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以来,在财政支出领域的突出成效日益显现,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不规范,预算编制不够细化;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没有同步编制;未严格按照采购目录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效能较低,内控失效,对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力不从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等等。针对目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这些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各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预算建议数,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时报财政部门审核;对预算单位汇总上报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的主管处室初审并送预算处(有的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了预算评审小组)审核后,向各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单位预算年度的收支情况,特别是财政补助数变动情况,本着“量入为出、不留缺口”的原则,对相关收支项目进行调整,包括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正式的单位预算。单位在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计划,提出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正式的单位预算编制好后,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将正式预算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将各单位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在内的部门预算汇总编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随单位财务收支预算一并下达各单位。单位预算一经批准以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调整。
二是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采购规模大小是设置集中采购的前提。要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发挥其规模效应。首先,要抓好工程、服务和节能环保方面的政府采购工作,拓展服务采购的范围,将培训、会议、接,以及政府购买劳务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的具体模式和机制;其次,有效整合政府采购资源,采取上下联动,实现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等采购资源的共享,积极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扩大其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再次,在大力推行协议供货采购形式的基础上,继续积极探索其他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的采购方式。
三是完善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继续深入推进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工作,逐步建立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规范集中采购行为,优化集中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在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文件的制作、评标环节等方面尽量缩短时间,从而达到提高集中采购效率的目的;优化内部岗位设置,建立协调高效运转的内部工作机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工作规程、人员工作守则、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并对每个采购项目实行量化管理,明确时间要求,从机制上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创新采购方式,积极推行协议供货制度。对于配置标准、价格透明的通用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可以有效减少重复采购、小批量采购的次数,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四是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公开性和竞争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两大原则。充分的、公开的竞争可以使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然而公开竞争原则需要以信息的公开为前提,政府采购电子化正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种创新,它比以往的信息发布方式更具优势。如保证信息要素的公开和不断流动,为供应商提供良好的竞争平台。具体的采购需求信息,供应商参与投标要求,已发生项目的评标、中标、成交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机构介绍等信息都会在政府采购网站上详细发布。并且供应商从政府采购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后,任何有意参与竞标的都可以从政府采购网站上直接下载投标的相关文件,然后把竞标文件用电子邮件的形式直接传给政府。有意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可以在政府采购网上注册成为会员,然后登录进入网站的“竞价采购”页面在线竞价。这种信息完全公开的形式,让每一个供应商都能获得等量的信息资源,并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项目竞争,避免了为获得内部消息的各种暗箱操作。而且政府采购电子化流程可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采购流程更程序化,有效防止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采购需求单位、财政部门、采购中心分别作为政府采购的使用者(监督者)、管理者、执行者,在电子采购流程图中职能定位与分工十分明确,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现“阳光下的交易”。
五是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政府采购不但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还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形成有效而严密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网。首先,在加强对集中采购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分散采购的监管。可以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建立分散采购项目申报制、公开发布信息、抽取专家、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报告、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等制度和程序加以约束和牵制;同时制定和完善分散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分散采购行为的规范。其次,在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上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实行管、采分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到采购、付款、验收等环节相分离,逐步形成有关各方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第三,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对信息公开、采购流程、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纠纷仲裁等实行全面彻底公开,促进全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第四,对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严肃人员工作纪律,建立岗位考核体系。财
责任编辑 陈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