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不完善之处
(一)起征点低,税负有加重趋势。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扣除额为800元,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这是1980年确定的,作为本人及赡养人口的生活费用和其它必要费用。20年后的情况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如下变化:(1)汇率变化。按1980年人民币汇率1∶1.46计算,800元生活费扣除可折合548美元,大体符合纳税人本人及赡养人口所需基本生活费要求,符合国际上一般发展中国家居民生活水平,但按现在人民币汇率折算还不到100美元,这显然是起征点太低了。(2)“基本生活费用”的内涵已有很大变化。80年代初我国职工生活费用开支主要用于吃饭、穿衣,其它都由国家或单位福利解决、免费或交少量的费用。随着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现在基本生活费不但包括吃饭、穿衣,还要包括交纳房改基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小孩上学费用、医疗费用超额部分等。(3)就业人口减少。80年代设计个人所得税制时,基本上没有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可以按月领到退休金,在职人员也能按时领到工资,当然那时工资低一些,但对整个家庭来说,收入比较稳定,现在情况有些不同,一些企业效益不好,职工家庭收入欠稳定,一个人的收入要维持一个家庭甚至两个家庭的基本生活。(4)靠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来赡养或补助家用者收入减少。在连续7次降息和开征利息所得税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大幅度减少。从上述四方面来看,800元的扣除基数显得太低了。
(二)各地扣除的标准不一致,造成税负事实上的不平衡。规定扣除是800元,但现在执行的情况,各地并不一样,大多数是扣除800元,但也有扣除1000元的,有扣除1600元的,有的地方干脆按工资的百分比纳税,这样做不无弊端。既然要考虑物价与消费习惯,那特区与非特区有区别,直辖市与中小城市有区别,城市与农村有区别,这种简单地特许增加扣除额,扣减标准就会订得五花八门,既不严肃,也造成税负事实上的不平衡。
(三)征收松紧程度不一致,造成税负事实上的不公平。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归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在一些税源充足的地区,征税机关对个人所得税放得比较松,而在一些税源不太充足的地区,征税机关就抓得紧。这样形成了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收入居民个人税负轻,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低收入居民个人税负反而重的怪现象。
(四)征纳方法不一致,造成税负事实上的不公平。按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本上采用源泉控制法,由付款单位在付款时代扣代缴,但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实际执行中,在多处有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意识强的就自动申报,纳税意识弱的就不申报,胆大的不申报或少申报,胆小的如实申报,这样一来会形成有些高收入者不纳税或少纳税,收入低的反而多纳税,纳足税。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一)调高个人所得税减除额。建议将减除额由800元调高至1200元,基本理由是4口之家人平收入低于300元/月的,不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交纳的房改基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允许扣除。同时,参照国外经验,将扣除额与生活费指数挂钩,如生活费指数发生重大变化时,则应及时调整扣除额。
(二)改进计税方法,基本上做到全国一致,各种经济成份一致。现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分6种情况确定,计税方法也各不相同,在实际征纳时有一定困难,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为了简化计算程序,平衡税负,可以设想,工资薪金所得超过1200元/月,劳务报酬每次超过1200元的均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工资薪金月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稿酬收入暂按劳务收入办理,但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家庭收入来源少的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承租经营,承包经营,财产租赁经营,应与企业所得税一样享受亏损抵补政策。
(三)加强征管,依法治税。自我申报部分现在执行起来困难较多,偷税现象比较严重,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普及税法知识教育。要对全体居民进行必要的税收法律知识教育,新闻媒体要多作有效的宣传,强化人们的纳税意识。第二,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征管队伍,税务人员应发扬“铁面无私,铁石心肠,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的“四铁”精神,对偷税大户严格依法处理,要在全社会产生一种震憾效果。第三,要采取先进的征管方法,如运用电子计算机网络,建立个人收入账户,凡能通过银行付款的,都经过个人收入账户。工资、薪金实行银行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也可以通过银行支付,这样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就比较正确,检查纳税情况也就比较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