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6 作者:潘文轩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战略研究院 上海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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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改增”试点一年半以来,各项改革措施有机衔接,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效,总体上为试点企业带来了比较明显的减税实惠,但也有部分交通运输、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的试点企业出现了税负上升现象。分析部分试点企业税负上升原因并给予妥善解决,对于保障改革平稳推进具有积极意义。
部分试点企业税负上升的原因
增值税税率过高。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现象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和有形动产租赁两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是因为这两个行业税率提高的幅度过大。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的营业税税率分别是3%和5%,而根据目前“营改增”试点的政策安排,对一般纳税人企业,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有形动产租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名义税率提高了3倍以上。但对这两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采用了简易计税法,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尽管不抵扣进项税,并没有出现税负增加现象。
中间投入比率偏低。企业成本可以分为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以及内部人力成本两类,能够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仅仅是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
“营改增”试点一年半以来,各项改革措施有机衔接,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效,总体上为试点企业带来了比较明显的减税实惠,但也有部分交通运输、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的试点企业出现了税负上升现象。分析部分试点企业税负上升原因并给予妥善解决,对于保障改革平稳推进具有积极意义。
部分试点企业税负上升的原因
增值税税率过高。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现象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和有形动产租赁两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是因为这两个行业税率提高的幅度过大。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的营业税税率分别是3%和5%,而根据目前“营改增”试点的政策安排,对一般纳税人企业,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有形动产租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名义税率提高了3倍以上。但对这两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采用了简易计税法,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尽管不抵扣进项税,并没有出现税负增加现象。
中间投入比率偏低。企业成本可以分为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以及内部人力成本两类,能够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仅仅是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即中间投入),内部人力成本无法获得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以人力投入为主而中间投入较少的劳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其进项税额相对于销项税额的规模较小,导致税负增加。鉴证咨询业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中间投入比率较低的行业,因此该行业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也遇到了“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现象。
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营改增”后允许企业抵扣购进资产成本,但是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大部分企业短期内并没有大规模购置固定资产的需求,也就没有大额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从而使企业试点后税负有所增加。这种情况在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表现比较突出。交通运输业企业和汽车租赁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的主要生产资料汽车、飞机、轮船等使用寿命较长,日常成本主要以燃料费和维修费为主,并不需要经常更新,企业缺少大额的进项抵扣。
“营改增”试点范围有限。由于之前“营改增”试点只限于部分地区范围内的部分服务业,当试点地区企业从非试点地区购买服务或者购买的服务尚未纳入试点范围时,就无法进行税款抵扣,使得外购服务的进项抵扣不充分。例如,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过桥费占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业企业成本的很大比重,但这些费用均未纳入试点范围,不能抵扣。再如,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是文化创意服务业、签证咨询服务业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目前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就使得文化创意服务业、签证咨询服务业企业税负有所增加。
获得增值税抵扣发票存在困难。试点企业普遍反映,由于各种原因,在实践中经常遇到难以获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也造成了抵扣的不完全。比如,为交通运输企业提供修理服务的大多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个体工商户,无法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认识部分试点企业税负上升现象
不宜过分夸大部分试点企业税负上升的负面影响。从总体上看,“营改增”给试点企业带来的减税效应显著,试点中所出现的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现象只是一种局部性的矛盾,不应该过于夸大。对于那些确实是因新老税制转换而造成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各地区也已实施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有效减轻了税改对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
部分试点企业税负上升是暂时的,从长期看其税收负担将逐步趋于下降。作出该判断有三点依据:第一,尽管部分试点企业因目前购置固定资产较少、进项税额小而造成税负上升,但从长期看,在固定资产大规模更新时点来临时,进项抵扣规模将大幅度增加。第二,因“营改增”试点范围有限造成的进项抵扣不充分是导致部分试点企业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进项抵扣范围较窄的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第三,增值税抵扣发票获得困难的问题也并非无解,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或管理创新途径寻求解决对策。
对于“营改增”改革成效的评价不能仅仅局限在企业税负的变化。作为“十二五”税制改革重头戏的“营改增”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即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程度;破解影响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创造良好的税制环境。所以,从长远来看,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才是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最主要标准。
解决部分试点企业税负上升问题的对策建议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从12省市扩至全国,试点行业也实现拓.。防范与应对“营改增”试点后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带来的挑战,促进企业税负公平合理,有助于保证改革试点平稳推进。
1.完善与落实对税负上升试点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目前,先行试点地区实行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正在有序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该措施对提高试点企业积极性意义重大。今后需要在具体执行中继续落实,简化相关手续,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到账。对于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地区,也要尽快建立健全对税负上升试点企业的财政补偿机制,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2.着力探索解决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困难问题的可行措施。实践中,企业难以获得增值税发票的原因多种多样,财税部门应以共性原因为抓手,通过制度、技术与管理创新合力解决。例如,交通运输企业在加油站取得的发票多是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直接抵扣。为此,建议在加油站安装网络发票系统,将企业加油的开票信息通过网络传递到税务部门的后台,企业再到税务机构集中领取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加快“营改增”行业扩围进程。“营改增”试点过长时间停滞于部分行业将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造成企业因进项抵扣不充分的税负增加。为此,财税部门要在充分论证与调研的基础上,将改革范围逐步扩大到条件其它比较成熟的行业。下一阶段,继铁路运输、邮电通信之后,可将产业关联度较高的建筑业纳入试点,然后再对房地产业和部分生活性服务业实施改革试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难度较大,可放在最后实施。
4.未雨绸缪防范新增试点行业企业税负上升。今后一两年内,将有更多的行业陆续纳入试点范围,新加入试点的行业也同样可能出现税负上升现象。为此,有必要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和应对预案。一方面,要根据新增试点行业的中间投入比率,确定合理的适用税率水平,避免税率过高而造成税负增加。另一方面,要解决好增值税发票抵扣问题。例如,在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对于建筑业企业从个体工商户采购原材料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参照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办法,凭借建筑业企业收购原材料的凭证计算其进项抵扣税额。财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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