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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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农业司综合处
2011年,各级财政部门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有力抓手,积极加大扶持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加强管理基础,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在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带动农民收入增加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
财政助力合作路
(一)加大投入力度,推动资金整合。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加强统筹协调,从多个渠道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一是增加专项资金投入。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7亿元,比上年增长16.7%,继续采取资金切块下达的方式,将审批权限赋予地方,支持因地制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同时,地方各级财政也大都积极安排相关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如四川全省有90个县安排了专项扶持资金,资金规模达到1.7亿元。二是统筹相关资金支持。为增强政策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积极引导地方统筹使用相关资金,从支持对象、关键环节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避免相互交叉重复。各地财政部门通过加强沟通交流,努力争...
财政部农业司综合处
2011年,各级财政部门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有力抓手,积极加大扶持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加强管理基础,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在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带动农民收入增加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
财政助力合作路
(一)加大投入力度,推动资金整合。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加强统筹协调,从多个渠道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一是增加专项资金投入。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7亿元,比上年增长16.7%,继续采取资金切块下达的方式,将审批权限赋予地方,支持因地制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同时,地方各级财政也大都积极安排相关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如四川全省有90个县安排了专项扶持资金,资金规模达到1.7亿元。二是统筹相关资金支持。为增强政策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积极引导地方统筹使用相关资金,从支持对象、关键环节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避免相互交叉重复。各地财政部门通过加强沟通交流,努力争取到了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如江西省级产业化和“一村一品”资金,对通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模式带动的项目给予10—20万元的补助。福建省级财政整合农业、林业、水利、海洋、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资金近4000万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二)抓住关键环节,突出能力建设。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财政部门以能力提升为立足点,着力破解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一是支持机械化作业。考虑到农业机械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化发展的重要作用,部分地方运用补贴、奖励等手段,加大了在农机购置方面的支持力度。如山东在省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计划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按照每社5万元或1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辽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规定种类农机在享受国家机具价格30%补贴政策基础上,省财政再按机具价格10%给予购机补贴奖励,按当年购机新增贷款利息7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二是支持信息化建设。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反映较为强烈的信息需求,部分地方依托先进的计算机科学技术大规模开展互联网建设,实现了超越时空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如甘肃制定了合作社网络信息化“祥云计划”,2011年已在全省重点完成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建设任务,建成合作社网络质量追溯体系。吉林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进行改造升级,为会员合作社免费提供企业宣传、供求信息发布等平台,加强相互交流学习。三是支持市场化营销。为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销售难的问题,部分地方采取举办洽谈会、组织参加展销会、鼓励自办超市等方式,积极搭建产销对接平台,改变传统销售模式,拓宽市场销售渠道。如湖北通过组织合作社参加“农超对接进万村”南方片区展销会,促成30多家合作社与家乐福等大型超市签订供销协议,金额达7000多万元。
(四)强化资金管理,保障资金效益。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财政部门始终坚持“一手抓投入,一手抓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努力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一是加强制度建设。部分省不仅根据中央财政管理办法制定了本省管理制度,而且还在资金项目管理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如青岛从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等方面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力地促进了资金管理使用。广西充分发挥政府财务管理、指导、服务职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会计质量。二是严格项目申报。在实行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的同时,大部分省从下发项目申报指南环节开始就严格要求,加强审核论证,为提高项目申报质量以及最终选准、选好项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如浙江在下发的项目申报工作通知中,从产权清晰、规划范围、成员出资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申报要求。上海委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对区(县)上报的17个申请项目进行了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最终对其中12个予以扶持。三是强化监督检查。通过及时追踪、动态监控、督促检查等方式,各地普遍加强了管理工作,保障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如宁夏要求确定扶持的合作社及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后,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甘肃指派专人定期到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现场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项目建设显成效
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2万个,比上年增长近60%。在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不断迸发出强大的活力和后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日益成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新亮点、农民增收致富的新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一)合作组织有了新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2.2万户,比上年增长37.6%;出资总额0.72万亿元,增长59.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喜人局面。从创办主体看,涌现了农村党员干部牵头、能人大户领办、涉农组织引导、龙头企业带动、个人自愿组合等多种模式;从合作形式看,初步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联合社等丰富类型;从合作领域看,涉及了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等多个行业;从合作内容看,覆盖了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
(二)组织化程度有了新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共同利益为纽带,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集中起来,带领千家万户共同闯市场,提高了农民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一是辐射范围更加广泛。如广东兴宁市国锋桑蚕专业合作社实施良种总繁育基地扩建项目后,带动周边16个乡镇农民发展种桑养蚕。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的农户达到261.6万户,占到全省总农户的18.9%。二是经营形式更加多样。如山东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企业)+农户”等模式,大大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海南文昌南楠瓜菜专业合作社依托固定的销售网络和生产基地,通过放种订单形式,进一步推进了订单农业发展。三是利益联结更加紧密。如湖北泉明水产专业合作社在管理上实行“五统一分”模式,即统一苗种、统一饲料、统一药物、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分户养殖,使合作社和社员联系更加紧密,社员的利益也得到最大化。福建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设立土地专业合作社,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四)农民收入水平有了新增长。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项目的实施,促进实现了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推动形成了节本增收、增产增收、提质增收和盈余分配等多轮驱动的农民增收格局,充分发挥了“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群众”的重要作用。一是实现了节本增收。如北京赵家场春华西甜瓜产销专业社实施能力提升项目后,通过利用滴灌技术,每亩节水80%、节肥40%,实现节本增收320元以上。湖南桃源县银木塘棉花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物资采购,配送优质棉种2.1万包、农药近1.5万组、化肥850多吨,为成员节约生产成本150多万元。二是实现了增产增收。如黑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亩均增产粮食50公斤,增收200多元,入社社员人均纯收入比非社员高出18%。厦门菌秀食用菌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后,菌包生产能力提高一倍,年增加产量150万包,增收45万元。三是实现了提质增收。如江西靖安县白云山茶叶专业合作社经过实施有机白茶项目,每斤茶叶价格可提高到1200元以上,增加产品附加值达20%。江苏太仓市鹿河蔬菜专业合作社项目的实施,探索出了一条无公害蔬菜的标准化栽培技术以及粗加工技术,比常规蔬菜生产增收200万元。四是实现了盈余分配。如新疆喀什市艾力库特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后,2011年成员平均获得返还利润1.96万元,比当地其他农民纯收入高出2—3倍。大连吉禾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当年实现盈余176万元,盈余分配137万元,占到近80%。此外,项目的实施还为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了合作组织成员外农民收入的增长。
新起点上再出发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总体水平还不高,在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资产管护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提高。中央财政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一)继续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规模,扩大政策覆盖面,加大扶持力度。不断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放大可用资金数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整合和统筹协调,切实加强与有关资金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使用合力。突出对优秀合作社、示范合作社的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并落实规章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完善财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规范财务管理,不断提高规范化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促进支农项目与合作组织对接。积极引导支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单一或联合)以项目主体身份申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推动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运营和管护机制,明晰产权和收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来源,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三)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根据近年来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情况,结合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需要,研究修订《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推进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同时,要高度重视审批权限下放后的管理问题,督促各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好基层财政就近就地监管优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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