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欠发达地区为达到增加本乡镇财政收入的目的,把非本乡镇所属的财政收入拉到本乡镇入库。其主要手法是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给拉税人或直接给纳税人一定比例的回扣。这种“拉税”现象,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增加了税收成本,而且极易滋长腐败现象。
对此,有关部门应对“拉税”现象引起高度重视,从源头上杜绝滋长腐败的“温床”,维护税法权威。一是各级税务机关要与政府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务人员和各乡镇税收代征人员法治教育,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提高对“拉税”现象危害性的认识。二是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各乡镇税收代征人员税收业务知识培训,明确代征人员征税中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三是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税收票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税收代征人员征收不属于本乡镇的税收收入,应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将此项征收的税款不列入该乡镇的财政收入;对因“拉税”而产生少征税款的,应追究开票人员的责任,并负责追缴少征的税款。四是财政部门应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监督检查,规定乡镇财政由于“拉税”而向纳税人或中介人支付的费用,一律不予开支,如果已开支或采取变相开支的,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