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越来越注重发挥其政策功能,无论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还是采购规模和范围拓展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政府采购确立了优先采购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低碳产品的执行机制,与之相适应配套的法律框架初步建立。另一方面,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规模逐步扩大,比重逐步提高,对可再生能源进行扶持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法规缺失,使得政府采购政策只停留于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规范。二是不少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没有明确提出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各采购人也没有编制本部门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预算及需要达到的比重,更没有就如何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及少数民族产品提出具体要求,而是按照采购一般货物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编制,仅强调产品的使用功能标准和服务要求。三是节能、环保、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采购规模和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权威的、常态化的关于节能、环保、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采购信息发布机制,信息的采集相对困难。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节能产品采购量占采购总量的比例只有60%左右。四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力度不够。一方面由于准入门槛较高,招投标时经常把一些中小(微)企业拒之门外;另一方面许多地方没有扶持中小(微)企业产品的评分标准优惠,反倒给予了大中型企业评分加分。与之类似,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标准和评分办法也没有体现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企业的政策导向;“国货优先”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民族产业的保护未能得到很好落实。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建设公共财政的重要一环,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并实现政府采购的社会和经济目标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价值所在。政府不仅仅是政府采购市场最大的消费者,也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制定的决策者,还应该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的模范执行者,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号召并动员全社会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为此,政府采购应由行政办公类领域向政府投资的所有领域扩展、由中央及省级向市级和县(区)级采购扩展、由单纯的采购产品向采购技术和服务扩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调控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地区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立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的政府采购数据搜集、分析、处理系统,及时掌握政府采购执行的具体细致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
(二)建立强制性政府采购节能、新能源利用、环保产品制度。一是采购人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对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必须优先采购;对列入政府强制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产品,实行强制性政府采购措施。二是对单位耗能超过社会平均值一定比例的产品实行扣分制,杜绝那些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高资源耗费而附加值低的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三是在政府推行的公益建设项目、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城市和农村示范建设项目中极力推行绿色采购,如热水系统和集中空调系统使用浅层地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等。四是在采购公务用车及公交用车时,尽量采购新能源汽车,利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并视比例的高低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五是提高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低碳环保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分分值中的比重,降低使用高能耗、污染较重产品在评分中的分值,根据工程建设使用的建筑材料的环保、节能情况以及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重确定评分分值。六是大力推进节能、环保、降耗等服务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研究完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认定标准和配套政策,并制定强制性国货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对购买外国货物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充分发挥其特定手段来保护国内产品,支持民族企业的发展,只要国内已有能够满足采购人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购买国货,尤其是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购置国产用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五)积极稳妥地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但遗憾的是,目前几乎所有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只有“法人”,绝对地排斥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通过建立政府采购投标人信用制度,加强验收、款项支付、适当提高质保金比例等措施加以监管,扩大投标供应商范围,提高竞争程度,保证中小(微)型企业的参与度。
(六)维护全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完善垄断行业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垄断行业蔓延发展。要对一些垄断行业进行反垄断调查,促使一些垄断部门转变职能,由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的各项技术指标,只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到了规定的技术标准,就应予以通过。清理规范地方出台的政府采购政策,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发育。此外,逐步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评价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效果。财
责任编辑 李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