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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等五类专项资产的监管

2021/10/25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代理资产等五类资产,都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设立的资产科目,这些资产或历史上从未入账,或记在其他会计科目下需要调整,管理基础不牢、情况复杂。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先行先试,对公共基础设施等五类专项资产开展全面清查,在摸清资产实物量、维护量、价值量基础上,及时登记入账,出台制度规范,完善长效监管。


坚持“四个一”,开展资产全面清查

一是强化清查组织 “一盘棋”。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主观能动性,财政会同市建委、交通、城管、水务、文旅、体育、绿化园林、房产等8家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的通知》,对清查目标范围、初始入账方法、职责分工及清查步骤和要求进行明确,要求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资产进行全面核查。

二是融合资产属性 “一套表”。此次清查要求全面反映资产实物量、维护量、价值量。每一小类资产设计一张清查表,一项资产一条清查数据,包括实物行业管理指标和会计核算指标两部分,力求准确、完整地反映资产实物形态和价值。以《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公路》清查表为例,填报指标包括公路的名称、等级、起止点、里程、路面宽度、路基宽度、行道树、绿岛面积、保洁面积等18个行业管理指标和账面价值、折旧、评估价值、使用年限等12个会计核算指标。

三是探索计价口径 “一把尺”。对清查中历史价值确认困难的资产,财政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以重置成本为突破口,探索综合单价制。如对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根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结合实物量计算入账价值。如绿地、广场的计价,以南京市近3年来绿地、广场平均投资建设综合单价695元/m2为参考基数,并根据成新率(即新旧程度系数)和面积,计算入账价值。清查期间,先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了市政道路、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绿地园林、城市管理等公共基础设施计价入账原则,便于各级单位填报。

四是织密数据核查“一张网”。在“单位——立项部门——财政部门”上报流程基础上,增加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流程,建立财政部门、立项部门、行业部门、第三方机构集中会审机制,对市区两级数据逐条、逐项“过堂”,对资产专业指标和计价方式进行审核,注重清查数据和行业数据比对,防止重报、漏报,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提升数据准确性。

南京市财政局五类专项资产清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财政部肯定,并在全国通报表扬和推广。通过清查,一是摸清了资产家底。全市209家单位共填报清查数据条7.6万条,新增资产价值超过1500亿元,为充实政府财务报告奠定了数据基础。二是明确了权责关系。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从“都管又都不管的无主资产”变成明确登记在管养维护单位资产账上的“专项资产”,夯实了各管养维护单位的主体责任。三是提供了管理抓手。清查工作为完善五类资产计价入账、使用管理、日常监管等提供了方向,为财政和主管部门更有针对性地完善各类专项资产管理制度提供了便利。


进一步加强后续长效监管

清查结束后,南京财政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管理手段,紧抓制度管事,完善信息化动态监管,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债务管理相衔接,做到以清查促整改、以整改促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联合文物文化资产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文物文化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从适用范围、权责划分、资产计价、日常管理、价值发掘等方面,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作出规范;联合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拟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基础设施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入账口径、初始成本确定方式、基本账务处理、日常监督等,提升管理效能。

二是加强资产信息化管理。指导各单位按照准则规定,在做好初始入账基础上,以清查数据为支撑,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类别,按照“一物一卡”原则,建立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电子信息卡片,实现清查结果与资产管理无缝对接,全面、准确反映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未来还要积极探索地理信息化系统等新技术在资产管理中的运用,精准反映公共基础设施起始位置(经纬度)、幅面宽度、设施长度、设施面积等精准信息,为提高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效率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加强清查结果与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加快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着手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信息共享,推进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与运维资金预算安排挂钩。明确公共基础设施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后,方可将管养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未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信息卡片或备查登记的,单位不得编制管养经费财政预算或申请养护资金,实现“资金——资产——资金”全流程闭环管理。

四是加强清查结果与债务管理有效衔接。对于由企业举债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相关债务已经由政府承担的,要求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查登记,按规定纳入养护管理,相关单位和企业应按照已制定的资产权属确认、移交及使用管养处置方案,有序推进相关资产剥离移交。

责任编辑  李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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