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金融活动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金融业又是一个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其风险关系着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因此,加强金融财务监管,避免发生金融风险,是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防范金融风险问题,1997和2002年两次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立了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改革基本思路,并成立若干专题工作小组研究落实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具体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中央财政加快充实金融企业资本与财务监管工作,增发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逐步推进谨慎性原则,加快消化国有金融企业历史包袱;放宽呆账核销条件,提高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加大呆账核销的力度;逐步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的核算期限,直至与国际通行做法完全一致;逐年下调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减轻金融企业的财务负担;制定颁发了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一系列的财务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为及时剥离和规范处置1.4万亿元不良资产创造了有利条件;参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以及银行账外账的工作,积极落实通过中央专项借款化解地方财政金融风险的有关政策措施;对金融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改革金融财务监管模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等等。
但是,由于国有金融企业特别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承担了大量的政府职能,累积的不良资产比例过高、资本充足率低、税赋负担过重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改革滞后和财务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等突出问题,即使在剥离了不良资产之后,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也没有得到完全遏制,不足以应对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冲击。同时,不少地方金融秩序混乱,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金融风险,并呈现出向财政风险转化的趋势。近年来发生在东南亚、南美以及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危机发出警示,如不及早提出应对措施,加快解决这些问题的步伐,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与资本监管是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对防范国家财政金融风险特别是化解地方财政金融风险有着重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借鉴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好经验,根据国内金融行业的具体情况和改革的发展,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金融财务监管的新思路、新办法。
一是要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结合国有金融企业特点,通过出资人受托机构和产权代表加强事前决策导向、事后检查监督的方式引导和督促金融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确定金融企业财务与资本监管的新框架,促进国有金融企业健康稳步发展。严格执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办法,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透明度。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利润约束和预算约束,切断信贷资金财政化的渠道,并按国际标准和市场化的要求建立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和审计规则。减少管理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减少抵债资产的积压和减值,降低风险,实现资产质量的真正提高。
二是要修订和完善现行有关财务监管办法。按照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完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计提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调整呆账核销程序,赋予金融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同时强化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处的检查监督职能。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制度缺陷,修订、颁发新的处置管理办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
三是要做好清理金融企业所办实体及产权登记工作。印制下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促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各地财政部门和金融企业反映的问题,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软件适时进行调整和升级,并及时加强人员业务培训。
四是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之后的后续监管工作。对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制定和规范内部审核程序;对一些不适应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的具体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和落实后续检查监督措施,避免财务监管工作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