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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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事关人民福祉和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扎实推进扶贫攻坚、百姓安居、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等重点民生工程,在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棚户区改造、涉农资金整合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实现“在西部地区率先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指导工作时殷切希望“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这一要求指明了内蒙古自治区新的历史时期的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表达了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内蒙古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把改革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结合,加大投入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增强民生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让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更多的惠及全区各族人民。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内蒙古是祖国北疆的生态屏障,保护好生态环境,既造福内蒙古各族人民,也造福全国人民。要继续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退牧还林还草、草原生态奖补等一系列重大生态保护工程,认真落实节能减排政策。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事关人民福祉和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扎实推进扶贫攻坚、百姓安居、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等重点民生工程,在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棚户区改造、涉农资金整合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实现“在西部地区率先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指导工作时殷切希望“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这一要求指明了内蒙古自治区新的历史时期的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表达了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内蒙古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把改革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结合,加大投入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增强民生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让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更多的惠及全区各族人民。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内蒙古是祖国北疆的生态屏障,保护好生态环境,既造福内蒙古各族人民,也造福全国人民。要继续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退牧还林还草、草原生态奖补等一系列重大生态保护工程,认真落实节能减排政策。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在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环保投入实现稳定增长。2013年共投入各类环保资金13.98亿元,其中争取中央专项资金6.47亿元,自治区本级投入7.5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2%和31.9%。其中投入资金10.48亿元用于重点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重点流域、重金属等污染治理,有力保障了总量减排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大节能改造力度。自治区财政筹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对工业企业进行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优化系统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奖励。继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工业、交通、建筑、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全年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850个,预计项目实施完成后可实现节能量110万吨标煤。大力支持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发展。自治区筹集资金对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实施的24个废水、废气、废渣的综合利用项目和1个列入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给予补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政策扶持,新增风电发电电量83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标煤282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16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5793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5395吨,减少固体颗粒物排放2947吨,在有效发挥新能源节能减排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的标准、规范和能力建设,支持有关服务场站清洁能源和水资源循环利用试点工程,加快建立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大力推进“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继续做好高效节能产品、节能家电、节能工业产品示范推广工作,全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367万只,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推广任务,有效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拉动产业发展。
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推进新型城镇化是自治区调整经济结构,推动转型发展,培育形成新的增长极的强力引擎;是引领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关键举措。自治区地广人稀,生态脆弱,点状开发,分散发展,城镇功能不完善、产业与城镇发展不同步,城乡二元体制和城市内部二元结构以及人与自然不和谐。这些问题的解决,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个重要的机遇。
加大财政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为加大财政对城市公益性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入全部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扣除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支出后也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整合城市建设维护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投、小城镇建设奖励资金和城中村改造等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支持城镇重点项目建设。2013年、2014年自治区本级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3.53亿元,连续两年安排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城镇供热管网设施等城镇基础设施以奖代补资金6亿元,重点补助缓解城镇交通压力、改善居民出行条件的道路、环境卫生和供热管网改造等工程建设。
创新财政支持方式,调动加快城镇化建设积极性。改变现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性,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实行城镇化建设奖励制度,建立城镇化建设绩效评价体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自治区财政安排适当资金,对盟市、旗县给予资金奖励。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在内蒙古视察时,对内蒙古棚户区改造工作非常重视,作出了许多重要指示。落实总书记和总理的指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内蒙古各级财政积极作为,重点推进。
积极筹集财政资金加快棚户区改造。2013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筹措资金280.5亿元支持城市棚户区、国有林区、国有垦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新开工各类棚户区改造12.98万套,基本建成11.38万套。
搭建自治区级融资平台提供资金保障。按初步规划,2014—2017年全区各类棚户区计划改造45.13万户,估算总投资814亿元。棚户区改造任务主要集中在旗县、区,而多数旗县财力有限,用于建设的投资较少。依托自治区财政厅所属内蒙古鼎新担保公司,积极创造条件,搭建自治区级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统筹全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为自治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保障。
落实棚户区改造财税政策。一是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推进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对总书记特别关注的兴安盟阿尔山棚户区,总理关注的包头市北梁棚户区和赤峰市铁南区棚户区,自治区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确保三个重点工程早日完成。
四、解决农村牧区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根据全区“十二五”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总体规划,2014年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需解决85.35万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中央和地方总投资8.2亿元,中央和自治区投入部分已全部到位。
有序推动9项重大水利项目。为使嫩江干流治理、黄河内蒙古河段二期防洪、文得根水利枢纽等9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有序推进,自治区财政厅已下达项目前期经费3.2亿元,对项目前期方案编制和完成前期论证工作给予了有力保障。
统筹使用税费、价格等改革措施促进节水增效,加强终端配套设施建设,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自治区财政厅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具体政策包括: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为促进节约用水,2013年,将矿泉水、地下热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由3元/吨提高至6元/吨。
五、继续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实行精准扶贫。为了加快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自治区党委确定了“十个全覆盖”工程,在未来三年内让全区所有农村牧区道路交通、村容村貌、卫生室、超市等十个方面进行全面改造升级。内蒙古扶贫攻坚以“十个全覆盖”工程为契机,以规划到村到户、项目到村到户、干部到村到户“三到村三到户”为抓手,实现精准扶贫,力争年内解决40万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
对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201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了专项经费,举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培训班。全区确定了2834个贫困村,占全区行政村的25%,确定了国家和自治区扶贫标准下的贫困人口规模并分解到村,其中国家标准下贫困人口125万,自治区标准下贫困人口157万,全面展开贫困人口识别工作。
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财政厅积极与扶贫办沟通,认真做好精准扶贫工作,按时下拨扶贫资金。继续推动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工作,解决贫困地区农牧民贷款难、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做好生态脆弱地区移民工程,对居住在生态环境恶劣或已不具备生存条件的贫困人口实施移民搬迁。
下放扶贫项目审批权。在扶贫体制机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切实做好扶贫资金审批权下放工作,自治区将扶贫项目审批权全部下放到旗县,由旗县政府按照扶贫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确定项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盟市只负责项目规划、制订办法、资金监管、绩效考评等。为做好此项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扶贫办、民委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规范审批程序。
六、大力发展养老、健康服务业
修订自治区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健康服务业(含养老服务业)发展。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新办从事物业服务及家庭保洁、卫生保健、养老扶助、病人看护、家务管理、婴幼儿看护等的家庭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全面实施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提升工程。在2011年、2012年两年投入1.16亿元的基础上,2013年又投入4500万元对小、散、远、危及不能满足供养对象居住条件的敬老院进行新建和改扩建。投资2亿元,在呼和浩特市新建示范性老年养护院。有4个盟市建成了示范性老年养护院,21个旗县(市、区)建成综合老年养护院,重点为贫困、高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部分配套设施不足、需逐步改造完善的敬老院进行改造提升,为其更换部分生活设施和设备,进一步改善了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条件。
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对全区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今后将按照等级评定情况进行相应的床位补贴奖励,以达到改善社会办养老服务环境、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的目的。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达到自治区示范标准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由每月100元增加到300元。同时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制度,即对达到自治区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米)6000元的建设补贴,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按时足额发放各类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费补助。2013年补助2597万元,投入养老机构建设资金9000万元,建设了26所养老服务机构。同时自治区投入5000万元兴建自治区级公益性、示范性老年养护院。自治区逐步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公益性社会福利事业的支持力度,2013年、2014年分别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8020万元、10880万元。
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生均拨款政策,对自治区直属本科院校,根据各学校的学科类别确定不同的生均拨款定额,并将目前实行的四档生均拨款定额折算系数改为六档,比较全面地考虑学校的办学成本差异,保证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平性。二是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自治区本级2013年下达高校生均定额奖补资金4.95亿元,支持全区高校提高生均拨款标准,并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调动了盟市财政增加高校投入的积极性,进一步改善了高校的办学条件,提高了高校经费保障水平。三是支持内蒙古大学等9所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项目,着力提高高校教学和科研水平,提升高校办学层次。
积极推动地方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和资金整合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2014年,为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自治区财政安排4.7亿元,比上年增加5000万元,增长12%。增量资金部分主要用于继续落实开发1万名公益性岗位政策,陆续实施公益性岗位招募工作。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自治区本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生志愿者项目、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储备补助、发放大学生求职补贴以及高校毕业生补助等项目,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八、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制定出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大力推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科学测算审批下达各地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完成了对各盟市城乡低保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将各盟市绩效评价资金的比例由过去的10%提高到15%,并下拨评价资金6.86亿元,有力地推动了城乡低保政策的全面落实。
切实加大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临时救助力度。逐步建立起稳定的临时救助常态化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出现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同时,全区通过纳入城乡低保和一次性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困难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更换低保对象智能身份识别卡。在加强救助对象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在定点药店购药、定点医院门诊、住院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以及记录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信息。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系统已经全面上线运行,实现了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已在全区所有旗县(市、区)安装完毕,并在82个旗县(市、区)开展了即时结算服务。
足额发放各类受救助人群生活费补助和医疗救助费补助。对全区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的身故者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对全区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救助城乡补贴对象。加大福彩公益金支出,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敬老院和大病医疗救助、城市社区建设、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和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建设、救灾储备库及报灾系统建设,保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危房改造、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支出。
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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