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1 作者: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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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浙江财政加强地方金融资产财务监管,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目前,浙江已成为金融市场发展最快、风险最小、回报最高、机构和投资者最活跃的省份之一,也是全国金融机构最齐全、金融规模增长最快、金融资产质量最好的省份之一。到2009年底,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总额44336.49亿元,贷款总额37997.98亿元,新增贷款9061.90亿元,同比增长31.3%,在支持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拓宽经济建设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地方金融业发展环境
(一)推进金融环境建设。积极推进“信用浙江”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取消对地方金融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为地方金融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营造公平、有序、优良的竞争环境。积极参与金融形势分析研究,加强地方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与货币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构筑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的平台。强化财政对地方金融业的服务,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地方金融业国际推介活动,推动地方金融业的国际化,引进国际金融资本和先进的金融管理模式。
(二)研究制定扶持地方金融业发展政策。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地方金融业的发展,...
近年来,浙江财政加强地方金融资产财务监管,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目前,浙江已成为金融市场发展最快、风险最小、回报最高、机构和投资者最活跃的省份之一,也是全国金融机构最齐全、金融规模增长最快、金融资产质量最好的省份之一。到2009年底,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总额44336.49亿元,贷款总额37997.98亿元,新增贷款9061.90亿元,同比增长31.3%,在支持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拓宽经济建设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地方金融业发展环境
(一)推进金融环境建设。积极推进“信用浙江”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取消对地方金融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为地方金融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营造公平、有序、优良的竞争环境。积极参与金融形势分析研究,加强地方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与货币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构筑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的平台。强化财政对地方金融业的服务,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地方金融业国际推介活动,推动地方金融业的国际化,引进国际金融资本和先进的金融管理模式。
(二)研究制定扶持地方金融业发展政策。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加快银行、证券、保险、资本市场发展以及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政策,有效促进了地方性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规范与发展。为进一步改善金融保险业发展环境,省财政实施了金融保险业税收增收奖励政策,对省级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当年增收部分给予市县20%的奖励;对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的,给予引进地政府一次性奖励。2008—2009年,省财政给予市县政府金融保险业税收增收奖励资金达5.45亿元。与此同时,省财政自2008年开始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金融业的发展。
(三)加大政策引导,促进金融创新。各级财政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合作金融系统、邮储银行开展林权、排污权、农村住房、出口订单等抵押贷款业务。大力发展基金投资类组织,省财政出资10亿元设立了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对涉及全省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进行引导性、战略性投资;出资5亿元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民营资本为主体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使各类基金组织成为全省充裕的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的重要载体。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定的财税支持。省财政还出资65亿元,吸引国有大型企业资本35亿元,共同组建注册资本达100亿元的金融控股公司,壮大金融投资实力,集聚和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金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大做强地方金融产业。
二、加强资产财务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一)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金融资产监管。一是根据财政部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浙江省实际,积极建议省政府理顺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金融风险。在省政府的支持下,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协调各方,理顺了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在省财政厅“三定”方案中予以明确,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目前已逐步将原由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金融企业划归省财政厅监管。二是以产权登记为基础,以资产评估核准备案为重点,规范地方金融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认真执行财政部金融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认真履行金融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扎实开展产权登记、年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资产评估转让、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目前,金融机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均由省财政履行管理职责。积极参与杭州银行上市工作,对该行的国有资本进行了审核确认,协调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的工作,确保国家政策得到落实。三是加强未上市公司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试点,促进全省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
(二)强化金融财务管理,规范金融财务行为。一是以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为契机,加大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力度,认真做好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季度快报工作,确保基础数据采集及时、准确,认真分析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为领导决策建言献策。二是理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体制。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衔接工作,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妥善解决省农信联社管理费等问题。省农信联社具有管理与服务的双重职能,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一直是通过收取管理费来保证其职能的实现。新所得税法出台后,收取管理费出现了重复征税问题。在省政府的支持下,加强同省国税局的协调,妥善处理了这个问题,保证其职能得到正常发挥。三是指导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应在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参考范本,规范其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四是加强金融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财政部要求,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分配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加强同省农信联社的合作,制定了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三)努力化解金融风险。一是加强中央专项借款的对账和管理,用好还好专项借款。继续加大清收资产的处置、追偿和变现力度,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还款。对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市县实施预算扣款。二是加强同浙江银监局合作,在要求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同时,派出联络员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金融风险分析会,加强对金融风险的分析与研究,增强对风险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强化财务风险控制和管理,提升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三是继续安排省级配套资金,妥善处理好有关证券机构个人债权的兑付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大风险补偿力度,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
(一)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自2005年始实施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省市县三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2009年,进一步完善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贷款比上年净增额的5‰予以补偿,其中对服务业贷款按8‰予以补偿。2006—2009年,各级财政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2.12亿元,其中省财政1.2亿元。此项政策的实施鼓励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共撬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424亿元,有效缓解了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另外,省财政积极联合建行省分行、阿里巴巴搭建新的融资平台,突破传统金融服务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模式,建立了便捷高效、信息共享、贷款便利的网络银行。三方各安排2000万元资金建立了风险池,对网络银行发放的小企业贷款予以风险补偿。
(二)大力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实施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为进一步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为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担保服务,省财政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风险补偿。3年来,省财政安排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3330万元。省财政还安排9473.92万元资金用于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和担保业务的发展。同时,加强再担保机制的研究。经过多年发展,浙江省信用担保业在机构数量、资本金实力、担保能力、管理水平、制度完善和行业自律建设等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再担保机制的设立和发挥作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支持下,近期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了设立信用再担保基金的研究力度,力争尽快建立再担保机制,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四、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与发展。一是政府用有效资产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近年来,各级政府以现金、土地和其他形式等有效资产25.55亿元(其中财政拨款1.96亿元)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为鼓励各地政府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力度,省财政补助各级政府6708万元,帮助特别困难的农村信用社消化不良资产。省财政还安排616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省农村信用联社加快信息化建设。二是积极落实中央财税政策,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争取中央财政保值贴息资金1亿元,帮助农村信用社提高资本实力。积极实施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2003—2008年累计减免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所得税87.85亿元,大大增强了农村信用社发展实力。三是给予农村信用社税费扶持。近年来共减免农村信用社房产税1349.7万元,免征契税2486.92万元,返还农村信用社土地出让金6.06亿元。四是妥善处理农村信用社遗留问题。为加快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和处置亏损挂账,规定对确属无法收回但又达不到规定的呆账核销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贷款,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税前核销。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农村信用社代垫诉讼费,经审核批准后作损失处理并在税前扣除。五是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能力,省财政安排3500万元为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购买ATM机、POS机以及流动金融服务车提供补助。六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对城市化程度较高、农贷比重较低、资产规模较大、经营实力较强、管理服务较规范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试行股份制改造。
(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一是研究制定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要求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给予5‰的风险补偿。省财政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和各地补偿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县级财政适当补助。2009年,省财政补助县级财政716万元,鼓励各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二是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留成部分所得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在政策的支持下,目前已审批并开业小额贷款公司86家,贷款总额129亿元。
(三)实施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浙江省于2008年实施了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财政以上年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实际余额为基数,按农业贷款比上年末净增额的5‰予以风险补偿。为调动各地积极性,规定县市财政资金与省实行配套,资金配套比例为4:6,其中经济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2008—2009年,各级财政核拨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5179.23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拨付4042.74万元,有效撬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农业贷款113.77亿元,鼓励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融资困难问题。
(四)积极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努力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制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努力推进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稳步开展。目前开展了水稻、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等5个必保品种和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等9个选保品种,并鼓励各地开办特色保险品种。逐步将农业保险参保对象从大户扩大到以大户为主、兼顾部分散户,让更多种养户得到实惠。进一步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水稻、油菜保费财政补贴90%;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林木、淡水鱼等5个品种保费财政补贴45%;奶牛保费财政补贴60%;生猪、鸡、鸭、鹅等品种保费财政补贴65%;能繁母猪保费财政补贴80%;公益林火灾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省财政与市县财政采取了不同的配套比例,有效缓解了欠发达和海岛县的财政压力。自2006年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加大,2006年保费补贴资金445.6万元,2007年4615.4万元,2008年1.05亿元,2009年已拨付保费补贴资金1.70亿元。
(五)实施农村住房保险补贴制度。浙江省农村住房保险补贴政策已实施3年,目前该项工作由试点转为日常工作。农村住房保险的保费资金由财政补助和农户自交构成,一类风险区域保费15元,其中,参保农户每户每年自交5元,当地财政补助6元,省财政补助4元;二类风险区域保费10元,其中,参保农户每户每年自交3元,当地财政补助4元,省财政补助3元。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补助。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县当地财政需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补助一半。每户倒塌房屋最高赔付1.8万元,每间赔付最高3600元。3年来,各级财政共补助保费2.14亿元,其中省财政1.11亿元,为全省1000多万户农户的生产、生活织就了一道安全网。
责任编辑 刘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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