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是当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性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上成功的道路,今后的任务是继续向现代化的方向前进,特别是从小农经济向农工商一体化的社会化大生产前进。城市中小型国营工商业,近几年有相当大一部分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经营权转给集体、小组和个人,也开始恢复生机和活力。租赁、承包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完成税利按合同所规定的上交部分以后,多余部分归租赁、承包者所有。合同期满以后,可以按情况改变上交的税利数额,另订新的合同,但必须保护经营者的积极性,决不能“鞭打快牛”。剩下来最难解决也是亟待解决的是大中型国营企业,这几年有一小部分采取向国家承包并在企业内部分层次承包责任制等办法,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看来困难较大,改革也有一定的风险,必须不断总结经验,既积极、又慎重地进行改革。
大中型国营企业的改革所遇到的困难,有来自内部的,有来自外部的。在企业内部首先是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包括党委、经理厂长、工会职权的划分)和按照现代化生产要求进行职工队伍的调整。前者中央和国务院已有若干规定,后者牵涉到多年来“铁饭碗”制度遗留下来的精简多余和不称职的职工问题,难度较大。过去我国的职工福利费包括退休金全由企业负担,不是由社会负担,这个制度增加了精简职工的困难。特别是企业如果破产,职工的生活无人负责,这是破产法迟迟难以生效的主要原因,今后必须把劳动保险的任务从企业转向社会(少数城市正在试行)。资本主义国家尚且在财政预算中列入一定数额的社会救济费(目的是为便于资本家解雇职工,维持社会安定),社会主义国家更有必要把这责任由国家担负起来。当然单纯救济是不够的,还必须广泛组织劳动服务公司,帮助失业职工就业。我国过去实行低工资、多就业政策,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在困难时期只能如此,但与现代化的要求是不相称的。
外部条件比内部条件更复杂。包括加强建设和消费基金的宏观控制(这是稳定物价和物资供求平衡的根本保证)、合理调整价格和各方面改革的互相配套等等。这个问题非常复杂,这里不能详谈。
这里我想着重谈一个问题。就是有人提出要把所有制改革作为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核心,我不赞成这个意见。还有些同志把股份制吹过头了,个别同志认为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最后必然要使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我也不同意。我认为,股份归个人私有的股份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把企业的财产用股份的形式转移给企业内部职工个人甚至企业以外的认股份者,这有可能改变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它的法律名称是财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而股份公司除职工按劳分配外,还有股东的按资分配,按资分配多了,按劳分配就要减少。许多同志认为,职工投资入股,将会增强他们企业主人翁的感觉。我认为只要加强工会工作,使工会能够集中反映广大职工的意见,有权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就会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的感觉。职工不但是企业的主人,而且是国家的主人,他们除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保持自己在企业中应得的利益外,还有责任保护国家整体的利益和企业长远的利益,因为这是使个人利益能够不断增长的必要保证。如果把职工的思想引导到入股分红方面,就会斤斤计较目前利益,不大关心企业的发展前途了。至于从社会招股所组织的以个人私股为主的股份公司,其职工就可能丧失主人翁的地位,成为雇佣劳动者。
在一定的范围内用招股集资的办法来帮助企业扩大再生产,不能完全排除,但决不能把这作为深化大中型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最近在报纸上出现一篇引人注目的文章,主张把国有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企业作为企业的集体财产(集团股份制),另一部分无偿转让给职工个人作为个人的股金(前者约占全部财产的30%,后者约占20%),把这作为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一个办法。这是公然侵犯国家(包括中央、省、市、县等)的公共财产,违反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的。还有一种主张,即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让给企业的自有资金作为企业的集体财产,同国家原有的财产和职工投资入股,分别划为国家、集体、职工三种股份,以后按股分红。我在今年第二期《经济研究》上发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演变》一文中,主张国家让给国营企业的自有资金,和由此所创造的固定资产仍应当归国家所有,而不应当归企业集体所有。如果改归企业集体所有,那么象北京首都钢铁公司这样的大型国有企业,8年来自有资金和由此所创造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9亿元。接近于原有的财产,按照那种主张,再过若干年首钢等大企业都将变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了。我曾询问首钢的领导同志,他们明确答复,新增的固定资产应是国家的财产,首钢应保持国有性质。
最近看到有一个资产超过1亿元的工业股份公司,在他们所订的章程中明文规定,在承包后国家让给企业的自有资金,全部成为企业集体所有,按此计算国家和集体的股份,均分税后利润。这虽然没有瓜分国有企业的原有财产,但蚕食企业的新增财产,如果全面推广,10年、20年后全民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主导地位,将有可能让位于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虽然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过分夸大它的作用,以至否定全民所有制的主导地位。
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意见,就是国有企业借了银行贷款进行建设,建成以后只要还清本息,此项建设就成为企业的集体财产。1984年我去深圳参观,到“西丽湖度假村”,经理告诉我这是向工商银行贷款1,500万元建设起来的,现在建成半年已经盈利500万元,再过一年就有可能还清本息。我问经理还清本息以后,“西丽湖度假村”是归深圳市政府所有,还是归你们自己所有。他说当然归市政府所有,是市有企业。他答得很好,银行贷款是由市政府担保借来的,与市政府的投资没有多少区别,西方国家的资本家用自己的财产担保(抵押)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以后就成为资本家的私有财产。我国国有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由国家或以国有财产为担保取得银行贷款,还本付息以后所建成的固定资产仍应归国家所有。如果借口改革,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为借口,瓜分或蚕食国有财产,这是错误的,是不利于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是我们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方向,但决不能借此来瓜分或蚕食全民所有制(包括中央、省、市、县等)的财产。有胆有识的改革者应当利用国家给予的经营权,千方百计挖掘企业自己的潜力,壮大自己管理的企业,并以此来壮大全民所有制的财产。过去八年,由于集体和个体经济放活了,大中型国有企业没有放活,以致国有经济的发展不如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不如个体经济。今后必须深化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把大中型国有企业也放活,使国有、集体、个体经济并驾齐驱,共同发展。
(原载1987年6月4日《经济日报》,本刊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