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过度开垦放牧、乱砍滥伐、过度樵采等不合理的人为活动,我国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化荒漠化速度加剧,由此造成的自然灾害频繁,危害越来越重,损失越来越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做出了一系列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重大决策。在继续实施“三北”防护林等重点建设工程的同时,先后启动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1998—2001年,中央共安排天保工程资金322亿元,退耕还林工程资金77亿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资金18.34亿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10亿元。到2001年底,天保工程完成绿化和保护面积1.91亿亩。累计完成退耕还林任务3502万亩,其中退耕还林1867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635万亩;累计兑现粮食39.27亿斤,现金补助3.33亿元,种苗补助20.65亿元。此外,环京津风沙源和水源治理、天然草原恢复和建设等工程起步顺利。
但在财政资金管理和项目安排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的实施方案,天保工程资金中央承担80%,地方配套20%,但绝大部分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落实,致使资金缺口较大,工程进度受到影响;资金管理不规范,有的长期滞留或欠拨,有的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挪用、转移工程资金等等。在退耕还林方面,任务安排没能突出重点,资金存在“撒胡椒面”的现象;部分地区粮食和现金补助政策兑现不及时;还出现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套取国家粮食供应资金等问题;有的地方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向农户兑现不合格甚至是发霉的粮食,甚至发生了乡村干部冒领、克扣退耕补助粮款的事件。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方面,工程计划下达较晚,影响工程进展,个别地区在工程规划上与其他生态建设工程有重复和交叉。
搞好生态环境建设功在当代,福利后人;不仅惠及当地,也为周边及江河下游的人们挡住了扬尘和泥沙。一些地方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探索,不仅沙进人退的现象得到遏制,局部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变,而且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人类生存负责的全局观念和愚公移山的精神,创造性地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认真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要管好用好各项财政建设资金,力争早日实现祖国山川秀美、人民富足。
坚持生态优先,突出建设重点,全面推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还林的首要目标是恢复和加强生态建设,不能简单地看成是扶贫措施,要优先安排江河源头、大江大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的陡坡耕地及重点风景区、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地区的工程建设,确保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短期内就有比较明显的改善。在此前提下,把退耕还林同调整农林牧业结构、实行生态移民以及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配套措施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生态改善、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赢”的路子,真正实现“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中央的要求和规定,不折不扣地向退耕农户兑现政策。粮食、现金补助的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绝贪污,对供应给退耕农户的粮食必须进行认真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不断完善检查监督机制,认真做好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还要建立退耕还林举报制度,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加强资金配套和监管,确保天保工程顺利实施。天然林保护是中央和地方共同的事业,地方政府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务等。要加强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把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都作为监督的重点,形成多环节、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格局;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严肃追究责任。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制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施工,严格按要求编制年度资金和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编报预算申请报告和财务决算,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切实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严禁虚列开支、编制假账,并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工程,要走综合治理的道路。不仅要完成工程规划的造林营林、退耕还林、草地治理、生态移民等工程任务,还应与农业保护性耕作结合起来。要稳步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合理确定管护人员及其补助标准,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资源监测和林区道路维护等管护专项费用,不得用于弥补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等经费不足或基建支出,也不得用于购买与资源管护没有直接关系的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