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农户分散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作为联系农户与市场的纽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有效解决了千家万户农民因经营规模偏小、生产效率低下和生产成本偏高而无力应对市场竞争的问题,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尽管如此,农合组织的发展仍面临许多制约因素,其中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以江苏为例,全省农合组织达7400家,涉及全省1/4的农户,居全国第二位,入社成员3.55万人,居全国第一位,其中苏北有农合组织8452个,占全省67%。自2004年以来,江苏先后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措施,但是地市财政扶持农合组织的情况差异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苏南地区如苏州、无锡等设立了专项基金,而经济薄弱的苏北地区,往往以省级以上政府财政支持为主,县、镇两级投入很少。而且,政府部门对待农合组织的发展往往具有重数量、轻扶持的倾向,不少合作组织都由政府推动建立,但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会员缴纳的有限会费。资金不足限制了合作组织活动的开展和功能的发挥,导致大多数苏北农合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个组织不到100人,有的组织只有几十人甚至几个人,合作内容单一,多数只在生产环节进行松散合作,产加销一体化的紧密合作不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宽领域合作更少。而且,由于重分配、轻积累,导致农合组织自身积累很少,扩大再生产能力十分有限,规模小、发展质量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突出。
从国外来看,各国普遍重视支持农合组织的发展,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合作社的形式。日本几乎全部、美国、法国80%以上、德国70%以上农业生产者都加入了各类农业合作社。美国1/3农产品、法国2/3谷物和猪肉、荷兰90%牛奶、丹麦90%左右猪肉和牛奶都通过合作社进行销售。各国除了在立法方面保障合作组织的发展外,还对合作社提供各种财政援助、税收减免优惠等,如在韩国,农协法规定,农协法人税率为25%,其他公司为28%;对农业机械实行补贴,由农协半价供应给农户;农产品加工和农用油供应免税。在马来西亚,对合作社免征所得税,合作社购买不动产免交印花税。
针对当前苏北农合组织的实际困难,笔者认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支持:
一是采取优惠的财政政策,支持农合组织发展。要全面落实各项财政支出政策,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农合组织,要合理调整扶持重点,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到农合组织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扶持依法登记、运作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的“四有”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提升档次,扩大规模。重点支持扩建种植、养殖基地,兴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以及水电设施配备等方面,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与推广,品牌培育、商标注册、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建设与认证等,促进农合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财政贴息、奖励、返还、转移支付等综合财政手段,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现代农业,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资的良性支农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农合组织投入的长效机制和增长机制。
二是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导向,支持农合组织发展。财政部门要紧密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这条主线,突出地方特色,利用财政资金、农业产业项目资金和农、林、水部门资金等,大力扶持农合组织,实现市场和农业生产的紧密结合。支持建立“龙头企业带动型”农合组织,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运作模式,实现企业和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利双赢、共同发展,提高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基地,推动农合组织标准化建设,实现生产与销售有效对接。大力开发区域性特色产业,努力抓好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真正形成规模批量生产,促进农业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生产。同时,依托产业发展,对农民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积极发展跨县(市)甚至跨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引导农业优势行业中的同类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跨所有制、跨地区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成新型的区域性农产品行业协会,提高整体竞争力。
三是以管理创新为重点,支持农合组织发展。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合作社为依托,以建设利益共同体为抓手,完善财政对农合组织利益分配体制的监管,从制度上确保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做优做强。结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法律要求和各地实际,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起切合农合组织实际的资产运营机制,推动农合组织为其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等全方位服务,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完善生产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不断增强农合组织为农服务的功能,提高为农服务水平。财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