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大]
[中]
[小]
摘要:
一、积极推动新农合,不断提高农牧民的医保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认真落实新农合工作,制定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基金管理,提高报销比例,群众受益水平不断提高。
(一)加强政策引导,提高参合水平。按照“应参尽参”的原则,不断加大宣传动员力度,扩大新农合制度在群众中的知晓率,实施多项措施引导农牧民参合,将应参加新农合的人群全部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了异地参合政策,为流动人群参合提供了便利条件;将参合截止时间延长到每年年底,方便了返乡农牧民工参合;实行了新生儿落地随父母参合政策,为错过缴费期的婴儿提供了保障。通过落实政策、多措并举,截至2014年6月末,全区参合人数达到1289万人,较上年度增加了28万人,参合率达到97%,基本实现了应参尽参。
(二)提高补助标准,完善补偿方案。按照国家规定,自治区2014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确定为人均不低于39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32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70元。此外,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农牧业人口在6万以下牧区旗县人均增加20元补助,新农合基金总额将达到50亿元以上。随着补助标准的提高,通过调整补偿方案,大幅提高了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一、积极推动新农合,不断提高农牧民的医保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认真落实新农合工作,制定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基金管理,提高报销比例,群众受益水平不断提高。
(一)加强政策引导,提高参合水平。按照“应参尽参”的原则,不断加大宣传动员力度,扩大新农合制度在群众中的知晓率,实施多项措施引导农牧民参合,将应参加新农合的人群全部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了异地参合政策,为流动人群参合提供了便利条件;将参合截止时间延长到每年年底,方便了返乡农牧民工参合;实行了新生儿落地随父母参合政策,为错过缴费期的婴儿提供了保障。通过落实政策、多措并举,截至2014年6月末,全区参合人数达到1289万人,较上年度增加了28万人,参合率达到97%,基本实现了应参尽参。
(二)提高补助标准,完善补偿方案。按照国家规定,自治区2014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确定为人均不低于39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32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70元。此外,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农牧业人口在6万以下牧区旗县人均增加20元补助,新农合基金总额将达到50亿元以上。随着补助标准的提高,通过调整补偿方案,大幅提高了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就医报销比例。乡镇级起付线降低到50—150元,报销比例提高到85%—100%;县级起付线降低到200—600元,报销比例提高到70%—85%;盟市二级医院起付线降低到400—600元,报销比例提高到70%—75%;盟市三级医院起付线降低到800—1000元,报销比例提高到60%—70%;自治区级三级医院起付线降低到1500元,报销比例提高到60%;自治区以外三级医院起付线降低到2000元,报销比例提高到55%。住院报销上线提高到12万元。
在门诊统筹方面,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范围,门诊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实行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制度,确定将恶性肿瘤、器官排异治疗等特殊病种以及二期以上高血压、冠心病等慢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支付范围,采取按比例报销或年度包干的办法予以补偿,补偿比例为特殊病种不低于70%,慢性病不低于60%。各盟市在自治区指导下制定具体的补偿原则与补偿标准,基本形成了全区新农合补偿标准相对一致,盟市内新农合报销标准绝对统一的补偿政策。
(三)合理使用基金,提高群众受益水平。为确保新农合基金切实用到参合农牧民群众身上,《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对新农合基金的结余数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年末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25%,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15%。2013年,全区累计支出新农合基金45.74亿元,较2012年增加支出10.09亿元,占当年筹资总额的96.88%,当年基金结余3.12%。全年共有959万参合农牧民通过新农合受益,较上年度增加136万人次,受益面达到76%,较上年度提高了10个百分点。其中:为130万住院患者报销医药费用39.1亿元,患者人均报销住院费用3001元,实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50%,较上年度提高了1个百分点;为768.5万患者报销门诊医药费用3.93亿元,门诊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7%,较上年度提高了2个百分点。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方便群众报销。为了方便参合农牧民报销住院医药费用,自治区从2006年开始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全区新农合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出院即时结报。目前,已经建立起了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联通的信息网络,覆盖了全区所有新农合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以盟市为单位实现了网上监控、费用审核和即时结报。呼和浩特周边的6个盟市新农合患者在自治区确定的10个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能够通过自治区平台实行即时结报。2013年,自治区新农合平台与国家新农合平台实现了对接,目前已经可以初步实现费用核查的功能,各盟市新农合管理部门对于外传到与国家平台联通的定点医院的患者就医信息可以进行在线核查,极大地提高审核效率,有效避免了骗取新农合基金的现象。新农合信息化平台的建成,不仅推动了全区新农合发展,而且为加强新农合管理提供了相关的智能化决策参考信息。实现盟市级统筹后,新农合信息系统实现了“从服务到惠民”的模式转变,在实行异地参合、异地就医、异地结算工作中发挥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制定便民措施,照顾弱势群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先后制定了多项便民惠民措施,在参合方面实行了异地参合政策、新生儿落地参合政策和延长缴费时间,为常年在户籍地以外居住和外出务工群众参合提供了极大方便;在报销政策方面,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失独家庭、五保户、民政确定的优抚对象住院治疗起付线降低50%;制定了住院保底补偿政策,规定参合人员经转诊至各级医院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0%给予保底补偿;制定蒙中医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蒙中医药服务,规定参合人员使用蒙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提高15%—20%。
(六)实施疾病救助,减轻农民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主,自治区从2010年开始,先后将国家规定的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等22种大病纳入了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又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增加了布鲁氏杆菌病和产科急危重症抢救2种疾病,目前开展的重大疾病病种达到了24种。2013年,采取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模式,共救治重大疾病患者4.31万人次,新农合补偿19397.8万元,医疗救助补偿1061.89万元,实际补偿比例达到73.7%。采取新农合购买单病种商业保险的形式,有6个盟市启动了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工作,共补偿患者2.47万人次,大病保险支出2.04亿元,患者实际补偿比例达到65%。通过实施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制度,有效缓解了参合农牧民群众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凸显了新农合制度的保障能力。
二、完善制度措施,探索体制机制创新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至今,广大参合农牧民就医需求逐步从“有保障”向“更好保障”转变,对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降低个人自付费用的愿望更加强烈,对享受更便捷高效新农合服务的期盼更加迫切。虽然新农合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持续上涨的医疗费用,影响了农牧民受益。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补偿政策设定不合理,转诊机制不健全,诊疗方式不规范,治疗措施不得当,影响了保障的公平性,影响了农牧民保障水平,影响了农牧民受益程度。二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资金存在流失的风险。在个别地区仍有新农合基金被违规使用问题,个别医疗机构还有违法套取基金问题,也有参合人员做假病历骗取基金问题。还有门诊转住院、挂床住院、顶名住院、乱检查、乱用药、大处方的现象。三是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偏低,病人向上级医院流动明显。患者就医流向不合理,转诊到上级医院耗费了大量基金。这些主要是补偿政策导向的不科学,患者流向的控制措施不规范,医疗机构监管工作不到位问题。有鉴于此,自治区财政厅积极探索,将深入研究医改的途径和方法作为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争取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大力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同时,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和管理上与三项医保政策的衔接,推动制度整合。
(二)积极推行支付方式改革,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推行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内在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形成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为核心的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督管理机制,提升新农合的保障绩效,发挥出新农合对公立医院公共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三)完善重大疾病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群众受益程度。继续推进和完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逐步规范和完善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的运行流程,加强与民政医疗救助的协作,提高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
(四)加大医疗机构监督和考核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医疗费用分析评估制度、平均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并与资金分配挂钩。
责任编辑 张小莉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