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产品价值量的分割总是以社会产品最终进入消费(包括生产的消费)为目的的。社会产品的最终用途可概括为:用于满足生产的需要(包括简单再生产的补偿和扩大再生产的追加)、生产者及其个人生活需要和社会的公共需要。其中,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部分不论在何种社会,都不可能在生产者内部进行,而必须通过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集中分配,这是由社会公共需要的特征决定的。
社会公共需要就是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提供的由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事业。在西方经济学中通常称为“公共产品”或“公共品”。在现代社会里,诸如国防、安全、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气象、公共卫生、义务教育、道路交通等都是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不论公共需要的设施还是公共需要服务,对社会成员来说是共享的。一个单位或一个人享受公共需要事业提供的利益不能排斥别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该利益。这是因为公共需要的效用多半是不能分割的,例如国防服务就是这样,除非某一居民迁出国境,否则他一定会享受到国防的保护,而且不管他愿意与否都不可拒绝接受国防保护。有些公共需要事业,如公共道路,即使在技术上可能实现排他性消费,但其代价高昂,因而实际上只能实行非排他的原则。由此决定,社会成员享受公共需要不直接付费也能享用,所以消费者在享用某项公共需要时自然不愿像购买日用品一样直接付费。退一步说,即使消费者愿意直接付费,但由于具体社会成员享用公共需要的具体的量无法确定,从而也无法直接按有偿原则付费,由此又决定了社会公共需要事业只能是非经营性非盈利性事业。
社会公共需要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公共需要事业不可能按市场交换机制来建立,因此除少数慈善事业外,不可能由个人或单位来举办(现行的一些公用事业利用BOT等形式由个人或单位提供,也是有条件的,否则纯市场化运作很难推行)。也就是说,社会公共需要事业只能由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通过非市场方法筹集费用来集中举办。
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直接报酬,在这一层面上,税收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问题,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劳动报酬,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即我们常说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传统税收理论中所说的无偿性,没有与国家提供公共需要联系起来,没有与提供公共需要的劳动联系起来,容易引起误解,因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是平等的,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也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因此,将税收的无偿性改称为间接偿还性更全面、更科学。
税收的间接偿还性特征肯定了国家税收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而公共需要由纳税人共同享有,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和其他分配范畴,如利润对资本使用、工资对劳动力的付出等一样也是有偿还性的。如果说利润对资本使用、工资对劳动力付出的偿还是具体的,那么税收的间接偿还性特征也必须是对具体纳税人说的,即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税收偿还性是间接的。
责任编辑 刘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