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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准格尔旗:金融扶贫助力乡村振兴

2021/11/08

十二连城乡地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最北部,黄河南岸,库布其沙漠北部边缘,是全旗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和农村人口密集区域。2014年以来累计识别认定的贫困户89户248人已于2020年实现全部脱贫。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过程中,金融扶贫发挥了“造血”式扶贫政策作用,营造了扶贫、扶志、扶智的制度环境和氛围,在贷款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确保应贷尽贷,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思路。


金融助力脱贫攻坚

(一)组织领导有力,措施方法有效。2018年,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出台《金融扶贫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以全旗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遵循“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的原则,向信用良好的贫困户发放扶贫信用贷款,确保符合条件、有发展生产意愿的贫困户应贷尽贷。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确保金融扶贫资金规范安全运行。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在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研究探索金融扶贫模式和路径。成立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形成政府部门牵头、金融机构全面参与、市场主体整体推进的金融扶贫新格局。

二是明确工作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强化领导和工作职能,做好贷款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并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嘎查村”“信用乡(镇)”创建评比活动,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增信措施,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支持力度,努力营造重承诺、守信用的金融扶贫环境。

三是严格督查考核。建立金融支持精准扶贫考核评估制度,明确考核目标,重点加大贴息信贷资金的流向和使用监督检查,对于将贴息信贷资金挪作他用或骗贷等行为,除收回信贷及贴息资金外,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贷还衔接顺畅,风险管控得当。金融扶贫是金融机构发挥资金优势,引入注重市场规律的金融贷款机制,将扶贫扶持政策和激发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的贷款模式,是按市场化规律运作的政策性扶持贷款。因为严格限定了贷款只能用于产业发展用途,所以有效发挥了贷款资金使用效益,达到了扶持产业发展的目的。扶贫小额信贷是采用免担保、免抵押,以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旗级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的信用贷款。财政贴息和旗级风险补偿机制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贫困户还不上贷款本息的风险,降低了贷款坏账发生的可能性。2015年至2020年10月,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15.02万元。有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等利好政策的“保驾护航”,所有贷款用户全部还清了到期贷款,没有出现一例贷款坏账现象。

(三)金融扶贫成效显著,成果积极稳定。金融精准扶贫巩固了脱贫攻坚成果,奠定了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础。2014年以来,89户贫困户中有59户利用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发展农业产业,改善了生产生活条件,实现了农业增产增效,从而迅速摆脱了贫困状况。59户贷款贫困户的人均纯收入没有低于2020年国家脱贫标准4000元和防贫监测标准6000元的。

59户贷款户用小额信贷发展农业生产获得了增产增收的良好效果。2019年户均纯收入为14520.62元、2020

年为18545.51元;2019年投入农业生产的贷款户人均12333.33元、2020年为40444.44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贷款投入对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14.32%,贷款投入生产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拉动贫困户收入增长成效明显。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进乡村振兴的对策建议

金融扶贫在助推脱贫攻坚中发挥了积极效应,极大地激发了贫困户发展内生动力和摆脱贫困的愿望,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也存在政策发挥不足等现实问题。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乡村振兴的优先任务,巩固脱贫成果是衔接乡村振兴的基础,只有拓展和巩固脱贫成果才能更好衔接乡村振兴,只有有效利用脱贫攻坚工作中形成的好的经验、体制、机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金融机构应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推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事业发展。

(一)创新金融产品,提高乡村振兴服务水平。当前,应针对“强农贷”等金融产品满足多元化资金需求不足的实际,不断探索研究开发新型金融信贷产品,对带贫效应明显的扶贫产业企业、龙头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社,适度下浮贷款利率和适当提高财政贴息幅度,实现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业产业金融服务体系。一是根据乡村振兴战略部署,适时优化调整有关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模式,建立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二是通过金融创新扩大“富农贷”服务范围,探索户贷社管合营发展模式,将信贷资金与劳动力、流转土地相关联,农户深入参与生产、管理,再通过利益联结机制惠及农户。三是适当压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扶贫领域,转而使用市场效率更高的金融扶贫方式,加大金融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力度,对金融贷款提供财力保障支持,从而建立金融扶贫长效机制。

(二)优化金融产品供给结构,满足多元化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金融产品供给结构模式,加大金融服务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确保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一是因地制宜,结合十二连城乡实际,提供短中长期适中的金融产品,提高产业扶贫、龙头企业的贷款可得性,以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二是创新特色产品,积极满足本地区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试点推行两权抵押贷款,增加农户的有效抵押品,满足金融机构信贷要求。三是金融机构坚持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制的基础上,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立足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扩大产品创新权限,优化和改进产品供给结构,以适应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要求。

(三)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金融安全风险防控。十二连城乡金融扶贫主要是以金融信贷资金结合财政贴息、市旗风险补偿为主的金融扶贫模式。为了构建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应引入保险作为贷款保障,创新“保险+贷款”模式,提高金融安全风险防控。一是建议允许地方政府将国家、自治区下拨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整合用于扶贫贷款风险补偿,从而逐步建立财政分担风险机制。二是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建立“强农贷”保险机制,帮助农业产业项目、龙头企业降低融资门槛,确保信贷资金应贷尽贷。三是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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