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做出的设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决定,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绝对称得上是一件新鲜事。因为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财政资金的相对短缺,一直是改革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财政困难、财政赤字、“两个比重”下降等等,也一直是挂在我们嘴边的字眼。现在有能力拿出一笔“闲钱”来,充当财政收支运作的“蓄水池”,从而可以在今后的日子里以丰补歉、调剂余缺,当然说明财政资金变得相对充裕了,以往的瓶颈趋于缓解了,我们怎能不为此拍手叫好呢!
不过,笔者的叫好,倒不全是基于上述的缘由,或者主要不是基于上述的缘由,而系出自另外一番判断。
讨论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能不涉及与此高度相关的一个概念——“超收”。所谓“超收”,是以当年的预算数字为参照系而计算的财政收入增长额,或者说,它是突破了既有预算规模的控制而处于预算框架之外或称超计划的财政收入增长额。因而,每年的“超收”都会成为政府部门手中的一笔机动财力,从而可以超出既有预算规模的空间而多做一些公共领域的事情——“超支”。随着“超收”走向“超支”,“超收”和“超支”便会分别叠加到预算收支规模之上,从而使得决算环节的财政收支高于预算环节的...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做出的设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决定,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绝对称得上是一件新鲜事。因为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财政资金的相对短缺,一直是改革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财政困难、财政赤字、“两个比重”下降等等,也一直是挂在我们嘴边的字眼。现在有能力拿出一笔“闲钱”来,充当财政收支运作的“蓄水池”,从而可以在今后的日子里以丰补歉、调剂余缺,当然说明财政资金变得相对充裕了,以往的瓶颈趋于缓解了,我们怎能不为此拍手叫好呢!
不过,笔者的叫好,倒不全是基于上述的缘由,或者主要不是基于上述的缘由,而系出自另外一番判断。
讨论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能不涉及与此高度相关的一个概念——“超收”。所谓“超收”,是以当年的预算数字为参照系而计算的财政收入增长额,或者说,它是突破了既有预算规模的控制而处于预算框架之外或称超计划的财政收入增长额。因而,每年的“超收”都会成为政府部门手中的一笔机动财力,从而可以超出既有预算规模的空间而多做一些公共领域的事情——“超支”。随着“超收”走向“超支”,“超收”和“超支”便会分别叠加到预算收支规模之上,从而使得决算环节的财政收支高于预算环节的财政收支。
在表象上,“超收”不过是预算执行的结果,“超支”花的也是“意外之财”。但深入一步看,“超收”和“超支”的发生,其根本的原因,则镶嵌于我国现行的预算约束制度之中:
在预算的编制环节,无论是预算收入指标的安排,还是同其协调安排的税收收入计划指标,历来都是本着“留有余地”的原则确定的。确定预算收入计划指标的习惯做法,就是在GDP计划增幅的基础上外加2-3个百分点。如2005年GDP的计划增幅为8%,据此测定的预算收入增幅便为11%(8%+3%)。注意到过去13年间实际高达20.13%的税收收入年均增幅几乎是同期GDP年均增幅(10.14%)的2倍,GDP的实际增幅又总是远高于计划增幅。由于税收收入占到了预算收入的90%以上,在预算收入的编制环节,事实上预留了很大的“超收”空间。
在预算的执行环节,处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的税务机关,其日常工作要在两条线索上进行:税收计划和现行税制。一方面,作为指令性的税收计划,经过层层分解并下达到各级税务机关之后,便成为必须完成的任务“底线”。另一方面,作为征税基础的现行税制,在依法治税的旗帜下,把该征的税如数征上来,又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天职。既要依计划治税,又须依法治税,前者很“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后者过去曾经不那么“硬”,在实际工作中确曾存在因依征管能力的状况和完成计划任务的需要而有调节的余地,但在税收法制建设迅速推进的条件下已经容不得人为的调节。故而,税收计划和现行税制之间的现实距离,又为税务机关以及整个预算执行环节打下了“超收”的基础。
在预算的审查环节,现行预算法对于“超收”、“超支”的规定,颇为模糊。“超收”的动用和决策基本上在行政系统内完成,而未纳入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视野。即便要实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报和报告制度,通常的情形也是,先支用、后通报,或者边支用、边通报,甚至本来应互为条件的财政赤字和“超收”,也往往互不搭界、各行其道。
正是在上述的体制机制性因素的交互作用下,“超收”的意义变了味,人们对于“超收”的态度也走了样:由被动的接受“超收”的结果演化为主动的追求“超收”的目标。自然地,“超收”也就越来越趋向于常态化:不仅每年动辄几千亿元的“超收”滚滚而来,而且,因“超收”而生、游离于预算之外的财政收支规模也越来越大。
事情一旦走到这一步,鲜美的“唐僧肉”倒有点“烫手山芋”的味道了:建立在“超收”基础上的财政收支运作机制,显然难保可持续性。一旦“超收”资金链因故断裂,由此出现的麻烦可想而知;在趋于常态化的“超收”面前,本来就不那么规范的现行预算约束制度处境尴尬,既难以一下子收紧缰绳,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预算法治,又不能放任下去,随其同市场经济的要求渐行渐远。
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推出,可说是如此情势下“逼出”的一个求解之法。从2006年2573亿元的中央财政“超收”中拿出500亿元,充作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质是对“超收”实施了“分流”:一部分“超收”脱离了原有的非规范性轨道,从而进入了可望在今后调剂使用的“蓄水池”,并进入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监督视野。我们由此看到了植根于市场经济土壤中的规范化的中国预算约束制度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