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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中国财政 | 一起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处罚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 河北省财政厅
来源:《中国财政》2024年第9期 2024/05/27

一起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处罚案引发的思考

河北省财政厅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A公司参与了某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并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评标结束后,省财政厅收到采购人举报,A公司投标文件存在造假行为。经财政厅核查,A公司投标过程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证书, 2021年11月26日,财政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8094元、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行政处罚。A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以财政厅处罚畸重为由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诉讼。两级法院均认为财政厅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一是采购人是否具有举报的权利;二是财政厅的处罚决定是否畸重。

关于采购人是否具有举报的权利这一焦点问题,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有较为完善的权利救济途径。但同时供应商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会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更为甚者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在评审环节可能难以发现,无法及时作无效投标处理,所以在评审结束之后,采购人可以通过举报的形式向有监管权的财政部门进行举报。

关于焦点问题二,财政厅的处罚决定是否畸重问题,财政厅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依法告知了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并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及时举行了听证,在听证完毕后,充分考虑了行政相对人的申辩内容和理由,对A公司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警示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供应商,必须充分了解投标产品,同时,对于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应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尤其是第三方提供的诸如检测报告、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如可通过公开权威的渠道对真实性进行查验的,在将相关材料用于投标前一定要进行仔细查验。对于无法判断真伪的材料,不要放置在投标文件。二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依法保障供应商的程序性权利。在提供虚假材料类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求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说明虚假材料的来源以及自身是否主观过错,其目的主要在于:一方面,有利于财政部门更加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尽到充分的调查责任,兼听则明;另一方面,有助于财政部门根据供应商申辩理由的具体情况,酌情考虑供应商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尤为重要的是,正当程序原则已经成为评判行政行为合法、正确与否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前,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必须给予其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等程序权利,以避免产生行政相对人在缺乏相应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这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的明文规定。

有鉴于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投标材料审查应重在事前,采购人应依法尽职,在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等环节中,按规定认真开展资格和符合性等审查,及时发现和辨别虚假材料,从根本上有效防范和制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二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有效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及评审专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针对现阶段采购新形势、新特点,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宣讲政府采购中的最新政策和评审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三是加强诚信建设,积极督促引导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管理。杜绝投标材料弄虚作假行为,应从源头抓好治理,督促和引导供应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管理,不提供虚假材料;对从第三方处获得材料的,也应尽到审查义务,并对所投标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要继续推动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运行高效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良好公平竞争环境,并及时做好对政府采购主体诚信或失信行为的记录、评价和公开、共享、使用,提高失信成本,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使供应商不敢提供虚假材料。

四是制度体系建设上,逐步完善和细化相关配套制度政策,帮助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提高审查和辨别投标材料弄虚作假能力。应考虑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层面出台指导意见或地方政府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材料弄虚作假的评判标准和具体要求及业务指导规范,以便及时发现和辨别虚假材料。

五是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推动实现投标供应商各类材料都能够通过相应渠道快速准确查验真伪。同时,统筹推进全过程信息公开,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全程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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