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久前,农工党中央《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管理的若干建议》的提案中,透露了这样的数据:目前全国有343个市级以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公积金总额上万亿元,贷款总额超过5000亿元,但全国的监管人员不到100人,且近半数没有编制。
自1996年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对于加快城镇住房改革步伐,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以及帮助职工圆住房梦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住房公积金数额的猛增,其监督体制弊端也愈发显现,利用住房公积金犯罪的案件不断进入公众的视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现行的监管运行模式可概括为管委会决策、财政监督、中心运作和银行执行四方面。所谓的管委会决策,就是每个设区的市成立由30人组成的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其中10人是政府官员和专家,10人是职工代表,10人是单位代表,但在全国不少地方管委会只流于形式,没有建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没有定期召开会议,其决策作用名不副实。财政监督则属于同级监督,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和银行进行日常监督。但事实上,由于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在同级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演变成了游离...
不久前,农工党中央《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管理的若干建议》的提案中,透露了这样的数据:目前全国有343个市级以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公积金总额上万亿元,贷款总额超过5000亿元,但全国的监管人员不到100人,且近半数没有编制。
自1996年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对于加快城镇住房改革步伐,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以及帮助职工圆住房梦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住房公积金数额的猛增,其监督体制弊端也愈发显现,利用住房公积金犯罪的案件不断进入公众的视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现行的监管运行模式可概括为管委会决策、财政监督、中心运作和银行执行四方面。所谓的管委会决策,就是每个设区的市成立由30人组成的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其中10人是政府官员和专家,10人是职工代表,10人是单位代表,但在全国不少地方管委会只流于形式,没有建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没有定期召开会议,其决策作用名不副实。财政监督则属于同级监督,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和银行进行日常监督。但事实上,由于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在同级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演变成了游离于公众视线外的资金“死角”。在这种前提背景下,所谓的中心运作和银行执行,也就形同虚设,甚至在松懈的监管体系下,在客观上为住房公积金犯罪提供了便利。
显然,数量庞大的住房公积金由于地域和行业的特殊情况,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运作,很容易出现问题。再加上,现有的条块分割监督体制,住房公积金很容易被政府或个人随意支配,从近年来屡见不鲜的住房公积金案件就可见一斑。
我们可以看一下新加坡实行的中央公积金制度。1953年,新加坡通过“公积金法令”,同期成立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是隶属于劳工部的一个独立的、半官方机构,负责个人账户相关政策制定及公积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由于责任人明确,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运行安全高效,在居民购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不妨大胆借鉴新加坡经验。以立法的形式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同时,在全国成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公积金,从而做到权责一致,监管到位,切实保障居民实现住房梦想。
责任编辑 王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