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积极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在金融财务监管方面取得一定成效。进一步完善了金融业财务制度,贯彻审慎性原则,再次缩短了银行应收利息核算期间,取消了呆账核销审批制度,实现了我国金融业财务会计制度基本与国际接轨,从制度上强化了企业自主防范与化解风险的约束;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全面推开。各地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金融财务监管工作也非常重视,克服困难,开拓进取,金融财务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湖北、安徽、江苏、山东、辽宁、上海、天津、宁波等地区,在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成效。当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要对当前工作中面临的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
首先,在金融业财务监管领域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国有金融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滞后。当前,我国国有金融企业依然处在转轨过程中,经营机制不健全,管理松懈,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制约了财务监管方式转换的进度。二是金融部门不良资产问题严重。根据人民银行统计,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划分,2001年四家银行不良贷款率31%,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重可能更大。这还是在已剥离不良资产以后的情况。三是地方金融财务监管体制不顺,金融财务监管工作缺少新的方法和思路。四是金融企业产权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理顺产权关系的工作难度大。
其次,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财政或有债务负担沉重。1997年以来,在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供销社股金、城市“三乱”等清理整顿中,为解决关闭的金融机构的支付缺口,人民银行在地方政府承诺扣款的前提下,先后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发放了再贷款。这些再贷款大部分需要地方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偿还。目前,中央专项再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还款资金没有落实,还款难度大。近两年已按本金50%、利息100%的比例对部分地方未按期偿还的中央专项再贷款本息予以扣款。
同时,中央财政也承担了大量的或有债务。为了提高国内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国家陆续采取了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剥离不良资产、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等措施,中央财政为此增加了大量的或有债务,其中包括财政部发行的2700亿元特别国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损失、政策性银行呆坏账损失(主要是粮油、棉花企业亏损挂账)等。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损失而论,仅以目前已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1.4万亿元看,估计国家为此承担的最终损失将是巨大的。随着当前金融企业改革的深入以及新财务会计制度的推行,金融部门不良资产的问题将进一步暴露出来,需要财政直接或间接地予以消化。
当前金融财务监管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根据加入WTO的承诺,我国金融业完全对外开放的过渡期为5年,5年以后,将面临与外资金融企业进入全面竞争的时期,国有金融企业将是我国同外资金融机构展开市场竞争的中坚力量,因此,加快金融行业的改革,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的竞争力关系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目前,国有金融企业的改组改制工作已经进入了酝酿方案并逐步操作的阶段。地方金融企业引进外资参股、投资主体多元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面对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新情况,金融业财务监管方式必须改革。各级财政部门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地方金融财务监管工作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再翻番的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继续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积极开展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参与地方金融企业重组与改制,核定国有资本,动态实施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一些地方的同志担心,十六大已经明确,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将实行管资产、管事和管人相结合的新体制,此项改革可能对我们的金融财务监管职能产生影响。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健全,按照十六大的精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先制定法规,再实施改革。所以,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出台之前,各地财政部门仍要继续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二)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方金融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提高金融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之后,金融财务监管缺少手段,工作难度加大,要求我们转变工作思路,加强对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检查。今后,要将金融企业是否严格遵守谨慎性原则,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作为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要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三)规范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促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担保机构属于高风险行业,在目前的运作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需要加强对其潜在风险的控制和监管。在这方面,安徽省工作比较主动,结合当地担保机构的发展情况,成立了“担保中心审查考核委员会”,由财政厅长任“一把手”,会同经贸委对担保机构的工作计划和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基本理顺了担保行业的管理体制。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一旦时机成熟将尽快出台这两个办法,为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和财务监管创造有利条件。
(四)管好用好专项再贷款,按时足额偿还中央专项借款。专项再贷款的管理是国务院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地财政部门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实做到中央专项借款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或挪用于垫付其他开支。二是在地方预算中统筹安排,控制债务风险。在当前地方编制预算时,各地务必要及早筹划,列入下年度预算支出。三是在筹措还款资金方面,财政部门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尽可能清收变现有关资产,尽量缩小兑付资金硬缺口。四是严格执行借款协议,把财政信用秩序的建设摆在重要地位,按照中央专项借款的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偿还中央专项借款。对于不能按时偿还的地方,财政部将严格执行扣款制度。在工作中确有困难的,要及时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按现行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实行个案审批。
(作者为财政部部长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