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6 作者:封北麟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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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工作仍处于幼稚期,尚未形成社会化的科技金融体系,不能为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应用和推广的长期有效融合提供全方位的、有制度保障的支撑体系,未能形成金融资本在科技金融领域自我循环与自由流入流出的机制。财税支持政策通过引入政府信用,提供成本分摊和风险分担,有助于克服金融介入科技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障碍,引导社会资本助力科技创新与应用推广,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培育和形成一个自成体系的科技金融市场。
构建财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首先需要尊重科技金融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系统化、动态化地建立财税支撑体系和支持重点。系统化体现在财税政策对科技金融的支持必须是全方位的、立体的,从我国当前实践来看,就是要从培育和完善“三位一体”的科技金融系统的角度来提供支撑,包括对接资金供给方(投资方)和资金需求方(科技创新与应用推广主体)、促成交易的一级市场体系、提供金融综合服务的中介体系以及提供资产交易的二级市场体系,通过财税手段全方位支持三大子系统的构建以及紧密互动,确保...
当前,我国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工作仍处于幼稚期,尚未形成社会化的科技金融体系,不能为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应用和推广的长期有效融合提供全方位的、有制度保障的支撑体系,未能形成金融资本在科技金融领域自我循环与自由流入流出的机制。财税支持政策通过引入政府信用,提供成本分摊和风险分担,有助于克服金融介入科技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障碍,引导社会资本助力科技创新与应用推广,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培育和形成一个自成体系的科技金融市场。
构建财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首先需要尊重科技金融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系统化、动态化地建立财税支撑体系和支持重点。系统化体现在财税政策对科技金融的支持必须是全方位的、立体的,从我国当前实践来看,就是要从培育和完善“三位一体”的科技金融系统的角度来提供支撑,包括对接资金供给方(投资方)和资金需求方(科技创新与应用推广主体)、促成交易的一级市场体系、提供金融综合服务的中介体系以及提供资产交易的二级市场体系,通过财税手段全方位支持三大子系统的构建以及紧密互动,确保金融资本在科技开发领域形成完整的资金循环体系。动态化体现在微观领域,从科技企业生命周期的时间维度,动态化地支持金融机构为处于不同时期的科技企业提供相适应的金融服务。
1.完善“三位一体”科技金融体系的财税支持政策
从静态的、结构化的宏观层面看,完整的科技金融体系应当包括三大子系统,即对接资金供给方(投资方)和资金需求方(科技创新与应用推广主体)、促成交易的一级市场体系、提供金融综合服务的中介体系以及提供科技金融资产交易的二级市场体系,三大系统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市场功能。
一级市场子系统的目标是为具备不同风险偏好的资金供给方(投资方)和资金需求方(科技创新与应用推广主体)提供匹配的平台,达成投融资协议。为了匹配不同领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融资需求特征的资金需求者,就必须在这一子系统中引入尽可能多的不同风险偏好类型的资金供给方。财税政策在这一系统中的主要职责就是尽可能的通过政府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以“成本分摊、风险共担”的方式创设(政府投资的科技银行、公共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吸引、维持足够数量、类型足够丰富的投资者在这一市场中长期生存下去,从而为不断涌现的各类型科技企业提供充分的选择机会,最终寻找到合意的投资方,从而达到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加速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效果。
提供资产交易的二级市场的功能主要在于为一级市场中已实现投融资目的的资金供需双方尤其是资金供给方盘活存量风险资产、实现投资价值和创设资本退出渠道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在该子系统中又可以进一步根据交易资产类型划分为股权交易市场、债权交易市场(包括债券、票据、信贷)和产权交易市场。财税政策在这一领域最重要的功用是培育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并不断丰富投资者类型和可能的投资组合,激发社会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促进市场流动性的不断增强。充分活跃的二级交易市场的存在对于推动一级市场的繁荣、促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具有极为重要的功效。
提供金融综合服务中介子系统的功能主要在于为撮合一级市场中资金供需双方低成本高质量的达成投融资协议提供基础性的综合服务,同时推动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度,提升市场的流动性。财税政策在这一领域的主要作用是丰富不同类型金融服务机构的创设,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激励金融产品的创新,通过创新金融合约,满足投融资双方多样性的利益诉求,促成一级市场交易繁荣;同时也为二级市场提供多样化的、可拆分细化的交易产品,满足二级市场投资者多样化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组合,提升市场交易的活跃度和流动性。
2.贯穿企业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政策及财税引导
这一政策体系主要在于从微观角度,从科技企业的生命周期变化,推动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或者投资人,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从实践看,最迫切需要资金支持、最缺乏融资能力和最应提供支持的企业发展阶段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也是财税政策应当推动金融机构给予重点支持的对象。
处于种子期的科技企业,主要任务是完成企业产品的设计和研发,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够继续支持企业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资助和创新基金显得尤为重要。财税政策在此时应积极引导风险投资机构支持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科技创新。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财政支出方式直接为处于种子期的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通过对风险投资机构提供“风险补偿”的方式或者以税收优惠的方式降低风投机构运营成本推动风投机构的创设并引导风投机构向科技企业提供支持;或者通过设立公共创业风险基金的政策性金融方式与其他风险投资机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方式对种子期的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资金支持。
对处于初创期的科技企业而言,不仅需要提供资本支持,而且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营销管理、财务等制度建设方面也需要给予积极地指导,因此更需要提供综合服务的战略性投资人。此时,财税政策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免费的营销管理、财务等培训工作,帮助企业提高内部管理,从而提升战略投资或其他风投机构对科技企业的信心,降低其投资综合成本,增加投资意愿。同时,还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直接为科技企业提供.示科技产品的机会和平台,在帮助企业获得第一桶金的同时,向社会宣传企业产品,打开产品市场。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科技型企业发展基金的方式以担保、风险损失补偿等方式引导政策性银行贷款、附加股权或期权的科技银行贷款为初创期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由于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市场空间,有了一定成长能力,可选择的融资渠道增加,融资能力增强,对资金的需求也较大,需要融资面更广的,更为规范化的公开融资。例如,通过私募股权融资的方式筹集社会资本,通过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系统的公开融资,通过债券市场发行集合企业债的方式筹集资金等,甚至争取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此时,财税支持重点是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创设区域性股权、债权交易市场以及其他产权交易市场,并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为科技企业的初次公开融资创设平台。同时,推动融资方式、交易方式的标准化工作,为初始投资者和科技企业在二级市场的再融资提供基础;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科技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类型机构的创设和参与科技企业投资。此外,财税政策还可以通过引导和支持包括商业银行、投资公司、担保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联合以“投贷保”组合方式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金融租赁业发展,支持成长期企业所需要的大型设备融资。为了确保上述工作的开展,便利科技企业融资,政府还应积极通过财税政策支持科技金融中介组织与市场的繁荣发展,为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交易提供基础性、规范化服务,增加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财
责任编辑 李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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