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从2000年起,建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高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金等专项基金近18亿元,集中用于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2.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规定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费分别应占年销售额的2%、5%以上。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允许科技人员以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高新技术成果,可从转让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可在项目完成投产后,由接受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在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奖金。
4.鼓励技术创新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离职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利润增长率高于本地区平均增长率10%以上的,可按技术入股或3年累计新增税后利润的10%到20%予以一次性奖励。
5.建立奖励制度。从2000年起,在省财政厅的支持下,设立“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授予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或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