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采购计划和方案的前提和基础,是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成功与否的关键。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在各地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如:没有制定采购预算或预算不够细化,导致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变化;采购预算的编制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预见性;对于结余资金的安排缺乏充分的法律解释;“拼盘资金”构成的采购项目资金落实困难;缺乏统一的采购标准,形成了“苦乐不均”或互相攀比的风气等。为解决上述问题,需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强制编制采购预算,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和质量效益性。明确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预算,没有编制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各采购单位一律不能进行采购(特殊情况除外),否则作违法违纪论处。政府采购预算是在部门预算表中增加反映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的预算表,并不是“两套预算”,更不能视为部门预算的“附带物”。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实施项目论证制度,凡项目支出一律要有专家论证意见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否则项目支出审核不予通过。通过这一措施,可有效解决采购人采购什么、采购多少、为何采购、何时采购、采购价格估算和采购总价格预算的问题,有利于政府集中规模化采购、节省交易成本,也便于监督,最大化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
二是细化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依照政府采购“应采尽采”原则,对资金来源为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的采购项目支出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进一步细化预算项目和具体采购品目,列明预算科目、采购资金数额、采购资金构成、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把项目落实到每一个采购对象。同时将部门预算逐步细化到工程、货物和服务分类,细化到具体项目,按照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资金来源、实施时间等详细情况进行编制。逐步将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三是及时下达采购预算,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预算应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批复。要明确采购计划编制的程序和内容,编制程序一般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汇编,每年年初部门预算报经政府审定并提交本级人代会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批复各部门预算的同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控制额度。各部门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自筹资金采购的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5日内,下达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限额控制额度。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各预算单位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单位有关业务处室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切实编制好政府采购年初预算,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做到政府采购年初预算在编制时间上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在编制方法上与部门预算编制协调一致。确保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能够同步编制和同步批复,从而提高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时效性、完整性和前瞻性。
四是维护采购预算的严肃性。采购单位要增强预算意识,按照规定编制并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超标准采购。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保证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维护采购法的权威性。采购人在实际采购时须以预算所列项目和价格为依据,不能“另搞一套”。必须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制度,减少执行中的追加和调整事项,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合理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开展创造条件。同时,大部分采购预算不宜变化,小部分可以适度调整;采购资金总量不宜过度调整,尤其是对调高的行为必须进行严格控制。调整的重点是采购对象、数量、预算价格、采购时间等,在季度和月度调整后,必须按照调整后的预算计划执行,维护采购预算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另外,还要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操作者、验收者、监督者相分离,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内、外部监督和专业、非专业监督相结合。财
责任编辑 王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