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算收入的退库是各级国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将已入库的预算收入款项退还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行为。加强对预算收入退库的监督管理,是国库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预算收入退库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1.受利益驱动,造成不合理退库较多。一些地方征收机关为了完成征收任务滥用退库手段,即让企业缴纳税款后,再以先征后退的方式全额退还给企业。更有甚者,一些地方采取缴款书和预算收入退库凭证同时送达国库办理手续的现象。这种“空对空”的现象,导致了财政收入不实,这样的财政收入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形成可支配的财力,很容易形成潜在的财政风险。
2.监管不到位,出现骗取国家减免税收现象。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一些不正常的手段,骗取福利企业的名称,以达到减免税的目的。国库部门在办理这部分退库时,只是凭借税务部门开具的退库凭证和福利企业名单办理,无法对其是否达到福利企业条件进行核查,很容易出现骗取国家减免税的情况。
3.国库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影响监督职能的发挥。虽然国库条例明确规定,国库部门具有监督退库的职能,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预算法》对国库监督却没有...
预算收入的退库是各级国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将已入库的预算收入款项退还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行为。加强对预算收入退库的监督管理,是国库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预算收入退库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1.受利益驱动,造成不合理退库较多。一些地方征收机关为了完成征收任务滥用退库手段,即让企业缴纳税款后,再以先征后退的方式全额退还给企业。更有甚者,一些地方采取缴款书和预算收入退库凭证同时送达国库办理手续的现象。这种“空对空”的现象,导致了财政收入不实,这样的财政收入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形成可支配的财力,很容易形成潜在的财政风险。
2.监管不到位,出现骗取国家减免税收现象。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一些不正常的手段,骗取福利企业的名称,以达到减免税的目的。国库部门在办理这部分退库时,只是凭借税务部门开具的退库凭证和福利企业名单办理,无法对其是否达到福利企业条件进行核查,很容易出现骗取国家减免税的情况。
3.国库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影响监督职能的发挥。虽然国库条例明确规定,国库部门具有监督退库的职能,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预算法》对国库监督却没有明确规定,《预算法》实施细则也没提及国库的监督职能,而只是明确国库应当接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各级财政负责。由于明确国库监督职能的法律层次不高,加之退库工作政出多门,国库部门人员配备少,有关信息资料掌握不充分等,影响监管职能的发挥。对于财政、税务部门提交的退库凭证,只要要素齐全、凭证相符,国库部门是见单即付,很少作进一步调查。
为进一步做好预算收入退库工作,有效防范财政资金风险,笔者提出下列几点建议:
1.应加快国库立法进程,健全国库法规体系。在现行《国家金库条例》基础上,修订颁布《国库法》,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国库在预算收入划分、留成、报解、退付和支拨中的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国库监管的合法地位,以及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国库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规定监督处罚措施,以强化国库监管的权威。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规章体系。国家应出台一个能够统一的、规范的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对各类退库的审批要求、退库办法、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改变以往政出多门的不统一现象,建议有关退库政策由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联合下发。同时,对以前的政策规章进行一次系统的清理,对不适用或操作性差的应及时废止或重新修订。
3.加强对福利企业退税管理,确保退税资金的真实性。国库部门在人员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和税务、财政等部门对福利企业是否达到条件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退税坚决不予办理。对于查出的有问题的福利企业,应通知民政和有关部门,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今后不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4.各方密切配合,把好退库最后“关卡”。加强国库监管工作,充实国库人员,除了做好日常国库账务核算,更要重视国库监管工作,逐步实现由核算型向监管型转变。由于预算收入退库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财、税、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克服本位主义的思想,把工作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上来,相互协调配合,解决以前退库从审批管理到具体执行脱节的问题。对不合理的退库,搞空转的退库,坚决不予以办理,真正起到财政资金的监督作用,把好最后一道退库“关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