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徽省将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之一,在创新资金投入机制和管理模式、引导产业化经营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不到三年时间,全省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101座,日处理能力达到415万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9.8%,居全国第6位、中部地区第1位。同时,安徽还成为继北京、上海、浙江、河南、山东、江苏之后第7个在全国实现“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省份。大量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建成,对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创造了基础条件。
变“单一”投入为“多渠道”投资
2007年以前,安徽省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要依靠国债资金,单一的投入模式影响了项目的实施与推进,加上配套管网建设资金严重不足,致使部分已建项目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省财政厅及时转变思路,主动作为,提出了“调整结构增加一块、争取项目支持一块、引导社会参与一块”的筹资理念,逐步建立起一套多渠道筹集、多层次参与的资金投入机制。一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累计争取国债、中央和省财政奖补资金以及扩大内需资金47.34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2.45%,是污水处理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积极争取外国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先后获得世界银行贷款7900万美元,德国、荷兰、西班牙、以色列等外国政府贷款5200万美元,亚洲银行贷款2700万美元,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供了有益的资金补充。三是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009年,省财政厅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49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统一授信平台,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3.4亿元,项目总规模达123.8万吨/日,配套管网2115.67公里。这项贷款为缓解全省部分市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变“项目补助”为“以奖代补”
过去,省财政主要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进行补助,没有考虑项目建设的目标和效果。为了增强各地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省财政创新资金管理方式,建立了财政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新机制,明确提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必须达到考核绩效目标(建成后第一年60%以上,三年后75%以上),才能给予奖补;对于配套管网专项资金,坚持“先建先补、多建多补”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地加快建设,尽早发挥项目效用。2007年,省财政首次专设淮河流域县级污水处理工程“以奖代补”资金,按照每万立方米处理能力补助300万元的标准,分3批对26个县(县级市)污水处理项目予以奖励补贴,共计补贴资金1.92亿元。2008年,这项政策又在巢湖流域7个县(镇)和长江、新安江流域31个县(县级市、区、风景区)实施,共计补贴资金2.25亿元。“以奖代补”机制的建立,不仅改变了地方政府“等、靠、要”的落后观念,还能帮助项目单位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为推动污水处理产业化创造了必要条件。
变“效益报告”为“绩效评价”
在以往项目建成后的评价环节中,主要是项目单位提交建设及实施效果报告,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但对实施目标、效果及工程预决算执行等缺乏公正、客观的评价。为提高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2009年省财政厅将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纳入了绩效评价范围。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通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加强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算的评审,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以后安排奖补资金时,对效果好的加大奖补额度,效果差的相应予以扣减。行之有效的绩效评价机制,为保证项目质量、发挥其应有效用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省财政厅对亳州市25公里管网建设进行绩效评价并给予奖补后,促进了该市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力度,目前在建项目已达170公里。
变“政府组织运作”为“产业规模经营”
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积极探索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途径,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并拓宽融资渠道,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目前,合肥、马鞍山等40多个市、县已经通过建设一经营—转让(BOT)、移交一经营一移交(TOT)、建设一移交(BT)等市场化方式进行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合肥、肥东等10多个市、县按照产业化要求,将污水处理厂委托给专业化的污水处理运营企业运营。
为了加快建立以利益为导向、以市场为手段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长效机制,安徽省还出台了法规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2005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同年,出台《淮河和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了淮河和巢湖流域城市公共供水、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考核指标。2007年,要求淮河流域市县按照每吨不低于0.8元的标准交纳污水处理费,并做到应收尽收、足额收取,以进一步加强该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2008年,在省内所有市县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每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已经开征但收费标准低于0.8元的,要及时调整到位。有关规章和配套政策的逐步完善,使污水处理费征收在“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增加总量、规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实效,对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发挥了重要的经费保障作用。

变”一般监管手段”为“目标责任制”
2006年,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运行监管实施细则》出台,明确了监管的主体、内容、程序和责任,各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加强了行政监管。省财政厅采取现场检查、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并要求各地按时在网上上报在建和运营的污水处理项目信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对各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发文通报各市县人民政府,促进加强运营监管。全省已建成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均安装了在线监测装置,对进出水质、水量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出厂水稳定达标。2008年,省政府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2009年,省政府与有关市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将4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列入地方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省财政厅着力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金支持、现场指导和进度督查,通过绘制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情况动态表、完善月报表、编发《污水处理厂建设督查简报》等措施,加强日常监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加强督查落实。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全省实现了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0万吨/日以及所有市、县都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
责任编辑 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