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1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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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拓展台湾金融资本进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渠道和形式,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推动金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为此,近年来福建省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动全省金融业快速发展,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了有利支持。
一、支持壮大地方金融机构
(一)支持兴业证券做大做强。2007年以前,兴业证券总股本仅9.08亿元,属中小规模券商。省财政虽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仅11.80%。为增强兴业证券发展后劲,在省财政的组织协调下,2007年兴业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方案顺利实施,新增股本5.82亿股,每股1.5元,募集资金8.73亿元。其中,省财政认购2.1亿股,持股比例增至21.28%。同时,积极支持兴业证券申请上市,并协调解决包括兴业银行在内的部分股东持股合规性问题,最终由省财政出资受让兴业银行所持兴业证券1.2亿股股份,省财政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到27.51%。
(二)支持兴业银行加快综合经营和对外投资步伐。支持兴业银行收购新希望集团、四川南方希望实业和省华侨公司持有的联华信托51.18%的股权,从而实现对联华信托的绝对控股。支持其申请筹建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闽台...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拓展台湾金融资本进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渠道和形式,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推动金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为此,近年来福建省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动全省金融业快速发展,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了有利支持。
一、支持壮大地方金融机构
(一)支持兴业证券做大做强。2007年以前,兴业证券总股本仅9.08亿元,属中小规模券商。省财政虽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仅11.80%。为增强兴业证券发展后劲,在省财政的组织协调下,2007年兴业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方案顺利实施,新增股本5.82亿股,每股1.5元,募集资金8.73亿元。其中,省财政认购2.1亿股,持股比例增至21.28%。同时,积极支持兴业证券申请上市,并协调解决包括兴业银行在内的部分股东持股合规性问题,最终由省财政出资受让兴业银行所持兴业证券1.2亿股股份,省财政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到27.51%。
(二)支持兴业银行加快综合经营和对外投资步伐。支持兴业银行收购新希望集团、四川南方希望实业和省华侨公司持有的联华信托51.18%的股权,从而实现对联华信托的绝对控股。支持其申请筹建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闽台金融交流,以及申请作为首批赴台设立代表处的商业银行。支持兴业银行投资参股九江银行,持股达20%,成为该行第二大股东,并支持其参与九江银行的增资扩股。此外,还支持兴业银行通过再融资补充不超过180亿元资本金,省财政承诺按照持股比例全额认购配售股份。
(三)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壮大。近年来,福建省三家城市商业银行快速发展,财政均给予积极支持。福州市商业银行更名为福建海峡银行,开展跨区经营,福州市财政局积极支持并参与该行增资扩股,直接持股比例由8.60%提高至12.58%。泉州市商业银行更名为泉州银行,并积极筹划增资扩股事宜。厦门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厦门银行,引入台湾富邦金控作为战略投资者,积极开展闽台金融交流,创新服务台商的方式方法,并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
(四)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参与农村信用社试点改制工作,全省有8个设区市均计划试点改制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其中龙岩市已挂牌成立上杭农村商业银行。积极向中央申请并发放2010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169万元,支持建瓯石狮村镇银行和永安汇丰村镇银行发展。省财政出资1亿元设立农村信用社风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等救助。此外,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涉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
二、推动金融业促进经济发展
(一)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2009年,省级财政安排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实贷款损失准备,补偿标准以上年度(2008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2009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增幅超过基数5%部分的8‰予以风险补偿。截至2009年底,全省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的小企业贷款余额272.45亿元,其中新增33.55亿元。为此,省级财政安排2009年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3500万元。
(二)安排资金1.1亿元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扩大出口。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办法,对出口企业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40%的补助(对台资企业补助比例调高为50%);对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按年贴息率3%给予贴息,充分发挥了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和融资功能,增强了企业的出口信心,保住了原有的国际市场份额。
(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09年,省财政安排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6000万元,对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的8‰和5‰的比例予以风险补偿,扶持和推动担保机构的发展。同时,省财政出资2亿元,支持组建非盈利性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风险分担服务,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四)开展农业保险试点。2009年,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原则,继续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森林保险覆盖到全省,水稻种植保险范围扩大到25个粮食生产县,增加病虫害保险责任;渔船保险从9个渔业大县扩大到全省沿海县市,将各类渔船全损险的标准费率统一下降到35%,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渔工责任保险继续在全省范围实施,保险费率由2.7%下降到2.2‰;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对农村住房保险实行全省统保。此外,能繁母猪保险在农民自愿参保的前提下,做好“应保尽保”。
(五)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明确享受贴息小企业条件和贴息额度及期限,提高贴息比例,并按8:2确定省级与地市县的分担比例。2009年度,全省符合贴息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涉及南平、莆田、宁德、龙岩和漳州等5个地市,贷款额共计9976万元,当年度相应拨付省级财政负担贴息资金300.72万元。
在财政政策措施的扶持带动下,福建省金融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一是信贷规模持续增加。截至2009年底,全省银行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5095.13亿元,同比增长24.01%;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2905.84亿元,同比增长30.47%。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85.50%,新增存贷比103.14%,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95个和23.65个百分点。二是实现增加值不断扩大。2009年,福建金融业增加值达到612.20亿元,增长25.4%,比GDP增速快13.4个百分点,金融业增加值占全省GDP比重提升为5.0%,已发展成为福建省的支柱产业。三是税收贡献已达相当比重。2008年,福建省的金融企业实际上缴国家税金总额109.90亿元,居全国第7位;占税收收入(含中央税收)比重7.9%,居第4位。
三、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但比较而言,福建省金融业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缺乏指导金融业发展的战略规划,金融业发展定位不明确。二是发展不均衡,地方金融资产的行业配置不合理,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弱,而且城乡、区域分布不平衡。三是体系不完善,从金融机构设置的规模和数量来看,保险和证券机构的实力远远落后于银行机构,信托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核心行业的金融机构发展缓慢,为中低端客户提供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力量薄弱。地方金融机构中,福建省地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规模较小、数量较少,尚无本地注册的基金公司和财产险保险公司。农村金融机构尚不完善,农村信用社改制尚未完成,尚无国有资本参与改制,单个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仍然相对较弱。四是优惠政策不足,目前福建尚无省级出台的优惠政策,福州、泉州、莆田等个别地市虽出台了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但优惠力度明显不足,对外省金融机构总部来闽缺乏吸引力。对此,福建财政还需要不断完善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金融业在支持海西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大对本省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
1.扶持本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一是探索建立金融产业发展投资资金,用于对有较好发展前景、资本金不足的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充实其资本金,促进其抓住机遇、快速发展。在企业进入稳定发展轨道或上市后,投资资金可以以适当方式退出,用于继续支持其他需要扶持的中小金融机构。通过滚动投资,实现投资资金的不断壮大和对福建省中小金融机构的持续扶持。二是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由省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对福建省国有中小金融机构的国家资本金投资。三是从福建省中小金融机构缴纳的税收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奖励扶持资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向中小金融机构集中,共同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2.优化国有金融资源配置。一是继续支持地方金融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兴业银行加快综合化经营步伐,支持其涉足保险、证券等领域,并在条件成熟时拓展海外市场。支持兴业银行等大型地方金融机构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整合福建省地方金融资源。探索支持福建省国有中小金融机构在设区市内或跨区加快合并重组步伐,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做大做强。二是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建议由兴业银行、省财政及其他省内国有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省级保险公司,在同等情况下,省财政优先选择该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及其他涉及保险方面的业务,以支持其快速成长。积极参与兴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平台建设,在适当时机参股其综合化经营平台公司,以加强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股权监督。建议支持福建省大中型金融企业在保持省政府控制力和省内国资控股的前提下,积极与港台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通过合资设立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三是加强省内金融国有股权整合。目前,兴业银行、兴业证券省内国有股持股相对分散,省财政持股比例已接近持股下限(20%),不利于加强对省属金融企业的有效控制。因此,应探索建立更为灵活的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机制。可以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持有的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划转给省财政,通过建立二级账户进行统一管理,股份的实际所有权和分红收益权仍归原持股人所有,对外由省财政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可以成立省级财政投资公司,各国有股东将所持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置换成省级财政投资公司股份,并允许其出售股份。省级财政投资公司对省属金融企业行使控股股东职责,省财政厅保持对该公司绝对控股,以维持省政府对省属金融企业的有效控制。
3.鼓励金融产品创新。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福建省产业发展资金总体计划,专项用于支持福建省金融业发展。建议从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金融创新奖,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如建行“E贷通”),并促进经济发展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扶持县域和农村金融发展
1.积极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探索国有资本进入农村信用社的可行性和方式,吸引省内国有资本参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实现股权性质多元化,优化股东结构,加强农村信用社风险控制能力和法人治理结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立足服务“三农”的基础上,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同时,根据财政部即将出台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研究改进市县(区)财政部门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的途径和方式,逐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监管体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2.省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和项目,用于鼓励金融机构到县城和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目前,中央已经出台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办法。福建省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适时研究参加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同时,要鼓励有条件的县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当地金融机构的扶持和奖励,并对当地涉农贷款中风险较大的部分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三)推动两岸股权柜台交易市场建设
1.充分发挥省产权交易中心在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的作用。积极引导福建省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同时,利用中心现有平台,建设福建省金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信息监管平台,接入省财政厅门户网,逐步实现福建省各级财政利用该平台参与对全省金融国有资产转让交易的有效监管。
2.参与构建海峡西岸区域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本框架。围绕“设立一个中心,构建三个平台,联合多元投资,创新监管机制,引入柜台交易制度,促进企业转板升级”的框架,参与对海峡西岸区域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总体规划和框架设计,打造福建省上柜交易平台、兴柜交易平台和产权交易平台等三个平台,实现标准化、半标准化和非标准化的交易标的既能在一个平台交易,又能转板升级。同时,省财政要充分发挥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积极参与未来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联合监管。
(课题组成员:孙婷婷 廖世忠 占长兴 郑青 陈卉 连飞 刘岩 林高盛)
责任编辑 李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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