发展规律不相符。由劳役财政到实物财政,再到货币财政,乃是国家财政形态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夏朝是第一个有财政的朝代,有“五十而贡”的实物财政形态是不符合财政形态发展规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