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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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民生工程来抓,从1998年开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到2007年廉租住房保障工程的广泛开展,再到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的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种类不断增多、覆盖面不断扩大。“十二五”以来,计划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16.32万套、约7600万平方米,保障任务之重,建设规模之大,史无前例。为全面落实住房保障任务,自治区财政厅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税费支持政策,不断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累计为130多万户住房困难群众解决了住房问题。
一、多元发展,保障性住房稳步推进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旨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近些年,自治区转发及出台了有关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文件100多份,如《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等制度和办法。2013年,中央调整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政策,从2014年起,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进行并轨管理,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为了配合并轨工作,财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民生工程来抓,从1998年开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到2007年廉租住房保障工程的广泛开展,再到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的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种类不断增多、覆盖面不断扩大。“十二五”以来,计划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16.32万套、约7600万平方米,保障任务之重,建设规模之大,史无前例。为全面落实住房保障任务,自治区财政厅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税费支持政策,不断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累计为130多万户住房困难群众解决了住房问题。
一、多元发展,保障性住房稳步推进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旨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近些年,自治区转发及出台了有关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文件100多份,如《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等制度和办法。2013年,中央调整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政策,从2014年起,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进行并轨管理,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为了配合并轨工作,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应出台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据此,自治区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的有效使用。
(一)保障性住房供给总量与结构
保障房类型和供给方式。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形成。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主要有九种类型:为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人群提供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为低保群体提供的廉租房;为中低收入或流动人口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林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从供给方式看,经济适用房主要由开发商自主建设,即企业筹资方式进行建设,今后不再以经济适用房形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一律改由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障。廉租房采取多方筹资的方式,目前中央和自治区对各地住房补贴总额约700元/平米。公租房由政府投资和国有控股投资公司(如城发集团)投资或者村民入股等方式共建。在房源供给的分布方面,除了集中连片建设外,部分地区采取在公租房区域配套一定比例商业用房(15%)或者规定全部商品住宅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等方式加以解决。棚户区改造主要是通过政府补贴市场商业化运作解决。
保障房总量及结构。“十一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完成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689.4亿元,累计建设保障性住房77万套。住房保障结构呈现多元化趋势,建设项目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转变为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三大类为主。2007—2010年,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范围逐步扩大,2007年的保障范围为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为设区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旗县(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9年为设区城市和旗县(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10年为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并将低保以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逐步纳入保障。“十二五”以来,加快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继续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旧房改造,适时启动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着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16.32万套,约7600万平方米。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将中等偏下收入人群、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的原则,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和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来筹集。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财政拨款、自治区财政拨款、地方财政配套、融资贷款、发行债券、租售廉租房等。为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自治区适时调整了土地出让金提取政策,从2009年开始,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比例由不低于10%提高到20%。2011年,进一步调整了这一政策,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的5%—7%提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较好地保证了安居工程的资金需求。此外,着力落实税费优惠有关政策,积极落实公积金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等政策,加大对商业银行贷款贴息,无偿划拨部分土地等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2008—2013年,自治区累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166.97万套,累计完成投资1632.88亿元。其中,争取中央专项资金241.86亿元,自治区本级安排105.91亿元,盟市以下筹集1285.11亿元。
二、科学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成效显著
2009—2013年,全区累计实施棚户区改造87.4万户,惠及居民240万人。其中,城市棚户区50.8万户,占比58%;国有工矿棚户区2.44万户,占比3%;国有林区棚户区16.53万,占比19%;国有垦区危房6.66万户,占比8%;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10万户,占比12%。
(一)棚户区改造的主要做法
政策及措施方面。2009年以来,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转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减免、项目统筹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保障棚户区居民权益,加快改造进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实行住宅征收最低补偿金额、最小调换面积住房保障制度。在住宅房屋“征一还一”补偿制度的基础上,为保证收入低、住房面积小的被征收困难群众在征收过程居住条件得到切实改善,对低收入家庭征收房屋不足50平方米的补足50平方米,切实维护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资金筹集方面。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指导原则,多方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在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的基础上,2009—201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累计投入各类棚户区改造资金39.55亿元。同时,为解决项目资金缺口问题,积极探索创新运行模式,鼓励各地搭建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本、企业投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多渠道筹集建造资金。根据自治区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共同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改造开发性金融合作备忘录”的框架内容,财政厅积极创造条件,搭建自治区级投融资主体,统筹全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截至目前,通过自治区平台统借统还的模式,预计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700亿元左右。另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实行土地等级搭配制度,以开发价值高的土地收益弥补棚户区改造资金不足。
土地供应方面。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明确要求,各地根据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单列、单报、单批、单供,及时供地、应保尽保。对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指标不落实的地区,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
工程监管方面。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大力推进差别化管理,强化对重点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工程和施工薄弱环节的监管。
信息公开方面。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要求,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工作,并把其作为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地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信息渠道、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工作。自治区、12个盟市、102个旗县(市、区)均按照要求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和项目建设地点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在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形式等方面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二)棚户区改造的主要经验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新型城镇化进程,对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百姓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分步推进。在工作步骤上做到先调查摸底编制规划,再实施改造;在改造类别上做到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各地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分门别类采取不同的切实有效方式进行。对集中成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按照小户型、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建设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居住小区;对其他非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改建等不同的方式进行。
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统筹组织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以及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小区物业管理。
依法推进,确保稳定。严格执行有关行政审批、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征收补偿、工程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充分尊重居民群众的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禁止非法强拆强迁。妥善处理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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