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5 作者:曹文 项贤春 程宝栋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北京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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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教育消费需求日益多样化。一些先富起来的有识之士,把眼光瞄准了教育事业,一是投资留名,二是自己办学创业。开始是个人创办幼儿园、实用技术培训班,进而创办小学、初中、高中,有的办起了大学。民办教育打破了政府单一教育投资体制,实现了教育投资的多元化,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公益性和营利性于一身的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是相对于政府办学而言的一种现代教育组织形式。凡属于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主要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以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或公民个人的身份,自主创办的教育组织,我们都可以统称为民办教育,或者称之私立学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产品具有多重属性:可以是纯公共产品,也可以是准公共产品,还可以是私人产品。在西方社会,即使人均收入达到较高水平后,也不可能让教育服务全部成为公共产品。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公办教育一样首先具有公益性,其次才是要按教育产业的特点进行运作。其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教育消费需求日益多样化。一些先富起来的有识之士,把眼光瞄准了教育事业,一是投资留名,二是自己办学创业。开始是个人创办幼儿园、实用技术培训班,进而创办小学、初中、高中,有的办起了大学。民办教育打破了政府单一教育投资体制,实现了教育投资的多元化,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公益性和营利性于一身的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是相对于政府办学而言的一种现代教育组织形式。凡属于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主要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以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或公民个人的身份,自主创办的教育组织,我们都可以统称为民办教育,或者称之私立学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产品具有多重属性:可以是纯公共产品,也可以是准公共产品,还可以是私人产品。在西方社会,即使人均收入达到较高水平后,也不可能让教育服务全部成为公共产品。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公办教育一样首先具有公益性,其次才是要按教育产业的特点进行运作。其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才培养产生的公益性。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在人才培养的道德目标、政治目标及相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社会成员接受教育后,不但能发展个人的知识、能力、体力和品德,提高自己的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还可以通过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二是通过兴办教育带来的公益性。民办教育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和选择,对政府而言,民办教育的生均投入远低于公办教育,也低于现有公办教育体系中由于增加学生数量而导致的边际投入,因此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民办学校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教育,这些教育都可视为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的一部分。
关于教育领域是否允许营利性机构的存在,目前还没有达成共识。但在实践中,越是公益性程度低的教育越倾向于营利性。比如,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相当一部分营利性教育机构。但现阶段,在我国依靠大规模捐资办学缺乏现实经济基础,民办学校普遍感到经费紧张。若一味强调办学的非营利性,很容易导致非营利掩盖下的营利,或导致形形色色的教育资源浪费,滋长不良风气,反而影响民办学校的生存与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投资并允许一定的营利,在政策上要公开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的合法性,只要不超出规定的原则或底线,就应该允许其合法地存在下去。政府的重点是监管好办学者的资格、收费标准及教学质量;社会公众会根据学校的办学水平及收费决定上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因此,允许部分民办学校按营利性机构运营就不应该有什么障碍了。我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实这是对教育活动的价值取向的一种规定,从本质上要求教育活动应该以“教书育人”为目的,而不是“唯利是图”。从整个社会来讲这种规定显然是合理的。但是,举办教育的目的具有多样性,营利的目的与培养人的目的可以兼顾并不矛盾,如果办学者既能遵循国家的规定提供具有公益性的教育服务,又能通过有效的管理获得盈利,政府有什么理由和必要来制止其获得这种营利呢?
在现阶段,应该从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办学现状出发,把民办学校一分为三:由财团法人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学校有了盈余,也只能用于学校的再发展,政府对盈余分配应作严格的规定并给予相应资助。另一种是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适度获得回报的准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学校管理有方,一旦有盈余,在保证学校按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后,政府应当允许这类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办学者及管理者获得一定的回报,这类学校又称微营利学校。纯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私人或合伙人投资举办的各种非学历的教育培训机构,这类民办学校主要是追逐利润最大化。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监管要“进退”自由,既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大力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又要给与准营利性民办学校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激励(税收减免、财政资助、允许民办学校按成本收费等)。对于纯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应按照私营企业的管理办法加强监管。
由此看来,民办教育具有公益性,公办教育也具有一定的营利可能性。由于两种办学的经费来源不同,两类学校在处理办学盈利方面应该有所区别。按国家规定:公办学校的盈余只能用于学校的发展,而民办学校则允许投资者取得办学的合理回报,成为营利性教育机构。因此,公益性是办学之后形成的正外部效应,营利性则是有关办学行为和办学盈利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二者既不属于同一范畴的一对矛盾,也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营利性并不一定妨碍民办学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也不会增加学校的公益性。
政府资助民办教育的政策选择
我国以占世界公共教育经费总数1.4%的财力,支持着占22.9%世界教育人口。社会强大的教育需求与“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决定了要想满足民众高质量和多元化的教育消费,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必由之路。这就要求国家给予民办教育更多的财政资助和政策法规的支持,使民办教育在吸引大规模民间资本投资和充分利用信贷资金的同时,逐步提升办学层次和质量,进而实现以较小的教育成本,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的目标。借鉴国外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发展的有益经验,我国政府资助民办教育的发展可作以下政策选择:
(一)政府直接资助、间接资助与重点扶持相结合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民办学校还处于资本积累的原始阶段,需要政府的帮助和支持。政府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资助政策,必须坚持直接资助、间接资助与重点扶持相结合,以实质性的间接资助为主。
1.对民办教育尤其是举办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至少应当按全国(或地区)生均经费给予直接补助,使民办学校的学生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样的待遇。直接资助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由政府免费或低价向民办学校提供建校场地,场地产权仍归国家所有,学校停办后国家收回场地。二是在民办学校建校初期,由国家或当地政府拨付建校启动经费。三是由国家或当地政府向办学条件较差的民办学校无偿或适度有偿提供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确保民办学校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四是坚持效率原则和绩效标准,由国家或当地政府给予部分学校以一定比例的直接财政拨款。
2.对民办教育发展的间接资助,可以鼓励并吸纳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民办教育。一是政府为民办学校发展提供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特别是要允许民办学校直接向银行进行信用贷款,可以由政府为民办学校的教学和科研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政府将民办学校贷款资格的获得,作为民办学校满足国家教育质量的一种激励。二是给予民办学校师生与公立学校师生同等待遇,在民办学校的教师流动,教师资格认证、户口迁移、住房、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交通以及先进评选等方面应当受到公平待遇。三是在民办学校贫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上,对成绩优异的学生国家给予相应的奖、助学金。四是针对“国有、民办、公助”形式的民办学校提供长期国债、贴息或免息贷款等资助。
3.对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扶持政策,在坚持效率原则和绩效标准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倾斜性政策措施:一是由各级政府建立民办学校发展专项基金,对办学绩效显著、具有相当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实施重点扶持,以激励民办学校办学绩效的提高。二是鼓励并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因校因地区发展需要培养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特别对民办高校申报的研究课题和学科建设项目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进行倾斜性投资。
(二)优化民办教育融资的制度环境
优化民办学校融资的制度环境,吸引民间资本和多渠道地筹措办学经费,是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国家应制定优惠税收政策,提高对公益事业捐赠(包括对教育的捐款)的免税率,使高收入者愿意拿出收入的一部分捐赠,通过税收杠杆引导更多的捐赠资金流向民办学校;要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享有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方面的优惠;要允许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投资创收,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投资收入实施免税政策,对购买民办学校发行的教育债券允许免税。通过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门办理个人和营利组织对民办学校捐赠的有关事宜,给予在校园建设和硬件投入上有资金困难的民办学校以支持。允许民办学校通过银行贷款、开展国际合作吸引外资等多种负债形式筹措资金,并给予相应的信贷和税收优惠;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教育集团发行教育债券或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大力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教育。
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根据非义务教育对信贷政策依赖性强的特点,设立面向教育领域的政策性专业银行,主要承担民办学校的建设资金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教育储蓄及教育行业的储蓄等系列服务。
(三)大力推行教育凭证制度
以需求导向资助机制或地方政府资助机制为依据,在民办教育发展较好的地区大力推行教育凭证制度。教育凭证制度又名“教育券”制度,这一做法在西方已实行一百多年,在政府资助民办学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浙江省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试点。由政府向学生发放“教育券”,即政府给予那些愿意进入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以经济资助的凭证。学生以教育凭证自主选择在公立或私立学校就读,并抵偿所须交纳的学费,学校与政府部门折价兑换,从而获得政府的财政资助。由于教育凭证制度主要受市场主导,学校所在地的政府应适时与民办学校签订绩效合同,视民办学校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大小而提供财政资助,以激发民办学校高质量培养人才的积极性,使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公平竞争,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教育消费需求。
责任编辑 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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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