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侯伟 (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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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行为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税收利益,侵害了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抗税主体以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居多,多发生在调整税收定额、税款征收、违章处罚及强制执行环节。抗税行为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少数税务人员素质偏低。有的税务干部服务观念淡薄,视征税权为特权,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执法简单粗暴,态度蛮横生硬,动辄使用(甚至违规操作、越权执法)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极易使纳税人产生对抗情绪,直至对税务人员怒目相向并施以暴力。
个私经济税收定额不公平。当前,“定期定额”管理方式是个体税收征管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其没有一个相对客观、可以量化的标准来核定计税营业额,存在透明度不高、随意性较大、人为因素较多的弊端,纳税人意见较大。尤其是经营场地大小相同、经营范围一样的业户定额过分悬殊,有的地方因纳税人“得罪”了征税人,征税人假公济私,故意调高其定额,极易引发征纳矛盾冲突。
税收征管模式不尽完善。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初步形成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行为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税收利益,侵害了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抗税主体以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居多,多发生在调整税收定额、税款征收、违章处罚及强制执行环节。抗税行为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少数税务人员素质偏低。有的税务干部服务观念淡薄,视征税权为特权,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执法简单粗暴,态度蛮横生硬,动辄使用(甚至违规操作、越权执法)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极易使纳税人产生对抗情绪,直至对税务人员怒目相向并施以暴力。
个私经济税收定额不公平。当前,“定期定额”管理方式是个体税收征管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其没有一个相对客观、可以量化的标准来核定计税营业额,存在透明度不高、随意性较大、人为因素较多的弊端,纳税人意见较大。尤其是经营场地大小相同、经营范围一样的业户定额过分悬殊,有的地方因纳税人“得罪”了征税人,征税人假公济私,故意调高其定额,极易引发征纳矛盾冲突。
税收征管模式不尽完善。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初步形成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但由于受税收征管基础和条件制约,目前许多集贸市场和农村个体税收征管模式仍处于“双轨制”阶段,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专管员管户制度并存,由于没有实现由管户向管事的根本转变,易使征纳矛盾升级,诱发暴力抗税。
对税收违章行为打击不力。新时期“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要求税务机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有的税务机关执法时对“难缠户”捧着走、对“钉子户”绕着走、对“违法违章户”高抬贵手;在处理抗税案件时,以补代罚、以行代刑,甚而当作民事纠纷“调解”直至不了了之,抗税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致使“后来者”竞相效仿。
税收司法保障时效性较差。目前,我国税收司法职能(即税收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安、检察、法院分别履行。由于这些部门工作繁重,使税收司法难以满足依法治税的客观要求,如公安机关对突发性的暴力抗税反应不够快捷,检察机关对税收司法的支持不够到位,审判机关对税务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不及时等,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抗税分子的嚣张气焰。
为净化治税环境,遏制并打击抗税行为,笔者认为,只有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法制体系的同时,针对抗税行为的成因,投以药石,痛下针砭,方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首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增强税务人员文明收税、以德兴税的观念,着力改善征纳关系,力争征纳“双赢”。其次,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税务人员既要通悉财政、会计、税收、法律等知识,熟练掌握税收征管业务、查账技巧和计算机操作技术,又要懂得外语及犯罪心理学,善于从不同角度发现问题,以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执法形势。此外,税务人员应努力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并在实践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以在税收工作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规范个私税收征管,公平核定税收定额。一是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将个私纳税人按大户(A类)、中户(B类)、小户(C类)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税额核定幅度。对A类、B类纳税人可采取较短的核定期,按月征收;对C类纳税人可采取较长的核定期,按季或按年征收,以减少税款核定工作量,降低核定误差。二是对县城城区及个体户较为集中的农村集镇实行“三分定税”。即对个体业户分地域、分行业、分等级,在做好典型税负调查的基础上,核定出等级差额及等级最低定额。通过公开等级级差及最低定额、公开定税结果、公开当期停户数,既可提高税务机关办税透明度,发现税款核定工作偏差,贯彻“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又可接受社会各界及纳税人的监督,减少定税随意性,使税收执法“不怒自威”。应通过强化征管督促其建账建制,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向努力。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税收征管模式。首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围绕新征管模式,尽快规范建立“一项制度,四个体系”,即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人工与计算机结合的稽查体系、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实现“五个实质性转变”,即由诸事统管的集权式征管向分事项管理的分权式征管转变、由税务人员上门征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分散征收向集中征收转变、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管理转变、由粗放型管理向规范化的现代管理转变。其次,逐步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可先以城市作为整个个体税收改革的突破口,按照新征管模式率先运行,然后在农村建立“集中申报纳税,委托代征和驻村(点)征收相结合,重点稽查”的个体税收征管模式,待时机成熟后再与城市个体税收征管模式相接轨,最终并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立的税收征管新模式。
强化税务行政执法,增强税收执法刚性。一是强化征管手段。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通过科学设置征管机构和合理配置征管人员,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先进的征管手段和措施,不断强化对各类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依法办事,依法计征,有税尽收,无税禁收。二是加大惩处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应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对那些无视税收法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暴力威胁阻挠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犯罪分子,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讲求执法策略,追求执法效率。只要税收流失的风险不大或者后来有追偿可能的,要尽量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征缴,不能作无谓的牺牲;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依法采取正当防卫行为。这样既可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又可确保执法到位。
培养现代税收观,优化依法治税环境。针对国民税收意识中的消极心理及对税收的偏见和误解,当前优化以法治税环境的重点应放在培养国民健康豁达、积极向上的现代税收观上。各级党政领导应认真学习税收知识,提高对税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工作。同时,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观念,增强其维权意识及法制意识,懂得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要不断提高全民依法纳税和协税、护税意识,将税法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号召全民学税法。
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健全税收司法体制。针对我国税收司法保障明显弱化的状况,健全税收司法体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成立税务警察,组建一支熟悉税收政策、掌握侦察技能的专业队伍,编制上隶属于公安部门,业务上接受税务部门领导,既负责处理税收治安案件,又负责独立侦查涉税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税务案件起诉机构,既负责涉税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又负责对涉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法院可参照设立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的做法,成立税务法院,集中公开审理涉税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及时打击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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