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五个统筹发展”的要求。这不仅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的重大创新,而且是党和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重大理论和政策创新,同时也为做好新时期财政支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从国家财政来讲,贯彻好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让公共财政的阳光逐步照耀到农村”,彻底改变过去财政支农只是单纯支持农业,农村社会事业主要依靠农民自己去办的传统观念,开始朝着打破财政资源配置城乡“二元”格局的方向努力。这种转变无论是对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还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让公共财政的阳光逐步照耀到农村”,必须切实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公共财政资源配置上,要统筹考虑城乡发展,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和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业、农民、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逐步减轻农村居民的税费负担,实现城乡居民均等享受公共财政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承担均等的税收义务。二是在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上,要统筹考虑农业、农民、农村的全面协调发展。不仅要促进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特别是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的现代化生产经营和有效供给;而且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要逐步加大对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逐步纳入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让公共财政阳光逐步照耀农村,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和任务,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长远而言,就是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加快城市化、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作为财政支农的政策着力点。综合运用投资、补贴、贴息、税收等手段,实现财政资源在城乡和农业、农村两个方面的综合平衡、合理配置,逐步形成系统、科学、有效调节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从当前来说,最主要的是要围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深化农村全面改革三大任务,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一是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按照中央统一的政策要求,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细致周详的实施方案,确保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减免的顺利实施,确保农民真正受益。二是不折不扣地落实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支持粮食生产作为财政支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认真落实对种粮农民进行直补和粮食良种补贴政策,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整合资金,集中力量,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科技资金按照粮食产业布局,合理统筹,集中用于粮食主产区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优良品种和种植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广。同时,要统筹考虑粮食主产区的经济发展、粮食产品的加工转化和粮食生产的规模经营,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要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各项粮食生产政策的同时,认真研究粮食生产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创新措施,妥善解决。三是着力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要把促进农民增收当作今后一段时期内财政支农的中心工作,千方百计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在充分挖掘农业、农村内部增收潜力,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逐步形成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加强对农民的科技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认真落实进城农民工的各项政策,创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环境。四是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步伐。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范围,在继续实施“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起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中央、省和地(市)级财政要继续通过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要全面落实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在合理调整乡村教育、卫生等布局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债资金)向农村倾斜的政策,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农民增收打造良好的基础设施环境;通过增量调整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