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县(市)因财政经济形势不好等客观情况不能完成年度收入任务,而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入任务,追求“政绩”,采取“寅吃卯粮”、“借款缴库”等虚收手段保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有的地方将不属于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税收,通过各种渠道划到本级,以增加财政收入。有的县对应收未收的税款,先由政府或财政部门代垫,待以后收回后再冲销。还有的财政部门用自己的资金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名义反复入库,以此形成财政收入空增长,从而达到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的目的。与此相反,另一种情况是“预留”的问题。一些县(市)财政经济形势较好,财政收入能够大幅度超收,而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担心财政收入过高、“蛋糕”做得太大,下年度财政收入任务增幅会很大,加之,经济形势的不确定因素很多,会增加完成下年度收入任务的困难。因此,在完成当年的财政收入任务之后,就采取“有税不征”、“征税不缴库”、“缴库再退库”等手段,人为压低当年的财政收入,为下年度“预留”部分税收,以使下年度收入任务能够顺利完成。
毋庸讳言,财政收入“虚收”和“预留”问题在一些县(市)已经是公开的秘密。然而,在财政收入上弄虚作假害莫大焉。无论是“虚收”还是“预留”都是严重违反税法的行为,它不仅影响财政预算的顺利执行,而且会影响中央和省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与判断,甚至会造成决策失误,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为使财政收入真实可靠,真正成为真实反映经济发展情况的“晴雨表”,应坚决杜绝在财政收入“虚收”和“预留”等弄虚作假问题。
一是科学编制收入计划。在财政收入计划的编制上,对目前实行的“基数比例法”进行改革。财政收入任务的增长率不应只按上一年度的增长比例测算,建议按前5年的年均递增比例确定增长率。对因产业结构重大调整、主体税源发生重大变化、产品市场价格大幅度变动给税收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允许财政收入任务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只有年度收入任务确定的科学合理,不一味追求高增长,减少或消除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因为担心下年度收入任务太大而造成的压力,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财政收入上的虚假行为,确保财政收入的真实性。
二是合理核定基数。在基数的核定上,建议地方政府对本地的国税和地税基数进行重新核定,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适度减少完成任务困难的乡镇收入基数,彻底改变逐年增长、层层加码的做法,让财政收入如实反映经济发展状况。同时,通过降低基数挤压财政收入的水分,还可以减轻部分困难县(市)的收入压力。
三是优化税收征管环境。对税收缴纳地点进行严格控制,杜绝税收的地区间非法转移,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同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当地维持基本运转的财力之需,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基础。
四是强化督查力度。上级政府应派出督导检查组,加强对县(市)财政收入的来源、入库渠道、使用情况及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对违反税法规定弄虚作假的,不仅要对县市政府在经济上给予处罚,还要对负有责任的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财
责任编辑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