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虑到财政供养人员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艰巨性,对乡镇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总量控制可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乡镇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职位需求,组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与此同时,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科学合理地调整乡镇规模和布局,撤并个别人口少的乡镇,并防止出现改革后新旧机构交叉运行、新机构有名无实、分流人员难确定、富余人员分流难等现象,稳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向纵深发展。
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经费管理动态监管系统。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统一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库,将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经费管理形式及人员基本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监管。财政部门根据数据库中核定的数据安排相关经费预算,实现人事编制部门与财政部门共用一套数据,从根本上解决编制、人员和财政预算同步衔接的问题。
建立鼓励分流人员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激励机制。县(市)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体制调整、对下资金分配和财力结算时,应使之直接与乡镇减人、减支相挂钩,把财政供养人员的增减纳入激励性转移支付计算因素中。鼓励支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社区工作或自主创业。必要时可积极推行节编奖励制...
考虑到财政供养人员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艰巨性,对乡镇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总量控制可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乡镇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职位需求,组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与此同时,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科学合理地调整乡镇规模和布局,撤并个别人口少的乡镇,并防止出现改革后新旧机构交叉运行、新机构有名无实、分流人员难确定、富余人员分流难等现象,稳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向纵深发展。
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经费管理动态监管系统。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统一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库,将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经费管理形式及人员基本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监管。财政部门根据数据库中核定的数据安排相关经费预算,实现人事编制部门与财政部门共用一套数据,从根本上解决编制、人员和财政预算同步衔接的问题。
建立鼓励分流人员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激励机制。县(市)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体制调整、对下资金分配和财力结算时,应使之直接与乡镇减人、减支相挂钩,把财政供养人员的增减纳入激励性转移支付计算因素中。鼓励支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社区工作或自主创业。必要时可积极推行节编奖励制度,对空编单位给予适当经费奖励,切实鼓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减少用人数量,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增强人员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
建立和执行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三核一代”制度。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及人员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部门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工资代发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同时,按照“乡财县管”的要求,在实行乡镇公教人员编制实名制的基础上,实现工资由县(市)级统发。对具备条件的其他乡镇事业单位也要及时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管理。
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供养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落实情况列入乡镇党委、政府的目标责任制内容,认真开展和贯彻好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和供养系数的控制工作。在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上要形成各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并加大责任追究和查处力度。
实行“一人一编一卡”。机构编制部门应合理核定乡镇党政机构领导职数、编制员额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总量,全面落实编制实名制的“阳光管理”,实行“一人一编一卡”。对行政、事业、工勤编制以及其他专项编制实行严格分类管理,定编定岗到人,杜绝超编、超职数和混编混岗现象。具体执行中,要切实严把人员配备的“进口”关,疏通人员“出口”,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盲目增加。
加速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步伐,从总体上收缩事业单位的规模。对凡具有企业化经营条件的事业单位,坚持市场导向原则,积极推向市场,使其成为独立的经济或服务实体,财政不再供养;对职能萎缩、名存实亡和长期不开展业务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职能相同或相近、业务相似的事业单位,积极进行合并,交由一个部门承担,从而把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减少到最必要的程度。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等切身社会保障问题,财政可通过政策配套完善等适当形式给予支持,降低分流转岗人员的后期生活和社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责任编辑 王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